羅馬書 第9章
巴恩斯注釋 — 羅馬書
巴恩斯注釋 — 羅馬書
> 解經家:艾伯特·巴恩斯(Albert Barnes) > 時間:2026-04-30 16:12:24
第9章
羅馬書 — 第9章
第9章
羅馬書第9章引言
本章在某種程度上開啟了新的思路和論證。其主要目的可能是為了回應針對本卷書前面部分所提出並辯護的立場可能引起的異議。在前面的章節中,保羅已經辯護了以下立場: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的隔閡已被移除;猶太人不能憑藉他們所擁有的任何外在優勢得救;所有人在上帝面前都同樣有罪;猶太人和外邦人只有一條得救之路——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心(第1-3章)。他闡述了這個計劃的好處(第5章),並展示了它在克服罪惡方面如何成就摩西律法所不能成就的(第6、7章)。在第8章中,他也闡述了這是根據什麼原則完成的:這是根據上帝的旨意——揀選的恩典原則,不加區別地應用於有罪的猶太人和外邦人。對於這個陳述,可能會產生兩個異議:首先,這是不公義的;其次,整個論證涉及背離對猶太民族所作的應許。人們可能還會認為使徒已經不再關心他的同胞,而成為外邦人的專屬倡導者。本章的目的似乎就是為了回應這些異議和情感。他向他們展示:
(1) 他對同胞不減的愛和對他們福祉的關懷(羅9:1-5)。
(2) 他從他們自己的著作中向他們展示,揀選的原則在過去就已存在——在以撒的例子中(羅9:7-13),在摩西的著作中(羅9:15),在法老的例子中(羅9:17),以及在何西阿和以賽亞的預言中(羅9:25-29)。
(3) 他在整章中藉機為上帝治理的這一原則辯護;回答異議;並表明,根據舊約公認的原則,一部分猶太民族可能會被棄絕;而且上帝的旨意是要呼召其他人來享受上帝子民的特權(羅9:16, 19-23, 25, 26, 29-33)。因此,本章並非指國家性的揀選,或對外在特權的選擇,而是直接指第8章中所闡述的揀選得救的教義。如果認為它僅指外在特權和國家區別,那麼整個討論就會變得不連貫、無意義且不必要。
【第1節】我說真話。關於我對這個民族和人民的依戀,我將要肯定的是真話。
在基督裡。大多數解經家認為這是一種起誓的形式,等同於呼喚基督作證。從其明顯的意義來看,它確實應被視為向基督的呼求,因為他是鑒察人心的,也是判斷虛假的。因此,譯為「在」(εν)的詞在馬太福音5:34-36、啟示錄10:6(希臘文)中以起誓的形式使用。我們必須記住,使徒是在向那些曾經是猶太人的人說話;這個表達具有藉著彌賽亞起誓的所有力量。這表明,在重大而莊嚴的場合,以莊嚴的方式,而且唯獨如此,向基督呼求以證明我們動機的真誠和我們所說之話的真實性是正確的。這也進一步表明,將主耶穌基督視為與我們同在、鑒察人心、能夠識破不真誠、虛偽和偽證,因此是神聖的,這是正確的。
我的良心。良心是心靈判斷行為合法性或非法性的行為,藉此我們立即認可或譴責它們。它存在於每個人心中,是我們正直或有罪的有力見證。
給我作證。證明我所說之話的真實性。
在聖靈裡。他沒有說他藉著或在聖靈裡說真話,就像他對基督所說的那樣;而是說良心藉著聖靈發出一致的見證;也就是說,良心是受聖靈光照和影響的。這不僅僅是自然的良心,而是良心在心靈的啟蒙者和心靈的聖化者——聖靈的完全影響之下。這種莊嚴誓言的原因可能如下:
(1) 他的行為和教義使一些人相信他是一個叛教者,並且失去了對同胞的愛。他放棄了他們的制度,並致力於外邦人的救恩。他在此向他們表明,這絕不是因為他缺乏對他們的愛。
(2) 他即將闡述和辯護的教義也具有類似的性質;他即將主張,他的許多同胞,儘管享有特權,仍將被棄絕和失喪。因此,他以這種莊嚴的方式向他們保證,這個教義並非因為他不愛他們而接受,而是因為這是一個莊嚴而極其痛苦的真理。他接著列舉了他們作為一個民族所享有的特權,並向他們展示了他愛情的堅定和溫柔。
【第2節】極大的憂愁。極大的悲傷。
不住的傷痛。這裡譯為「不住的」一詞必須從通俗意義上理解。並非他真的時刻被這種悲傷壓倒,而是每當他想到這個問題時,他都感到極大的悲傷;就像我們談論一個痛苦的話題時,會說它是一個持續痛苦的來源。保羅沒有明確提及這種悲傷的原因,儘管這在他隨後的話語中有所暗示。原因就是這個民族有如此大的一部分將被棄絕和拋棄。
【第3節】因為我寧願,等等。這段經文引起了很大的爭議。有些人建議將其翻譯為「我曾希望」,指他過去放棄基督,並藉著反對和蔑視基督來促進民族利益的狀態。但這種解釋存在不可克服的反對意見。
(1) 使徒的目的不是陳述他過去的感受,而是他現在對同胞的依戀,以及為他們受苦的意願。
(2) 這裡所用詞語的正確語法結構不是「我曾希望」,而是「我寧願希望」;也就是說,如果這件事是可能的話。它不是「我現在希望」或「我曾希望」,而是「我寧願希望」(ηυχομην),暗示他現在願意忍受它;他現在對他們的愛如此強烈,以至於如果可行,他願意將他們從所威脅的毀滅和背道中拯救出來。
(3) 保羅在歸主之前從未希望被基督(即彌賽亞)咒詛,這是不真實的。他反對拿撒勒的耶穌;但他不相信耶穌是彌賽亞。他從未希望被彌賽亞或基督定為毀滅。對一個猶太人來說,沒有什麼比這更可怕的了;大數的掃羅從未懷疑自己是所應許彌賽亞的朋友,並且正在推進彌賽亞事業的真正利益,捍衛他民族的希望,對抗一個騙子。因此,這個詞表達了使徒在寫這封書信時,對這個民族的狀況和前景所懷有的情感。
被基督咒詛。願我被基督定為可咒詛的(αναθεμα ειναι απο του χριστου)。這段經文引起了許多爭議。譯為「咒詛的」(anathema)一詞,其原意是:
(1) 任何被豎立、分別或奉獻給神廟中諸神的物品,如戰利品、偶像、雕像等。這是其古典希臘文的意義。它在希伯來人中也有類似的意義。它指任何被分別或奉獻給上帝的物品,如各種祭物或供物。在這方面,它被用來表達希伯來文「חֵרֶם」(herem)的意義,即任何奉獻給耶和華,無法贖回的物品(利27:21, 28, 29;民18:14;申7:26;書6:17, 18;7:1;撒上15:21;結44:29)。
(2) 由於這樣奉獻給耶和華的物品從奉獻者的使用中被轉移,並被焚燒或宰殺,作為祭物奉獻給毀滅,這個詞就開始表示將任何東西奉獻給毀滅,或完全毀滅。而且,由於任何被奉獻給毀滅的東西都可以說受到咒詛,或被咒詛,這個詞就有了這個意義(王上20:42;賽34:5)。但在這些情況下,它都沒有表示永死。因此,這些地方的意思只是:「我願意為我的同胞被毀滅,或被定為死亡。」使徒顯然是說,他願意承受最痛苦的邪惡,放棄一切快樂,忍受任何匱乏和勞苦,甚至獻出自己的生命,以便他可以完全獻身於苦難,作為祭物,如果他能藉此造福和拯救這個民族。類似的例子,請參閱出埃及記32:32。這並不意味著保羅願意永遠被定罪。因為:
(1) 這些詞語並不暗示這一點,也無法承受這一點。
(2) 這種毀滅無法以任何可想像的方式造福猶太人。
(3) 這種意願不是,也不可能被要求。而且,
(4) 這將是褻瀆和荒謬的。任何人都無權願意成為上帝永遠的敵人;而且從來沒有人願意,也不可能願意忍受永恆的折磨。
從基督。藉著基督。格勞秀斯(Grotius)認為它的意思是「從基督的教會」。其他人認為它的意思是「效法基督的榜樣」;還有一些人認為是「永遠與基督分離」。但它顯然是指他願意被基督奉獻;也就是說,被基督視為並指定為受苦和死亡,如果藉此他能拯救他的同胞。這因此是真愛國主義和仁慈的最高表達。這是所有基督徒和基督徒牧者的榜樣。他們應該願意獻身於痛苦、匱乏、勞苦和死亡,如果藉此他們能將他人從毀滅中拯救出來。
我的骨肉之親。我的同胞;他將所有人都視為他的骨肉之親,或親屬,因為他們都源於同一祖先。
按著肉體說。按著出生來說。他們有相同的血緣和父母,儘管現在沒有相同的宗教信仰。
(w) 「寧願」出32:32 (1) 「咒詛」或「分離」
【第4節】他們是以色列人。他們是雅各的後裔;因有這樣一位祖先,並因承擔著他後裔如此顯赫的名號而受尊崇。這曾是上帝子民的尊貴稱謂。
