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 第4章
巴恩斯注釋 — 羅馬書
巴恩斯注釋 — 羅馬書
> 解經家:艾伯特·巴恩斯(Albert Barnes) > 時間:2026-04-30 16:08:52
第4章
羅馬書 — 第4章
第4章
羅馬書 第4章
【第1節】本章的主要目的是要表明,使徒所辯護的「因信稱義」教義,在舊約中早已存在。這個論證特別是針對猶太人提出的,旨在向他們表明這並非什麼新教義。論證首先來自亞伯拉罕就是這樣稱義的事實(羅4:1-5);其次,來自大衛也宣告了同樣的事實(羅4:6-8)。
然而,一個問題可能仍然存在:這種稱義是否因為他們受了割禮,因此是順從律法而來的呢?為了回答這個問題,使徒表明(羅4:9-12),亞伯拉罕是在受割禮之前因信稱義的;甚至他的割禮也是因他因信稱義而來,是這個事實的公開印記或證明。
此外,使徒還表明,如果人要靠行為稱義,信心就毫無用處;上帝的應許也將失去效力。律法帶來忿怒(羅4:13-14),但藉著信心賜予恩惠,則證明了上帝至高的恩典(羅4:16)。再者,亞伯拉罕展現了堅定的信心;他表明了信心的本質;他是所有後來者的榜樣。他因此表明,正如他在受割禮之前、在律法頒布之前就已稱義,同樣,那些從未受割禮的人也能如此。在第2章和第3章中,使徒已經表明所有人都未能遵守律法,除了因信稱義之外,別無他法。對於外邦人的救恩,猶太人會有強烈的反對意見。他們認為除了受割禮的猶太人之外,沒有人能得救。使徒在本章中回應了這個反對意見,他表明亞伯拉罕正是以他所主張外邦人也能稱義的方式稱義的;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而沒有受割禮。如果信心之父、猶太人引以為傲的祖先是這樣稱義的,那麼保羅在主張現在也能發生同樣的事情時,就沒有提出任何新教義。他堅持外邦世界也可以因信稱義,這完全符合他們宗教的精神。這就是本章論證的綱要。這種論證是嚴肅的猶太人必須感受並承認的。只要記住使徒的主要目的,對其解釋就不會有什麼困難。
【第1節】我們可說甚麼呢? 見羅3:1。這更像是猶太人的反對意見。「你這因信稱義的教義,如何與聖經論到亞伯拉罕的說法相符呢?律法在他身上被廢棄了嗎?他從割禮的儀式和上帝與他所立的聖約中,在稱義方面沒有得到任何益處嗎?」使徒現在的目的是要回答這個問題。
亞伯拉罕我們的祖宗。 我們的祖先;這個民族的父和創始人。太3:9。猶太人非常看重亞伯拉罕是他們祖先的事實;因此,從他的榜樣或行為中引出的論證,將特別有力。
憑著肉體。 這個表達方式引起了許多爭議。在原文中,它既可以指亞伯拉罕作為他們「憑著肉體」的父親——即他們的親生父親,或他們所從出的祖先——也可以與「得了甚麼」連接。「我們可說亞伯拉罕我們的祖宗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κατασαρκα)。後者無疑是正確的連接方式。有些人將「肉體」一詞解釋為外在的特權和優勢;另一些人則解釋為他自己的力量或權能(加爾文和格勞秀斯);還有些人認為它指的是割禮。我認為後者是正確的解釋。它最符合上下文,也與該詞的常用意義相符。其思想是:「如果人是因信稱義;如果行為沒有地位;如果因此,所有儀式和禮節,所有律法上的遵守,在稱義上都無用,那麼割禮有什麼益處呢?亞伯拉罕從中得到了什麼好處?為什麼要設立它?為什麼在他的生平歷史中對它如此重視?」羅3:1也問過類似的問題。
得了甚麼。 獲得了什麼。他從中得到了什麼益處?