那兒子的名分。指這個民族被收納為上帝的家庭,或被視為他獨特的子民(申7:6)。
榮耀。指從埃及以來一直伴隨著他們,最終停留在第一聖殿約櫃上的上帝同在的象徵——榮光(出13:21, 22;25:22)。
諸約。指從亞伯拉罕、以撒、雅各以及這個民族所立的各種盟約或應許;上帝保護的保證。
律法。在西奈山頒布的律法(出20:1)。比較詩篇147:19。
禮儀。指聖殿的禮儀;被他們視為民族的驕傲和榮耀。
諸應許。指彌賽亞的應許;以及真宗教將從他們這個民族傳播開來的應許。
(x) 「兒子的名分」申7:6 (y) 「榮耀」詩90:16,賽60:19 (1) 「諸約」或「諸約書」 (z) 「諸約」創17:2,申29:14,耶31:33 (a) 「律法」詩147:19,羅3:2 (b) 「禮儀」出12:25 (c) 「諸應許」弗2:12
【第5節】列祖就是他們的。他們因有如此顯赫的祖先而受尊崇。他們是亞伯拉罕、以撒等的後裔。他們對此非常看重,在某種意義上,這並非不公正。比較馬太福音3:9。
按肉體說。就他的屬人本性而言。使用這種語言暗示存在一種更高的本性,就此而言,他並非出自他們的民族。羅馬書1:3。
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他已經來了;而他們的民族能誕生他,是他們極大的榮耀。
在萬有之上。這是唯獨屬於真神的稱謂。它暗示至高無上的神性;並且充分證明彌賽亞是神聖的。人們曾付出許多努力來證明這不是正確的翻譯,但都未成功。希臘文手稿中沒有任何重要的異讀;而且這裡的上下文顯然要求我們將此理解為一種不「按肉體說」的本性,即,正如使徒在此所示,是神性。
永遠可稱頌的上帝。這顯然適用於主耶穌;它證明他是神聖的。如果翻譯是公正的——而且從未被證明是錯誤的——它就證明他既是上帝也是人。「永遠可稱頌的」這句頌詞通常由猶太作家在提及上帝之名後加上,作為一種敬畏的表達。(關於這段經文所提出的各種解釋,請參閱斯圖爾特教授(Prof. Stuart)對此節的註釋。)
(d) 「列祖」羅11:28 (e) 「按肉體說」路3:23 (f) 「在萬有之上」約1:1
【第6節】這不是說,等等。這不是說上帝的應許完全落空了。儘管我如此悲傷(羅9:2,3),儘管我對這個民族深感憂慮,但我並不聲稱整個民族都將被毀滅。上帝的應許不會完全落空。
不是所有以色列人。並非所有雅各的後裔都擁有以色列人真正的精神,或者說,並非所有人都符合聖經中「猶太人」的定義。羅馬書2:28,29。
(g) 「落空」賽55:11 (h) 「因為他們不是」羅2:28,29
【第7節】他們都是兒女。被收納為上帝真正的家庭。亞伯拉罕的許多後裔被棄絕了。
唯獨在以撒。這是應許(創21:12)。
你的後裔,等等。你真正的子民。這暗示著一種選擇或揀選;因此,揀選的教義在民族歷史的開端就得到了闡明;既然上帝當時已經作了這樣的區分,他現在仍然可以這樣做。既然他當時棄絕了亞伯拉罕一部分的自然後裔,他現在仍然可以這樣做。這是使徒正在闡述的論點。
(i) 「在以撒」賽55:11
【第8節】肉身所生的兒女。指自然的後裔。
這些不是上帝的兒女。不必然是上帝所收納的兒女;或者說,不單單憑藉他們的血統就是如此。這與猶太人最堅定和根深蒂固的觀點之一相悖。他們認為,僅僅是猶太人的事實就使一個人有權享有聖約的祝福,並被視為上帝的兒女。但使徒向他們表明,這些屬靈的特權並非藉著他們的自然血統賜予的;它們並非僅僅因為他們是猶太人而賜予的;因此,那些不是猶太人的人也可能對這些屬靈的祝福感興趣。
唯獨那應許的兒女。指亞伯拉罕的後裔,他們將蒙受應許的祝福。其意義是,上帝起初就考慮在亞伯拉罕的後裔中作區分,並打算將他的祝福限制在他所揀選的人身上;也就是說,限制在那些特別與應許相關的人,即以撒的後裔身上。使徒的論點是,這樣就確立了可以在猶太人中作區分的原則;既然這種區分在過去已經存在,那麼在彌賽亞時代也可以存在。
就算。被視為,或被算作。上帝將事物視為它們的本來面目;因此,他設計讓他們成為他真正的兒女。
為後裔。上帝屬靈的兒女;他的憐憫和救恩的分享者。這無疑是指屬靈的特權和救恩;因此,它與民族本身無關,而是與個人有關。
(k) 「應許的兒女」加4:28
【第9節】因為所應許的話是這樣。這是對亞伯拉罕所作的應許。使徒引入此處的目的無疑是為了表明應許是屬於誰的;藉著明確這一點,他表明這應許與以實瑪利無關,而是與以撒有關。
到時候。希臘文:按照這個時候。參見創世記8:10,14。可能的意思是,在所應許的確切時間;我將在那個確切的時間實現預言。比較列王紀下4:16。
(l) 「到時候」創18:10,14
【第10節】不但如此。不僅如此,在亞伯拉罕的自然後裔中作區分的原則,藉著應許已經確立,而且在以撒的兩個兒子出生時,這一點得到了進一步的體現和闡明。他已經表明,在亞伯拉罕的後裔中作區分的原則在最初的應許中就已得到承認,從而證明並非所有亞伯拉罕的後裔都必然得救;他現在接著表明,在以撒家族的後裔中,這一原則也得到了承認。他表明,這種選擇並非根據任何自然原則;他不僅在雅各和以掃之間作了區分,而且是根據他的美意這樣做的,選擇了年幼的作為他恩惠的對象,而棄絕了年長的,後者根據當時的習俗被認為有權享有特殊的榮譽和權利。為了證明這是根據他自己的美意完成的,他表明這種區別是在他們出生之前作出的;在他們形成任何品格之前;因此,以這樣一種方式,使得人們無法聲稱這是由於他們所行的任何行為。
還有利百加。以撒的妻子。參見創世記25:21,23。
(m) 「利百加」創25:21,23
【第11節】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因此,這不是由於他們的任何行為。這不是因為他們已經形成了品格並表現出使這種區別合適的特質。它是在任何這種品格形成之前就已奠定,因此其基礎在於上帝的旨意或計劃。
善惡也沒有作出來。也就是說,當宣告(羅9:12)向利百加發出時。這對於關於上帝旨意的問題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段落。
(1) 他們沒有做任何善事或惡事;當這種情況發生時,嚴格來說,就沒有道德品格可言,因為「當一個人尚未獲得穩定和獨特的品質時,品格尚未形成。」韋伯斯特(Webster)。
(2) 道德行為的時期尚未開始。比較創世記25:22,23。我們不知道道德行為何時開始;但在這裡有一個案例,被肯定地說尚未開始。
(3) 上帝的旨意先於品格的形成,或任何善惡行為的發生。
(4) 這不是因為他看到個人有任何作為他選擇的基礎,而是出於他沒有解釋的某些原因,在聖經中簡單地稱為旨意和美意(弗1:5)。
(5) 如果它存在於這個案例中,那麼它也存在於其他案例中。如果當時是正確的,那麼現在也是。如果上帝當時按照這個原則施予恩惠,他現在也會。但是
(6) 關於雅各和以掃的這項肯定,並不能證明他們沒有傾向於邪惡的本性;或者沒有腐敗和肉慾的傾向;或者他們一旦成為道德主體就不會犯罪。它僅僅證明他們尚未犯下實際的罪。他們以及所有其他人,一旦開始道德行為,就必然會犯罪,這在聖經中隨處可見。
上帝的旨意。羅馬書8:28。
照著揀選。按照他至高無上的旨意和美意施予恩惠。這些恩惠並非因個人的功德而賜予,而是根據一個智慧的計劃,這個計劃先於他們品格的形成,在他們行善或作惡之前就已存在。因此,這些恩惠是按照他的選擇或揀選而賜予的。
得以堅定。得以證實;或得以證明為真。這個案例表明上帝以主權者的身份施予恩惠。上帝的旨意因此被證明是在不考慮任何一方功德的情況下形成的。
不是出於行為。不是出於他們為贏得他的恩惠或失去他的恩惠所做的任何事情。它是根據與他們的行為無關的其他原則形成的。所有得救的人都是如此。上帝有充分的理由拯救那些將要得救的人。他選擇某些人得永生的原因,他沒有啟示;但他已經向我們啟示,這不是因為他們的行為,無論是已行的還是預見的。
乃是出於那召人的。根據那選擇以這種方式施予恩惠者的旨意和目的。這不是出於人的功德,而是出於源於上帝的旨意,並按照他的美意形成和執行。這裡也暗示,它的形成方式是為了確保他的榮耀作為首要考慮。