(g) 「憑著」 太3:9
【第2節】倘若亞伯拉罕…… 這是使徒的回答。如果亞伯拉罕是憑著自己的功德稱義,他就有理由誇口,或要求讚揚。他可能會認為自己是稱義的作者,並將榮耀歸於自己。羅4:4。因此,問題是,在亞伯拉罕稱義的記載中,是否能找到任何關於這種自信和誇口的理由的陳述。
只是在上帝面前並無可誇。 在上帝眼中。也就是說,在上帝所記錄的判斷中,他沒有任何因行為而誇口的理由。為了表明這一點,使徒立即訴諸聖經,以證明沒有任何記載表明亞伯拉罕可以誇口他是因行為稱義的。既然上帝在所有情況下都判斷正確,那麼亞伯拉罕就沒有正當的理由誇口,當然也就不是因自己的行為稱義的。加爾文很好地表達了這節經文的意思:「如果亞伯拉罕是因他的行為稱義,他就可以誇耀自己的功德。但他在上帝面前沒有任何誇口的理由。因此,他不是因行為稱義的。」
(h) 「在上帝面前並無」 羅3:27
【第3節】經上說甚麼呢? 關於亞伯拉罕稱義的受默感記載。這個記載是最終的,將解決這個問題。這個記載見於創15:6。
亞伯拉罕信上帝。 在希伯來文中是「亞伯拉罕信耶和華」。意義實質上是相同的,因為論證的重點在於「相信」這個行為。亞伯拉罕所行的信心是,他的後裔將像天上的星辰一樣眾多。這個應許是在他沒有孩子,當然也沒有任何後裔的指望時賜給他的。參羅4:16-21對這種信心的力量和性質的進一步闡釋。之所以算他為義,是因為這是對上帝應許的如此堅定、直接和毫不動搖的信心行為。
這就算為他的義。 這裡的「這」顯然是指「相信」這個行為。它不是指別人的義——上帝的義,或彌賽亞的義;而是單單討論亞伯拉罕堅定的信心行為,這在某種意義上算為他的義。這是在什麼意義上,隨後會直接解釋。這裡需要強調的只是,亞伯拉罕的行為,他對上帝應許的堅定信心,他毫不動搖地確信上帝所應許的必會成就,這被算為義。羅4:18-22更充分地表達了同樣的事情。因此,當說基督的義歸算或歸於我們;當說他的功德被轉移並算作我們的;無論這個教義的真理如何,都不能用這段經文來辯護。信心始終是心靈的一種行為。它不是一種被置於心靈之內的被造本質。它不是一種獨立於靈魂之外被創造,並藉著全能的力量置於靈魂之內的實體。它不是一個原則,因為「信心的原則」這個表達方式,就像「喜樂的原則」、「憂傷的原則」或「懊悔的原則」一樣毫無意義。上帝應許;人相信;這就是全部。雖然「信心」一詞有時用來指宗教教義,或要相信的系統(徒6:7,15:9;羅1:5,10:8,16:26;弗3:17,4:5;提前2:7等),然而,當它用來指對人所要求的東西時,它總是表示心靈的一種行為,是針對某個對象,或某個應許、威脅,或某個其他存有的宣告而發出的。可16:16。
就算為 (ελογισθη)。羅4:22中,同一個詞被譯為「就算為」。這個詞在聖經中頻繁出現。在舊約中,動詞 (hashab),被譯為 λογιζομαι,字面意思是思考、意圖或目的;想像、發明或設計;計算或估計;看重;歸算,即將屬於某人或應歸算給某人的事物歸算給他。它只出現在以下地方:撒上18:25;斯8:3,9:24-25;賽33:8;耶49:20,50:45;哀2:8;撒下14:14;耶49:30;創1:20;伯35:2;撒下14:13;結38:10;耶18:8;詩21:11,140:2,4;耶11:19,48:2;摩6:5;詩10:2;賽53:3;耶26:3;彌2:3;鴻1:11;耶18:11;伯13:24,41:27,29;詩32:2,35:5;賽10:7;伯19:11,33:10;創15:6,38:15;撒上1:13;詩52:2;耶18:18;亞7:10;伯6:26,19:11;賽13:17;王上10:21;民18:27,30;詩88:4;賽40:17;哀4:2;賽40:17;哀4:2;賽40:15;創31:15。我已查閱所有這些經文,我的結論是,沒有一處經文將這個詞用於將不嚴格屬於某人的事物歸算或歸於他;或將不應作為個人權利歸於他的事物歸咎於他。這個詞從未用於指轉移或將不真正屬於某人的事物(無論是罪或聖潔)歸於他。新約中也是如此。這個詞出現約四十次(參施密德協和本),意義相似。因此,任何關於轉移或將不真正屬於某人的事物歸於他的教義,無論是罪或聖潔,都不能從這個詞中得出。無論這裡的意思是什麼,它顯然表明,摩西和保羅所指的都是「相信」這個行為。
為他的義。 為了稱義;或因此而將他視為義人並對待他;視他為蒙上帝恩寵和友誼的人。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指出:
(1.) 顯然,亞伯拉罕的相信行為並非蒙悅納的功德基礎;因為那樣它就成了行為。信心與任何遵守律法的行為一樣,都是他自己的行為。
(2.) 使徒的目的是要表明,人不能藉著律法或行為稱義(羅3:28,4:2)。
(3.) 信心並非律法所要求的。律法要求完全和完美的順服;如果一個人因信稱義,那是以某種不同於律法的方式。
(4.) 既然律法沒有要求這個,而且信心與律法的要求不同,那麼如果一個人因此稱義,那是在一個完全不同於因行為稱義的原則上。這不是憑藉個人功德。這不是藉著遵守律法。這是一種完全不同的方式。
(5.) 因此,因信稱義的意思是,我們被視為義人;我們蒙赦免;我們蒙上帝的恩寵,並被視為他的朋友。
(6.) 在這個行為中,信心只是一個工具,一個先決條件,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是上帝樂意指定為人可以被視為義人的條件。它表達了一種心態,證明了對上帝的愛;對他的事業和品格的熱愛;和好與友誼;因此,這是他樂意應許赦免和悅納的狀態。
(7.) 既然這不是律法的事;既然律法不能說要求這個;既然這是在一個不同的原則上;而且既然接受信心,或接受一個信徒,不能是功德或要求的結果,那麼稱義就是出於恩典,或純粹的恩惠。從頭到尾,就我們而言,這完全是恩典的事。所有這一切所獲得的功德,是主耶穌基督的工作,藉著他,這個計劃得以提出,也唯獨藉著他的代贖,上帝才能始終如一地赦免並視那些本身不敬虔的人為義。見羅4:5。在此處,我們也有證據表明,信心本質上總是相同的。在亞伯拉罕的例子中,它是對上帝及其應許的信心。所有信心都具有相同的性質,無論是對彌賽亞的信心,還是對任何神聖應許或真理的信心。既然這種信心表現出相同的心態,那麼藉著它稱亞伯拉罕為義,就像在福音之下稱信主耶穌基督的人為義一樣,是前後一致的。見來11:1及以下經文。
(i) 「亞伯拉罕信」 創15:6
【第4節】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這段經文不應理解為肯定任何人確實藉著遵守律法而成就了自己的救恩,以致能憑自己的功德得救;它只是表達了一個關於行為的普遍真理。按照那個計劃,如果一個人因自己的行為稱義,那將是他應得的。這是一個關於契約和義務的普遍原則:當一個人履行了它們,他就有權獲得報酬,作為他應得的,並且他可以要求。這在人與人之間的所有交易中都很好理解。當一個人履行了合同條款,支付他並非恩惠;他已經賺得了;我們有義務支付他。所以,使徒說,如果一個人因自己的行為稱義,他就會對上帝有要求。不稱義他將是錯誤的。這是這個教義不能成立的另一個原因。比較羅11:6。
工價。 報酬,或薪水。這個詞通常用於士兵、日工等的工資(太20:8;路10:7;提前5:18;雅5:4)。這裡也有類似的意思。
算。 希臘文是「歸算」。與羅4:3中譯為「就算為」和羅4:22中譯為「歸算」的是同一個詞。這裡它被用於其嚴格和恰當的意義,即將屬於某人或應歸於某人的事物歸算給他。