【第12節】有話對她說。由耶和華說的。參見創世記25:23。
將來大的。指長子以掃。根據希伯來人的長子繼承權法,他本應享有特殊的榮譽和特權。但經文說,在他的情況下,這個習俗將被顛倒,他將居於年幼者的地位。
要服事。將受制於;將不擁有權柄和優先權,而是次於。創世記25:23的經文表明,這特別是指以掃的後裔,而不是他個人。其意義是,以掃的後裔,即以東人,將次於雅各的後裔,並受其管轄。雅各將擁有優先權;應許之地;應許;以及被視為上帝選民的榮譽。因此,這裡指的是與這兩個民族相關的所有世俗和屬靈的祝福。如果問這如何支持使徒的論點,我們可以回答:
(1) 它確立了上帝可以在同一民族、同一家庭中,不考慮他們的行為或品格,而在人之間作區分的原則。
(2) 他可以將他的祝福賜給他所喜悅的人。
(3) 如果這在民族方面是如此,那麼在個人方面也可以如此。原則是相同的,公義也是相同的。如果上帝在個人方面作這種區分是不公義的,那麼在民族方面作這種區分當然也不會更公正。事實上,許多人因此蒙福,並不能使其更為恰當,也不能消除任何困難。
(4) 如果這種區分可以在世俗事物方面作出,為什麼不能在屬靈事物方面作出呢?原則仍然必須是相同的。如果在一種情況下不公正,那麼在另一種情況下也會不公正。事實上,它在一種情況下發生,也證明它將在另一種情況下發生;因為同樣的偉大原則將貫穿上帝政府的所有作為。既然人們不抱怨也無法抱怨上帝在才能、健康、美貌、繁榮和地位方面在他們之間作區分,那麼如果他在分配屬靈恩惠方面也作為主權者行事,他們也無法抱怨。因此,那些認為這僅指世俗和民族特權的人,並未在實際困難方面獲得任何緩解,因為仍然會有人提出無法回答的問題:為什麼上帝沒有使所有人在所有方面都平等?為什麼他要在人之間作任何區分?對所有這些問題的唯一回答是:「父啊,是的,因為你的美意本是如此」(太11:26)。
(1) 「大的」或「較大的」 (2) 「小的」或「較小的」
【第13節】正如經上所記。瑪拉基書1:2,3。也就是說,恩惠的分配是按照先知所提出的原則,並且與上帝事實上愛一個、恨另一個的宣告相符。
雅各。這無疑是指雅各的後裔。
我愛了。我對那個民族表現出愛意;我賜予他們巨大的特權和祝福,作為愛的證明。我偏愛雅各勝過以掃。
以掃。以掃的後裔,以東人。參見瑪拉基書1:4。
我恨了。這並非指任何積極的仇恨;而是指他偏愛雅各,並未將他賜給雅各後裔的特權和祝福賜給以掃。這在瑪拉基書1:3中解釋道:「我恨以掃,使他的山嶺荒涼,把他的地業賜給曠野的野狗。」比較耶利米書49:17,18;以西結書35:3。希伯來人常用「愛」和「恨」這些詞來表示這種比較意義,其中前者暗示強烈的積極依戀,後者則不是積極的仇恨,而僅僅是較少的愛,或不表達愛意。比較創世記29:30,31;箴言13:24:「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他。」馬太福音6:24:「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路加福音14:26:「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
(n) 「雅各」瑪1:2,3
【第14節】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我們應從這些公認的事實和聖經的明確宣告中得出什麼結論呢?
上帝有不公義嗎?上帝會行不義或錯誤嗎?這個指控經常被用來攻擊這裡所提出的教義。但使徒強烈駁斥了這個指控。他藉著進一步表明這是在舊約中明確教導的教義(羅9:15,17),並且它建立在公平原則和對上帝主權的正確理解之上(羅9:19-23)來回應。
斷乎沒有。羅馬書3:4。
(o) 「不公義」申32:4
【第15節】因他對摩西說。出埃及記33:19。
我要憐憫。這是上帝在明確宣告他要使他一切的恩慈從摩西面前經過時所說的(出33:19),因此,這被視為不是嚴厲而無情的公義的證明,而是他仁慈的證明,是他認為適當展示的最高證明。因此,當人們在未蒙更新和敵對的心影響下,指責這是不公義和武斷的行為時,他們是在抵擋和扭曲上帝視為他仁慈的證明。這段經文的意義清楚地是,他會選擇他恩惠的對象,並按他所選擇的施予他的憐憫。人類中沒有人配得他的恩惠;他有權赦免他所喜悅的人,並按照他自己的條件,按照他至高無上的旨意和美意拯救世人。
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我要選擇施予憐憫的人。他沒有解釋方式。但沒有比這更明確的真理宣告了:
(1) 他以主權者的身份行事,不向任何人解釋他選擇的理由。
(2) 他行事不考慮人方面的任何要求;或者說,人被視為缺乏功德,無權獲得他的憐憫。
(3) 他將按照他所喜悅的程度,並以最符合他自己美意的方式和時間來行事。
(4) 他考慮到一個確定的數目;並且他打算將永生賜給那個數目的人;並且,
(5) 沒有人有權抱怨。任何人的得救都是他仁慈的證明;在沒有人有權利,所有人都被公正定罪的情況下,他有權赦免他所喜悅的人。一個國家的行政長官可以選擇他認為適合赦免的任何數量的罪犯,只要符合法律的至高無上和社區的福祉,沒有人有權抱怨;但每個好公民都應該為任何可以安全赦免的人而歡喜。在道德世界中,在聖潔主權者的治理下,任何可以被赦免和拯救的人都應該是喜樂的事;而不是抱怨那些最終應得滅亡的人被判入苦難。
(p) 「我要憐憫」出33:19
【第16節】這樣看來。這是從上帝對摩西的這番話中得出的結論。或者說,這是由那番話所確立的教義。
不是出於那定意的。這並不是說,成為基督徒並得救的人不選擇永生;或者不是被使願意;或者他被迫違背自己的選擇進入天堂。事實上,人本性上沒有聖潔的渴望,也不選擇永生。但上帝聖靈對心靈的影響是使其「在他能力的日子的時候,他的百姓要甘心」(詩110:3)。這裡的意思顯然是,永生並非因為人有任何原始的意願或傾向去得救而賜予的;這不是因為他開始工作,並且自己傾向於此;而是因為上帝使他傾向於此,並使他願意尋求憐憫,然後以他自己的方式賜予憐憫。這裡的「定意」一詞表示願望或渴望。
也不是出於那奔跑的。這表示奮力、強烈的努力,就像一個人渴望獲得某物,或急於逃離危險時一樣。這並不是說罪人不會努力得救;也不是說所有成為基督徒的人實際上都不努力進入天國,或不熱切渴望救恩;因為聖經教導的恰恰相反(路16:16;13:24)。當罪人尋求永生時,沒有比這更強烈、更持久的努力,沒有比這更艱鉅、更痛苦的掙扎了。這也不是說那些以正確方式、付出正確努力的人不會獲得永生(太7:7)。但其意義是:
(1) 罪人自己不會付出任何努力。如果任由他自己,他永遠不會尋求得救。
第9章
(2.) 他蒙赦免,不是因為他的努力;不是因為他付出了努力;而是因為上帝選擇赦免他。他的焦慮、禱告和痛苦,並沒有任何功德,足以讓上帝赦免他;他仍然完全依賴上帝的憐憫,任憑祂的旨意拯救或毀滅他。罪人無論多麼焦慮,無論多麼努力或奮鬥多久,都不能使上帝有義務赦免他,就像被判刑的罪犯,因懼怕處決和意識到罪行而顫抖,並不能使法官或陪審團有義務宣告他無罪一樣。對於一個被喚醒的罪人來說,知道這個事實至關重要。他應該深感焦慮,但他的痛苦沒有任何功德。他應該禱告,但他的禱告沒有任何功德。他可以哭泣和努力,但在這方面,他沒有任何理由向上帝要求赦免;歸根結底,他作為一個失喪、毀壞、無助的罪人,仍然完全依賴上帝的純粹主權憐憫,任憑祂的旨意得救或失喪。
「但這不在乎那奔跑的,乃在乎發憐憫的上帝。」救恩,從其開始、進程到結束,都源於祂。因此,祂有權利隨時隨地賜予救恩。我們所有的恩典都源於祂純粹的愛和憐憫,而非我們的功勞。這裡的核心思想是,上帝是所有救恩祝福的原始泉源。
【第17節】「因為經上對法老說。」出9:16。也就是說,上帝在聖經中對法老說,加3:8,22。這段經文旨在藉由提及歷史上最頑固不化的一個案例,來闡明上帝按照祂主權的旨意施憐憫的教義。其目的是要表明,上帝有權利越過那些祂不選擇施憐憫的人;並將他們置於能顯露其真實品格的環境中,而事實上,他們將變得更加頑固並被毀滅,羅9:18。
「對法老說。」埃及傲慢且壓迫的君王:這表明即使是最強大、最邪惡的君王也在祂的掌控之下。比較賽10:5-7。
「為此我將你興起來。」為了這個目的,或帶著立即指明的意圖。這是祂維持他生命的主要目的或意圖。
「我將你興起來。」在出9:16的旁註中是「使你站立」,即維持你。使徒所用的希臘文(εξηγειρα)原意是「我激發、喚醒或攪動你」;但它也可以有「我維持或支持你」的意思。也就是說,我使你免於死亡;我使你免於毀滅;我賜予你力量,使你的完整品格得以顯露。這並不是說上帝將任何積極的邪惡注入他的思想,也不是說祂藉由任何直接的影響激發了任何邪惡的情緒,而是說祂將他置於適合顯露其真實品格的環境中。這個詞的意義和事實的真相可以從以下幾點表達:
(1.) 上帝打算藉由他的存在和行為來成就一些偉大的目的。
(2.) 祂為了這個目的而保守他、維持他。
(3.) 祂掌控著這位傲慢邪惡的君王。祂可以取走他的生命,也可以讓他繼續活在世上。正如祂掌控著所有能影響君王驕傲、情感和幸福的事物,祂也掌控著君王本身。
(4.) 祂將他置於恰好能顯露其品格的環境中。祂將他留在這些環境中,直到他的品格完全顯露。
(5.) 祂沒有對法老的思想施加積極的影響;因為,
(6.) 在這一切中,君王是自由行動的。他做了他選擇做的事。他走自己的路。他自願壓迫以色列人。他自願反對上帝。他自願追趕以色列人到紅海。在他所有的行為中,他都按照自己的選擇行事,並以堅定的邪惡選擇,無論警告或審判都無法使他回轉。因此,經上說他使自己的心剛硬,出8:15。
(7.) 無論是法老還是任何罪人,都不能公正地責怪上帝將他們置於能顯露其自身品格的環境中。這不是上帝的錯,而是他們自己的錯。罪人並非被迫犯罪;上帝也沒有義務違背罪人普遍的慾望和意願來拯救他。
「我的權能藉著你。」或,藉由你。藉由施行審判,將一個受壓迫的民族從你的掌控中完全解救出來。上帝最顯著的權能行動,因此藉由他的不順服和悖逆而顯現。
「我的名。」耶和華的名,作為獨一真神,以及祂子民的拯救者。
「傳遍全地。」或傳遍埃及全地。路2:1。我們可以在這裡學到:
(1.) 上帝治理世界的一個主要目的是要使祂的權能、名和品格被世人認識。
(2.) 這往往藉由毀滅惡人以最顯著的方式達成。
(3.) 惡人應當警惕,因為他們的手不能與上帝爭戰,而且祂的敵人必被毀滅。
(4.) 頑固不化的惡人被剪除是正當的。當一個人的品格完全顯露;當他經過公正的考驗;當他在所有情況下都表明他不會順服上帝時,無論是公義還是憐憫,都不能阻止全能者將他剪除,並將他交給死亡。
(q) 「對法老說」出9:16
【第18節】「所以,他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這是使徒根據所有論證所得出的結論。
「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這並非聖經對法老所說的話,而是使徒根據法老的案例所得出的結論。這裡的「剛硬」僅指法老案例中所示的方式。它並非指施加積極的影響,而是任憑罪人走自己的路,並將他置於其品格將日益顯露的環境中。約12:40。然而,這確實暗示了上帝在任憑他選擇的道路上,以及不施加能使他免於死亡的影響方面,行使了主權。使徒並未說明原因。然而,我們不應質疑一個普遍存在的事實;並且應當對上帝有足夠的信心,相信這符合無限的智慧和公義。
【第19節】「這樣,你必對我說。」使徒在此提及一個可能對其論證提出的反對意見。如果他一直努力建立的立場是真實的;如果上帝在祂對待世人的一切作為中都有一個目的;如果世間的一切變革都按照祂的旨意發生,以致祂不致失望,或祂的計劃不致受挫;如果祂的榮耀在所有這些事上都得以確保,那麼祂為何還要責備世人呢?
「他為什麼還指責人呢?」他為什麼要責備世人呢?既然他們的行為符合祂的旨意,而且祂是按照祂主權的旨意施予憐憫的?這個反對意見在歷代以來都被罪人提出。這是對恩典教義的長期反對意見。這個反對意見是基於:
(1.) 難以調和上帝的旨意與人的自由意志。
(2.) 它假設(這是無法證明的)上帝的計劃或旨意必然會摧毀人的自由。
(3.) 有人說,如果上帝的計劃得以實現,那麼最好的事情就已經完成了,因此,人當然不能被責備。使徒在接下來的論證中回應了這些反對意見。
「誰能抗拒他的旨意呢?」也就是說,誰能成功地反對祂的旨意,或挫敗祂的計劃呢?翻譯為「抗拒」的詞通常用來指士兵或武裝人員所提供的抵抗。例如,弗5:13,「要拿起上帝所賜的全副軍裝,好在磨難的日子抵擋(抗拒,或成功地反對)仇敵。」參路21:15,「我必賜你們口才智慧,是你們一切敵人所敵不住、駁不倒的。」參徒6:10,13:8,「但以呂馬……抵擋使徒。」等等。羅13:2,加2:11也使用相同的希臘詞。這並不是說沒有人反對或抵擋上帝,而是說沒有人成功地做到。上帝儘管受到他們的反對,仍然成就了祂的旨意。這是聖經中一個既定的觀點,也是猶太人公認的教義之一。確立這一點甚至是使徒目的的一部分;現在的難題是,既然承認這一點,人怎麼還能被指控犯罪呢?這是聖經的教義,參代下20:6,「在你手中有能力有權柄,無人能抵擋你。」但4:35,「在天上的萬軍和世上的居民中,他都隨自己的意旨行事;無人能攔住他的手,或問他說:你做什麼呢?」參約瑟和他的兄弟們的案例,創50:20,「從前你們的意思是要害我,但上帝的意思原是好的。」
(r) 「誰能抗拒他的旨意」代下20:6,但4:35
【第20節】「你這個人哪,你是誰?」使徒對這個反對意見提出兩種回應:首先,他主張上帝的主權,並肯定祂有權這樣做(羅9:20-21);其次,他表明上帝是按照公義和憐憫的原則這樣做的,或者說這必然包含在祂對人類施予公義和憐憫的過程中(羅9:22-24)。
「你是誰?」保羅在此強烈斥責質疑上帝的不敬和邪惡。這種不敬表現在:
(1.) 人是上帝的受造物,質疑造物主是不合宜的。
(2.) 他沒有資格理解這個主題。「你是誰?」一個朝生暮死的受造物——一個剛開始存在、能力有限、如此乖僻、盲目和自私的人——有什麼資格來判斷無限心靈的作為呢?誰給了他權柄,或賦予他作為審判者來判斷造物主作為的特權呢?
(3.) 即使人有資格調查這些主題,他又有什麼權利反駁上帝,質疑祂,或提出一連串旨在使他的創造者蒙羞和受辱的論證呢?沒有任何地方能找到比這更尖銳或更令人謙卑地回應人的驕傲。而且在任何主題上,這都是最需要的。每個時代的經驗都表明,這一直是反對上帝治理的一個突出議題;而且在基督教神學中,沒有任何一點比上帝主權的教義更讓人心容易提出反對意見。
「反駁上帝呢?」旁註:「再次回答;或與上帝爭辯。」這段經文傳達了再次回答;或以不敬上帝的方式爭辯的意思。它暗示,當上帝宣告祂的旨意時,人應該保持靜默。上帝有祂無限智慧的計劃,我們不應反駁祂,或指責祂不公,當我們無法看清祂作為的原因時。
「受造之物豈能對造他的說?」這個觀點見於賽29:16。參賽45:9。向猶太人引述這段經文尤其恰當。這個反對意見被認為是猶太人提出的,因此用他們自己的經文來回應他們是合適的。任何受造物都有權利按照自己認為最好的方式塑造自己的作品;既然這個權利沒有被剝奪,我們就不應該責備無限智慧的上帝以類似的方式行事。那些從祂那裡領受了所有祝福的人,不應該責備祂沒有將他們造得不同。
(1) 「反駁」或「再次回答」或「與上帝爭辯」。(s) 「受造之物豈能」賽29:16。
【第21節】「窯匠難道沒有權柄嗎?」使徒接著從另一個比喻和舊約的另一段經文(賽64:8)來強調上帝的這種主權權利:「耶和華啊,現在你仍是我們的父!我們是泥,你是窯匠;我們都是你手的工作。」這段經文在以賽亞書中之前有一段宣告人的墮落。賽64:6,「我們都像不潔淨的人;我們所有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我們都像葉子枯乾;我們的罪孽好像風把我們吹去。」既然他們被罪玷污,既然他們違犯了上帝的律法,沒有任何要求和功德,上帝就可以隨意施予恩惠,並像窯匠塑造泥土一樣塑造他們。如果祂將恩惠賜給其他人,而那些被留下的人沒有任何要求,也沒有任何功德,祂就不會對他們造成任何傷害,就像窯匠不會對泥土的一部分造成不公,如果他將其用於卑賤的用途,而將另一部分塑造成尊貴的器皿一樣。這仍然是罪人的狀況。如果上帝任憑一個人走向毀滅,而使另一個同樣不配的人成為祂憐憫的接受者,祂並沒有對那個人造成不公;祂沒有剝奪我擁有牛頓或培根才能的權利;也沒有將我置於像彼得和保羅那樣的環境中。在所有不配的人中,最多只能要求祂不要不公正地對待他們。即使對於失喪的人,這也得到了保障。沒有人會遭受超過他應得的痛苦;也沒有人會帶著他應得更好待遇的感覺走向滅亡。同樣的觀點也見於耶18:6,「耶和華說:以色列家啊,我豈不能照這窯匠待泥土一樣待你們嗎?耶和華說:看哪,泥土在窯匠的手中怎樣,你們在我的手中也怎樣。我何時論到一邦……」以賽亞書的經文證明上帝對有罪的個人擁有主權權利;耶利米書的經文證明祂對國家也擁有同樣的權利:因此滿足了使徒心中所考慮的整個情況。然而,這些經文僅僅主張上帝有權這樣做,而沒有肯定其行事的方式。事實上,上帝施予恩惠的方式與窯匠塑造泥土的方式大相徑庭。上帝並非僅憑權能的行動創造聖潔,而是以符合人類道德能動性的方式產生聖潔;祂施予恩惠並非為了強迫人,而是為了使他們樂意接受。詩110:3,「你爭戰的日子,你的民要以聖潔的妝飾為衣,甘心犧牲自己。」還應進一步指出,使徒在此的論證並非指人類的原始創造,彷彿上帝那時就將他們造為一個尊貴,一個卑賤;他指的是墮落失喪的人。他的論證是:「人已敗壞;他已墮落;他對上帝沒有任何要求;所有人都該死。在這群沒有任何要求的人中,祂可以隨意賜予生命給祂所喜悅的人,而不傷害其他人;祂可以行使主權的權利,赦免祂所喜悅的人;或者像窯匠一樣,將無用的泥土塑造成有用和美麗的器皿。」
「窯匠。」以製作陶器為業的人。
「權柄。」這個詞在這裡不僅指物理力量,也指權威、權利。參太7:29,譯為「權柄」;太21:23,帖後3:9,可2:10,路5:24,「人子在地上有赦罪的權柄。」等等。
「團泥。」一團。它指任何被磨成細緻、混合並用水軟化的物質;可以是泥土,如這裡,也可以是穀物搗碎後與水混合而成的團塊。羅11:16,「若初熟的果子是聖潔的,全團也就聖潔了。」林前5:6,「你們豈不知一點麵酵能使全團發起來嗎?」
「一個器皿。」一個杯子,或其他用泥土製成的器具。
「尊貴的。」適合尊貴的用途,或設計用於更有用和精緻的目的。
「卑賤的。」用於較低賤的服務,或更普通的用途。這是希伯來人常見的表達方式。這裡的「團泥」指人類大眾,罪人,對上帝沒有任何要求。窯匠的比喻說明了上帝對這團泥土的主權權利,可以隨祂看為好的方式來處理。這段經文的教義是,如果上帝隨意施予祂的祝福,人就沒有權利抱怨。
【第22-23節】「倘若上帝……」如果上帝做了使徒所假設的事,那又如何?這難道不對嗎?這是對羅9:19中反對意見回應的第二點。這個回應涉及世上實際存在的兩類人——義人和惡人。問題是,上帝對這兩類人的處理方式是否真的有錯?如果沒有,那麼使徒的教義就得以確立,反對意見也就不成立了。這裡假設(這是必然的)世界實際上分為兩類——聖徒和罪人。使徒在羅9:22中考慮了罪人的情況。
「願意。」樂意;有傾向。它表示心靈傾向於所提出的事物。如果事物本身是正確的;如果「顯明祂的忿怒」是合宜的,那麼樂意這樣做也是合宜的。如果做一件事是正確的,那麼打算或意圖做這件事也是正確的。
「祂的忿怒」(τηνοργην)。這個詞在新約中出現三十五次。它的意義源於熱切渴望或追求某物的概念,其一般意義上恰當地表示熱切渴望獲得任何事物。因此,它引申為熱切渴望報復,或對傷害我們的人施加痛苦,弗4:31,「一切苦毒、惱恨、忿怒……」;西3:8,提前2:8。因此,它也表示一般的憤慨,不帶報復的慾望,可3:5,「耶穌怒目周圍看他們。」它也表示對罪的懲罰——上帝對過犯的憤怒或不悅。羅1:18;路3:7;路21:23等。在此處,它顯然用來表示對罪的嚴厲不悅。既然罪是如此巨大的邪惡,上帝樂意顯明祂對罪的不悅是正確的;而且其程度恰好與邪惡的程度成正比。這種不悅或忿怒,上帝應當總是樂意顯明;不,祂不顯明是不對的,因為那將等同於對罪漠不關心,或認可罪。然而,在此處並未肯定:
(1.) 上帝對罪或其懲罰有任何喜悅;也未肯定
(2.) 祂施加任何作用力來強迫人犯罪。它僅僅肯定上帝樂意顯明祂對實際存在的、頑固不化且長期持續的邪惡的憎恨。
「顯明他的權能。」這句話與羅9:17;出9:16中關於法老所用的語言相同。但使徒可能不打算將其僅限於埃及人。在下一節中,他談到「預備得榮耀的憐憫的器皿」;這不能被認為是適用於猶太人暫時得救的語言。法老的案例是上帝對待世人普遍原則的一個例子或說明。祂的治理是按照偉大而統一的原則進行的;法老的案例是祂治理宇宙的偉大法則的顯現。
「忍耐。」忍受;有耐心,或寬容,啟2:3,「你也能忍耐,為我的名勞苦,並不困倦。」林前13:7,「愛是凡事包容。」路18:7,「上帝豈不為祂所揀選、晝夜呼籲祂的選民伸冤嗎?祂為他們忍了多時。」
「多多的忍耐。」極大的耐心。祂容許他們活著,儘管他們該死。上帝以極大的耐心忍耐所有罪人;祂在他們一切的挑釁中饒恕他們,給他們悔改的機會;儘管他們已預備好毀滅,祂卻延長他們的生命,向他們提供赦免,並賜予他們諸多恩惠。這個事實完全證明了上帝的治理免受所有敵人的誹謗。
「可怒的器皿。」「器皿」一詞指用泥土製成的杯子等。由於人體脆弱,易碎易毀,它也引申為身體。林後4:7:「我們有這寶貝在瓦器裡。」帖前4:4,「要你們各人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即各人應當保守自己的身體,不放縱不合法的情慾。比較羅9:3。因此,它也指人本身。徒9:15,「他是我所揀選的器皿。」等等。比較賽13:3。在此處,無疑是暗示他剛才所說的窯匠手中的泥土。短語「可怒的器皿」指那些應當或適合顯明忿怒的惡人;就像猶大被稱為「滅亡之子」一樣。約17:12。這並不是說人因其創造或其物理本性而被如此稱呼;而是指那些因長期持續作惡而應當經歷忿怒的人;就像猶大被稱為「滅亡之子」並非出於任何武斷的指定,或作為最初的稱謂,而是因為,由於他的貪婪和背叛,這個名字事實上恰好描述了他,或符合他的情況。
「預備」(κατηρτισμενα)。這個詞原意是恢復;整理;使完整;彌補缺陷;使適合或適應;或預備。參太4:21,「正在補網。」加6:1,「挽回這樣的人。」等等。在此處,它是一個分詞,意思是那些為毀滅而預備或適應毀滅的人——那些其品格應當遭受毀滅,或使毀滅成為合宜的人。參來11:3中該詞的相同用法,「我們因著信,就知道諸世界是藉上帝話造成的」——以適當的比例精美地裝飾,各部分相互適應——「藉上帝的話。」來10:5,「你曾為我預備了身體」;為我預備或適應。比較詩68:10,74:16。在此處,絲毫沒有聲明上帝預備或使他們適合毀滅。它只是簡單地聲明他們事實上已預備好毀滅,而沒有肯定其成為如此的方式。英語聖經的讀者或許有時會產生上帝預備他們如此的印象。但這並未被肯定;而且顯然有意不肯定這一點,並在他們與憐憫的器皿之間作了區分,這應當被重視。關於後者,經文明確肯定上帝預備或使他們得榮耀。參羅9:23,「就是他預先所預備要得榮耀的。」在太25:34-41關於末日審判的記載中,同樣的區別也顯著地體現出來。對義人,基督會說:「你們這蒙我父賜福的,可來承受那為你們所預備的國。」等等。對惡人,「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進入那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預備的永火裡去!」並未說最初是為他們預備的。因此,很明顯,上帝旨在強調這個偉大的真理:祂藉由直接的行動預備祂的子民進入天堂;但祂在預備惡人毀滅方面沒有施加這樣的行動。
「沉淪」(ειςαπωλειαν)。這個詞在新約中出現不少於二十次。太7:13,「引到滅亡。」約17:12,「滅亡之子。」徒8:20,「你的銀子和你一同滅亡吧!」希臘文是:你的銀子與你一同歸於毀滅;徒25:16。腓1:28,「滅亡的憑據」;腓3:19,「他們的結局就是沉淪」;帖後2:3,「沉淪之子。」提前6:9,「叫人沉在敗壞和滅亡中。」來10:39,「退後入沉淪。」參彼後2:1,3,3:7,16等。在這些地方,顯然是指惡人將來的懲罰,絕非指國家災難。新約中找不到這種用法;從下一節中與「榮耀」一詞的對比,這一點也更加清楚。我們可以在這裡指出,如果人被預備或適合毀滅;如果將來的折磨適合他們,他們也適合折磨;如果他們應當遭受折磨;那麼上帝就會做合宜或正確的事,除非他們悔改,否則他們必將滅亡。上帝將他們帶到天堂,而他們卻是現在的樣子,這是不對的;因為天堂是一個他們不適合的地方,也不符合他們的感受、品格或行為。
(u) 「倘若上帝」箴16:4 (v) 「可怒的器皿」提後2:20 (1) 「預備沉淪」或「造成」
【第23節】「又要使他豐盛的榮耀顯明。」使徒已在羅9:22中表明,上帝對惡人的處理方式不會受到羅9:19中提出的反對意見。在本節中,他接著表明,這個反對意見也不能適用於祂對另一類人——義人——的處理方式。如果祂對這兩類人的處理方式都不會受到反對,那麼祂就已回應了所有情況,上帝的治理也得到了辯護。他藉由表明上帝向那些祂已預備好得榮耀的人顯明祂豐盛的榮耀,這不能被視為不公,來證明這一點。
「他豐盛的榮耀。」這是希伯來人常見的表達方式,意指祂豐富或豐盛的榮耀。弗1:18中也出現相同的表達。
「在蒙憐憫的器皿上。」那些祂要向其顯明憐憫的人(羅9:22),也就是那些祂已定意要向其顯明憐憫的人。
「憐憫。」對困苦之人所施的恩惠或憐憫。恩典是對不配之人的恩惠;憐憫是對困苦之人的恩惠。然而,聖經作者並不總是嚴格遵守這種區分。
「就是他預先所預備的。」我們在此看到上帝對待他們與對待惡人的方式之間一個顯著的差異。這裡明確肯定上帝親自預備他們得榮耀。至於惡人,則僅僅肯定他們已預備好毀滅,而沒有肯定其成就的方式。上帝預備祂的子民得榮耀——開始並繼續他們救贖的工作——在聖經中得到了充分的教導,帖前5:9,「因為上帝不是預定我們受刑,乃是預定我們藉著我們主耶穌基督得救。」提後1:9,「上帝救了我們,以聖召召我們,不是按我們的行為,乃是按祂的旨意和恩典;這恩典是萬古之先在基督耶穌裡賜給我們的。」參弗1:4,5,11,羅8:28,29,30;徒13:48;約1:13。由於更新人心和聖化靈魂是良善的行為,這符合上帝的本性,因此不會有任何反對意見。沒有人會抱怨旨在使人變得更好的處理方式;既然這是上帝揀選之愛的唯一目的,祂對這類人的處理方式就很容易得到辯護。沒有基督徒會抱怨上帝揀選了他,更新了他,使他純潔和快樂。既然這是上帝計劃的重要部分,它就很容易從羅9:19的反對意見中得到辯護。
「得榮耀。」得享幸福;特別是天堂的幸福。來2:10,「原來那為萬物所屬、為萬物所本的,要領許多的兒子進榮耀裡去。」羅5:2,「我們又藉著他,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並且歡歡喜喜盼望上帝的榮耀。」林後4:17,「我們這至暫至輕的苦楚,要為我們成就極重無比、永遠的榮耀。」帖後2:14,提後2:10,彼前5:4。這種永恆的狀態被稱為「榮耀」,因為它融合了構成尊榮、尊嚴、純潔、愛和幸福的一切。所有這些意義在不同的地方都附屬於這個詞,並且都融合在義人的永恆狀態中。我們可以在這裡指出:
(1.) 這個詞「榮耀」在聖經中並非用來指任何外在的國家特權;也不是用來描述任何外在的福音呼召。找不到這樣的例子。因此,使徒在此所指的「蒙憐憫的器皿」,是指那些註定要得永生的個人,而不是那些在外在層面被呼召接受福音的國家。找不到任何上帝談論被呼召接受外在特權的國家,並稱他們為「預備得榮耀」的例子。
(2.) 由於這個詞指的是個人的未來狀態,它表明了羅9:22中「沉淪」一詞的含義。那個詞與榮耀形成對比;因此,它描述了個別惡人的未來狀況。這也是它在新約中一貫的含義。關於使徒的辯護,我們可以觀察到:
(1.) 所有人都將受到應有的對待。人將根據他們生命結束時的品格受到對待。
(2.) 如果人不會遭受不公,那麼這就等於說他們將受到公正的對待;但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惡人將受到他們應得的對待。上帝在聖經中告訴我們他們應得什麼:「這些人要往永刑裡去。」
(3.) 上帝有權利隨意施予祂的祝福。在所有不配的人中,在沒有人有任何要求的情況下,祂可以隨意將恩惠賜給祂所喜悅的人。
(4.) 祂實際上就是這樣對待人的。使徒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他沒有否認,他顯然相信這一點,並努力表明這樣做是正確的。如果他不相信,並且打算教導這一點,他就會這樣說。這將立即回應反對意見,並省去所有論證。他推理時彷彿他確實相信這一點;這就解決了這個教義是真實的問題。
(w) 「他豐盛的榮耀」弗1:18 (x) 「就是他預先所預備的」帖前5:9
【第24節】「這就是我們……」參羅1:16,2:10,3:29,30。證明外邦人可以像猶太人一樣蒙召,是這封書信的一個主要目的。
「我們。」基督徒,從猶太人和外邦人中選出。這證明他主要不是指國家,而是指從國家中選出的個人。這裡確立了兩件事:
(1.) 上帝的恩典不限於猶太人,正如他們所想的,以致不能賜給其他人。
第9章
(2.) 上帝沒有義務將恩典賜給亞伯拉罕所有的後裔,祂是按照自己的旨意,將恩典賜給從群體中選出的人,而非必然地賜給整個群體。
【第25節】正如他所說的。他現在要引用猶太人的著作來證實他所建立的教義,以便消除一切異議。這教義是:
(1.) 上帝打算從外邦人和猶太人中呼召祂的子民。
(2.) 祂沒有任何應許或義務原則,必須將救恩賜給所有猶太人。
(3.) 因此,祂若選擇拒絕任何或所有猶太人,並將他們從作為一個民族的特權和救恩中剪除,這是正當的。
在何西阿書中。這是希伯來文「Hosea」的希臘文寫法。它的意思是「在何西阿書中」,就像「在大衛書中」或「藉著大衛」(來4:7)一樣。這段經文見於何2:23。這段引文並非逐字引用,但先知的原意得以保留。何西阿書和此處的意義相同,即上帝會將那些先前被視為被棄者和陌生人的人,帶入與祂立約的關係中。因此,他支持了其主要論點:上帝將從外邦人和猶太人中揀選祂的子民,或者說,祂將對兩者行使祂作為主權者的權利,隨己意賜予或收回祂的祝福。
(y) 「何西阿書」何2:23
【第26節】將來必有。這將會發生,或實現。這是何西阿先知預言的延續(羅1:10),旨在證實他所建立的教義。這兩段引文有相同的目的,並為相同的目標而引入。在何西阿書中,它們並非指外邦人的蒙召,而是指被棄絕的猶太人被召回。上帝說,在猶太人因拜偶像而被棄絕和分散之後;在他們喪失了祂的恩寵,並被棄絕,彷彿不再是祂的子民之後,祂會召回他們,並再次賜予他們「兒子」的稱號。使徒引用這段經文並非因為它最初是指外邦人,而是為了以下目的:
(1.) 如果上帝過去曾打算將祂所棄絕的子民召回自己身邊;如果祂在自己的子民喪失恩寵,不再配得「祂的子民」之稱後,仍賜予他們恩惠——那麼,如果祂以類似的方式對待外邦人,即人類這個最初大家庭的一部分,但早已被棄絕並視為陌生人,這就不應被視為荒謬。
(2.) 上帝在何西阿時代對待猶太人的方式,確立了一個普遍的治理原則。祂以這種方式對待他們,是祂治理世界宏大計劃的一部分。基於同樣的計劃,祂現在也接納外邦人蒙恩。既然這個普遍原則已經確立;既然猶太人自己的歷史就是一個先例,那麼在保羅時代,不應反對將同樣的原則應用於外邦人的情況。
在那地方。他們可能被分散或居住的地方。或者更確切地說,在那些不被視為上帝子民的國家中,將會有一群人適用於此。
他們被稱為。在那裡,人們對他們的恰當稱呼是「他們不是上帝的子民」;在那裡,他們是拜偶像的、有罪的、疏遠的、陌生人;因此他們沒有任何上帝兒女的標誌。
你們不是我的子民。與上帝立約的子民;在祂的保護之下,作為他們的主權者,並遵守祂的律法。
在那裡他們將被稱為。也就是說,他們將會是。在希伯來文著作中,「稱呼」這個動詞常常與「是」同義。它表示這將是恰當地表達他們品格的稱謂。這或許是希伯來人特有的修辭手法;它為此情況增添了額外的趣味。它不僅冷靜而抽象地說「他們是這樣的人」,還引入了上帝對此情況的有利判斷。參閱太5:9,「使人和睦的人——必稱為上帝的兒子。」太5:9;另參羅9:19,太21:13,「我的殿必稱為禱告的殿。」可11:17,路1:32, 35, 76,賽56:7。
……的兒女。希臘文是「兒子」。太1:1。
永生上帝。被稱為永生上帝,與死去的偶像相對。太16:16;另參太26:63;約6:69,徒14:15;帖前1:9,「離棄偶像去事奉那又真又活的上帝」;耶10:10。這是一個最尊貴和傑出的稱謂。沒有比成為永生上帝的兒子、祂家庭的成員、享有祂的保護、並確信祂的看顧和保守,更能賜予凡人更高的恩惠了。這是古時聖徒最渴望的目標。參閱詩42:2,84:2,「我的心渴想上帝,就是永生上帝」;「我的心腸,我的肉體向永生上帝呼籲。」
(z) 「將來必有」何1:10
【第27-28節】以賽亞。希臘文寫法,指「以賽亞」。
呼喊。賽10:22,23。驚呼,或公開地說。比較約1:15。以賽亞完全且毫不隱瞞地闡明了這教義。這教義涉及猶太人的被棄絕;這比確立外邦人蒙召的觀點要困難得多。因此,需要用一些明確的經文來加以鞏固。
論到以色列。論到猶太人。以賽亞很可能主要指他那個時代的猶太人;指上帝將要懲罰的那個邪惡世代,將他們擄到異地。然而,這是一個確立猶太人治理普遍原則的案例;因此,它適用於使徒所面對的情況。如果他所主張的——猶太人可能被棄絕——在以賽亞時代就已存在,並被確立為先例,那麼在保羅時代和福音之下,它也可能存在。
如同海邊的沙。這個表達用來表示不確定或無數的群體。它在聖經中經常出現。在社會的早期,在計數技術尚未廣泛發展之前,人們不得不大量使用這種方式來表達。創22:17,「我必叫你的後裔——如同海邊的沙那樣多」;創32:12。以賽亞無疑是指這個應許:「雖然所有應許給亞伯拉罕的都將實現,他的後裔將如上帝所宣告的那樣眾多,然而只有餘民……」使徒因此表明,他的教義與猶太人從上帝應許中得出的最大期望絲毫不衝突。參閱士7:12,撒上13:5,撒下17:11等處對「沙」的類似用法。同樣地,天上的星辰也用來表示眾多,創22:17,15:5。
必有餘數得救。意思是只有餘民得救。這暗示著他們中的大多數將被棄絕,不得救。如果只有餘民得救,那麼許多人必然失喪;這正是使徒努力要確立的觀點。「餘民」這個詞的意思是「剩下的」,特別是指戰役或大災難後所剩餘的,王下19:31,10:11,士5:13,賽14:22。然而,在此處,它指的是一小部分或一小份。在龐大的群體中,只剩下如此少數的人,以至於可以恰當地說這只是一個餘民。這當然意味著絕大多數人將被棄絕或拋棄。這就是使徒打算利用它的目的。比較《便西拉智訓》44:17,「挪亞——當洪水來臨時,他被留在地上作為餘民。」
必得救。將被保存,或免於毀滅。由於以賽亞指的是巴比倫之囚,這意味著只有餘民會返回故土。絕大多數人將被棄絕和拋棄。十個支派就是如此,許多選擇留在被擄之地的人也是如此。使徒對此的應用是:在猶太人的歷史中,根據以賽亞的見證,當時大部分猶太人因罪被棄絕,並被從上帝的特選子民中剔除。因此,很明顯,上帝並沒有義務拯救亞伯拉罕所有的後裔。這個案例確立了這個原則。如果上帝當時這樣做了,那麼在保羅時代,在福音之下,祂這樣做也同樣是合乎情理的。因此,使徒得出的結論——上帝打算棄絕猶太人作為一個民族——與他們自己的歷史和預言是完全一致的。然而,餘民得救,而絕大多數人被棄絕,這仍然是真實的。使徒在此不應被理解為斷言以賽亞書中的這段經文是指福音,而只是說它確立了上帝對猶太人治理的一個重要原則,並且他們在福音之下的被棄絕與該原則是完全一致的。
(a) 「以賽亞也呼喊」賽10:22,23
【第28節】他要完成這工。這段引文取自七十士譯本的賽10:23。希伯來文是:「主萬軍之耶和華必在全地中施行毀滅,這毀滅是已定的。」或者,可以譯為:「毀滅已定,必使公義滿溢;是的,毀滅確實已定;主耶和華必在全地中執行。」(斯圖爾特)七十士譯本和使徒都堅持經文的意義,但沒有遵循原文。短語「要完成這工」的意思是,他將把事情帶到終點,或將其完成。這是一個適用於堅定決心完成某個目標的表達。這裡指的是他威脅要剪除百姓;意思是他將會實現它。
速速地。這個詞在這裡的意思是迅速執行。毀滅不會延遲。
在公義中。以顯明祂自己的公義。這工作雖然看似嚴厲,卻是上帝對百姓罪惡的憎惡的公正表達。
因為是速速的工。這裡譯為「速速的」這個詞,其原意是「已定的」或「已命定的」。這就是希伯來文的意思;這裡的短語表示對猶太人所定的旨意。
在地上。在以色列地。太5:5;太4:8。使徒引入這段經文的目的是要表明,上帝古時因猶太人的罪惡而毀滅了他們許多人;因此,使徒的教義——猶太人可能被排除在上帝兒女的特殊特權之外——並非新事。
(1) 「這工」或「這帳」 (a) 「因為是速速的工」賽28:22
【第29節】正如以賽亞所說的。賽1:9。
先前。使徒剛才引用了以賽亞書第十章的一個預言。他現在說,以賽亞在他的預言較早的部分也證實了同樣的事情。
若非萬軍之主。在以賽亞書中,是「萬軍之耶和華」。Sabaoth(撒巴俄)是希伯來文,意為「萬軍」。它原指為戰爭組織起來的軍隊或軍事隊伍。因此,它指天上的萬軍,意思是:
(1.) 天使,他們被描繪成列隊或排列成軍事秩序,弗1:21,3:10,6:12,西1:16,2:15,猶1:6;王上22:19,「我看見耶和華坐在寶座上,天上的萬軍侍立在祂左右」;詩103:21,148:2。
(2.) 星辰,耶33:22,「天上的萬象不能數算」;賽40:26,申4:19等。上帝被稱為萬軍之主,因為祂是所有這些軍隊的首領;他們的君王和他們的統帥。這是一個恰當地表達祂威嚴和能力的短語,在此處引入是恰當的,因為拯救「餘種」是在周圍極大邪惡中一個顯著的能力之舉。
留下。保存,或免於毀滅。這裡他們的保存歸因於上帝,並斷言如果上帝沒有干預,整個民族都將被剪除。這完全確立了使徒的教義,即上帝可以棄絕猶太人,並將祝福擴展到外邦人。
餘種。以賽亞書中的希伯來文意為「倖存者」或「逃脫者」,與「餘民」一詞相應。「餘種」在聖經中通常指後裔、子孫。在此處,它指一部分,一小部分;一個餘民,就像收穫中為播種而保留的一小部分。
我們早已像所多瑪了。這個民族是如此邪惡,除非上帝從普遍的敗壞中保存了一小部分虔誠的人,否則他們就會像所多瑪和蛾摩拉一樣被審判所掃滅。我們被告知,十個義人就能拯救所多瑪,創18:32。在以色列人中,在普遍道德敗壞的時代,仍有少數聖潔的人被發現,他們保存了這個民族。使徒在此的目的與前幾節相同——表明在猶太歷史中,上帝可以棄絕這個民族,並將他們從享有祂朋友的特殊特權中剔除,這是已確立的。誠然,在以賽亞書中,他指的是猶太人暫時的懲罰。但它確立了一個保羅所爭辯的重要原則,即上帝可以棄絕這個民族,這與祂的應許和計劃是一致的。我們可以在此學到:
(1.) 一個民族中宗教的存在歸因於上帝的愛。「若非主給我們留下……」等。
(2.) 任何人都免於犯罪,任何民族都免於毀滅,都歸因於祂的憐憫。
(3.) 我們看到宗教和虔誠之人在一個民族中的價值。十個這樣的人就能拯救所多瑪;少數這樣的人拯救了猶大。比較太5:13,14。
(4.) 上帝有權從任何其他民族收回祂的恩典,無論他們的特權多麼崇高,並任憑他們毀滅;我們不應心高氣傲,而應懼怕,羅10:20。
(c) 「若非主」賽1:9,哀3:22 (d) 「我們早已像」創19:24,25,賽13:19
【第30節】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我們應從先前的論述中得出什麼結論?我們從舊約引用的經文中得出了什麼結果?這個問題是在他總結論點之前提出的;他已經如此陳述了論點,以至於他即將得出的結論是不可避免的。
外邦人。指許多外邦人;或者說,道路向他們敞開,許多人實際上已經接受了因信稱義。這封書信寫於公元57年左右(參閱導論),當時許多外邦人已經接受了基督教。
不追求義的。使徒並非指沒有異教徒關心對錯,或他們當中沒有焦慮的探求;但他特別意圖將他們與猶太人對比。他們沒有將稱義作為主要目標;他們不像猶太人那樣充滿偏見和驕傲,猶太人認為自己已經遵守了律法,不需要任何其他稱義;他們是罪人,他們感受到了這一點,並且在自義的體系中沒有猶太人那樣巨大的障礙需要克服。然而,他們確實極其邪惡,並且他們普遍的特徵是不追求義。參閱羅1:1及以下。這裡的「追求」一詞常指以極大的精力追逐,就像獵人追逐獵物,或一個人追逐逃跑的敵人一樣。猶太人以這種方式追求義;外邦人則沒有。這裡的「義」與「稱義」同義。不追求稱義的外邦人,卻得到了稱義。
反得了義。已經稱義了。這是一個事實;這也是先知所預言的。使徒並非說外邦人的罪惡或他們對此事的漠不關心是上帝稱義他們的任何理由,也不是說人在罪中會像在尋求救恩中一樣安全。他確實確立了上帝是主權者的教義;但仍然暗示福音在外邦人中沒有像在猶太人中那樣特殊的障礙需要克服。驕傲、頑固、自負較少;人們更容易看到自己是罪人,並感受到自己需要一位救主。儘管上帝以主權者的身份施恩,儘管所有人都本性上反對福音,但福音在某些人身上總是比在其他人身上遇到更多障礙,這始終是真實的。這對猶太人的驕傲來說是一個最尖銳和最令人羞辱的教義;因此,使徒如此謹慎地加以保護,也就不足為奇了。
是因信。因信基督而稱義。羅1:17,31。
(e) 「外邦人」羅10:20 (f) 「因信而得的義」羅1:17,腓3:9
【第31節】但以色列人。猶太人。使徒並非要斷言沒有猶太人得到憐憫,而是說作為一個民族,或者說按照該民族普遍的原則來努力建立自己的義,他們並沒有得到。
追求那使人稱義的律法。短語「使人稱義的律法」是指公義的律法,或公正的律法。那律法要求完全的純潔;即使是外在的遵守也要求聖潔。猶太人認為他們對那律法所行的順服足以構成稱義的功德基礎。他們一直追求這個;也就是說,熱切而不懈地追求。他們未能以此方式獲得稱義的原因在第1-3章中已充分闡明,其中指出律法要求完全遵守其誡命;而猶太人與外邦人一樣,都完全未能做到這種遵守。
反得不著那律法。他們未能真正順服律法,即使是不完全的順服;未能達到足以證明他們已稱義的順服。我們可以在此指出:
(1.) 沒有任何結論比這更令猶太人感到羞辱了。這構成了他們當時普遍的宗教,也是他們不懈努力的目標。
(2.) 既然他們已充分嘗試並失敗了;既然他們擁有最好的優勢卻未能成功,反而只建立了一個可憐而虛假的自義體系(腓3:4-9);那麼,所有類似的嘗試都必然失敗,現在也沒有人能靠律法稱義。
(3.) 成千上萬的人在同樣的嘗試中失敗。他們試圖在上帝面前稱義自己。他們試圖編織自己的義。道德高尚的人如此行。不道德的人也像道德高尚的人一樣嘗試,並且對自己的義同樣自信。困擾的罪人也如此行;正是這點使他如此長時間地遠離基督的十字架。所有這一切都必須放棄;人必須作為一個貧窮、失喪、毀滅的罪人來到上帝面前,將自己完全交託給上帝在基督裡的純粹憐憫,以獲得稱義和生命。
(g) 「追求那律法」羅10:2,11:7
【第32節】這是什麼緣故呢?為什麼?使徒接著說明了為何會出現如此一致且顯著的結果。
因為他們不憑信心求。他們依靠自己的義,而不是依靠藉著信心才能得到的上帝的憐憫。
乃憑行為。藉著遵守律法的一切要求,以便他們可以賺取救恩。他們試圖遵守的行為包括他們的禱告、禁食、獻祭等,以及遵守道德律法的要求。這裡或許會有人問,猶太人怎麼會不知道更好的方法呢?他們怎麼會知道因信稱義呢?對此我回答:
(1.) 這教義在舊約中已經闡明。參閱哈2:4。比較羅1:17。詩32;詩130;詩14。比較羅3,伯9:2。
(2.) 獻祭指向未來的事態,無疑當時人們也是這樣理解的。參閱希伯來書。
(3.) 稱義和因信而活的原則,在古時聖徒的生命和經歷中已充分展現。參閱羅4,來11。
他們跌倒了。他們跌倒了;或失敗了;或者這就是他們未能得到的原因。
在那絆腳石上。也就是說,在他下一節所指明的那塊石頭上。絆腳石是道路上的石頭或障礙物,人們可能會因此跌倒。這裡它指的是阻礙他們獲得因信稱義的障礙;也是他們跌倒、被棄絕和毀滅的原因。那就是他們拒絕並釘死自己的彌賽亞;他們不願藉著祂得救;他們輕蔑祂和祂的信息。為此,上帝不將稱義的祝福賜給他們,並即將棄絕他們作為一個民族。使徒接著證明這也是先知所預言的。
【第33節】正如經上所記。參閱賽8:14,28:16。這裡的引文是由這兩段經文組成的,包含了兩者的實質。另比較詩118:22,彼前2:6。
看哪,我把一塊絆腳石放在錫安。錫安山是耶路撒冷的一座山丘或高地,與聖殿所在的摩利亞山相對。大衛的宮殿就在這裡,這裡也是朝廷的所在地,代上11:5-8。因此,整個城市常被稱為這個名字,詩48:12,69:35,87:2。因此,它也指首都,上帝子民的榮耀,舉行莊嚴儀式的地方;因此也指教會本身,詩2:6,51:18,102:13,137:3,賽1:27,52:1,賽59:20等。在此處,它指教會。上帝將把或建立在那個教會中。
一塊絆腳的石頭,跌人的磐石。一些會使人跌倒的東西。太5:29。保羅將此歸於彌賽亞。祂被稱為絆腳的磐石,並非因為差遣祂的目的是要使人跌倒,而是因為這將是結果。將「磐石」一詞應用於彌賽亞,源於建築的習俗,因為祂是房角石或教會將建立在其上的不動基礎。教會不是建立在人的功德上,而是建立在救主的義上。參閱彼前2:6,「我把一塊寶貴的房角石放在錫安。」詩118:22,「匠人所棄的石頭,已成了房角的頭塊石頭。」弗2:20,「基督耶穌自己就是那房角石。」這塊磐石,原是為教會設計的房角石,卻因猶太人的邪惡,成了他們跌入毀滅的絆腳石,彼前2:8。
必不至於羞愧。這段引文實質上取自七十士譯本的賽28:16,儘管有些許變動。希伯來文是「必不急忙」,如同我們英文譯本所示。這是希伯來文詞的字面意思;但它也意味著害怕,就像一個急忙的人常常會害怕一樣;因恐懼或驚嚇而不安;因此它具有與羞愧幾乎相似的意義。它表達了同一件事的實質,即未能獲得預期的成功和幸福。這裡的意思是,相信的人不會因害怕不成功而感到不安或騷動;不會對自己的希望感到失望;當然,他永遠不會因成為基督徒而感到羞愧。那些不信基督的人將會不安、跌倒,並陷入永遠的羞愧和輕蔑中,但12:2。那些相信的人將會自信;不會受騙,反而會得到他們所渴望的。很明顯,保羅認為以賽亞書中的這段經文是指彌賽亞。其他引用這段經文的聖經作者也是如此,彼前2:5-8。另參太21:42,路20:17,18,2:34。古老的約拿單他爾根將賽28:16翻譯為:「看哪,我必在錫安設立一位君王,一位強大、有能力、可畏的君王」;無疑是指彌賽亞。其他猶太著作也表明,猶太人過去曾將以賽亞書中的這段經文作此解釋。
鑑於使徒的這番論證,我們可以指出:
(1.) 上帝是主權者,有權隨己意處置世人。
(2.) 揀選的教義在猶太人身上顯明為上帝治理的一個既定原則,因此是真實的。
(3.) 反對這教義,表明極度缺乏應有的情感。換句話說,這是在說我們不信任上帝;或者說我們不相信祂有資格像我們一樣管理祂自己的宇宙事務。
(4.) 揀選的教義並非武斷;它終將被證明是智慧、公義和良善的。它是所有凡人所享一切祝福的源頭;就我們眼前的案例而言,它既是仁慈的,也是公義的。上帝棄絕猶太這個小民族的一部分,並將這些祝福擴展到外邦人,這比這些祝福永遠只局限於猶太人要好。世界因此變得更好,也產生了更多的益處。
(5.) 福音已傳遍萬國的事實,證明它來自天上。對猶太人來說,除非他知道福音體系是真實的,否則他沒有動機去嘗試打破他民族所有現有的制度,並使宗教的祝福普及到所有國家。然而使徒們是猶太人;他們帶著猶太民族所有的偏見受教育。
(6.) 基督徒的利益是安全的。他們必不至於羞愧或失望,上帝必保守他們,並將他們帶入祂的國度。
(7.) 人們仍然因基督的十字架而跌倒。他們輕蔑和藐視祂。祂對他們來說就像根出於乾地,他們拒絕祂,並陷入毀滅。這是罪人滅亡的原因;而且僅此而已。因此,正如古時的猶太人給自己和國家帶來毀滅,罪人也給自己的靈魂帶來定罪和禍患。正如古時那些輕蔑和釘死主耶穌的人滅亡了,現在所有作惡和輕蔑祂的人也必如此。
(h) 「正如經上所記」詩118:22,賽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