恩典。 恩惠;作為禮物。
債。 作為應得的;作為要求;作為根據合同的公平補償。
【第5節】惟有不做工的。 指那些不依靠自己遵守律法來稱義的人;不依靠自己的行為的人;尋求以其他方式稱義的人。這裡指的是基督徒稱義的計劃。
只信。 羅3:26。
那稱罪人為義的。 指上帝。上下文要求如此;因為討論直接涉及亞伯拉罕,他的信心是在上帝的應許中。
那稱罪人為義的。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表達。它意味著:
(1.) 人是罪人,或是不敬虔的。
(2.) 上帝在他們稱義時,仍視他們為罪人,他稱義他們並非因為他看他們是義人,或認為他們是義人;而是知道他們實際上是被玷污的。他並非首先違背事實地認為他們是純潔的;而是知道他們是被玷污的,不配任何恩惠,他決定赦免他們,並將他們視為他的朋友。
(3.) 就他們本身而言,無論他們是否稱義,他們同樣不配。他們的靈魂已被罪玷污;這在他們蒙赦免時是已知的。上帝按事物的本來面目判斷;那些稱義的罪人,他並非判斷他們為純潔的,或認為他們有權利;而是視他們藉著信心與主耶穌聯合;並在這種關係中,他判斷他們應被視為他的朋友,儘管他們過去、現在和將來,就個人而言,都是不配的。這並不是說基督的義被轉移給他們,成為他們個人的義——因為道德品格不能轉移;也不是說義被注入他們,使他們個人有功德——因為那樣他們就不能被稱為不敬虔的;而是說基督替他們死,為他們的罪代贖,並被上帝視為已死;而且他死的結果或益處被歸算或歸於信徒,使得上帝可以恰當地視他們並對待他們,如同他們自己遵守了律法一樣;也就是說,在上帝眼中是義的。
(l) 「他的信就算為」 哈2:4
【第6節】正如大衛。 使徒在引用亞伯拉罕的例子來表明他所辯護的教義並非新奇,也與舊約不悖之後,接著引用大衛的例子;並表明大衛也理解同樣的「無行為稱義」教義。
論到。 談論。
那蒙福的人。 那幸福的人;或那令人嚮往的狀態或境況。
上帝算為義的。 上帝視為義人,或以不同於遵守律法的方式蒙他恩寵的人。這見於詩32篇。整篇詩篇的範圍和目的都是要表明那蒙赦免、罪不被歸咎於他、脫離罪應得的懲罰之人的福氣。這樣蒙赦免,他被視為義人。使徒顯然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算為義」這個表達,即他不算,或不將人的罪歸咎於他;他將他算作並視為一個蒙赦免的義人(詩32:2)。他視他為一個蒙赦免並蒙他恩寵的人,從此以後將被視為未曾犯罪。也就是說,他分享基督代贖的益處,從此以後不再被視為罪人,而是上帝的朋友。
【第7節】蒙福的。 幸福的:他們蒙大恩。太5:3。
罪過得赦免。 罪過被遮蓋;或隱藏起來,不被看見。上帝將不再看見,也不再記念。加爾文(在該處)說:「藉著這些話,我們得知保羅所說的稱義,無非就是罪得赦免。」這裡的「遮蓋」一詞並非指代贖,而是表達隱藏或遮掩,即赦免罪過。
(m) 「蒙福的」 詩32:1,2
【第8節】主不算為有罪的。 主不將他的罪歸咎於他;或不被算作或視為有罪。這清楚地表明使徒所說的「不憑行為算為義」是什麼意思。這就是赦免罪過,並以恩惠待人;不將人的罪歸算於他;而是對待他,儘管他個人不配且不敬虔(羅4:5),如同罪未曾犯過一樣。「歸算」一詞在這裡用於其自然和恰當的意義,表示將真正屬於某人的事物歸咎於他。
【第9節】這福氣…… 使徒現在已經為探討這個問題鋪平了道路:這福氣是因遵守律法而來嗎?還是沒有遵守律法而來?既然他已經表明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符合他所辯護的教義,那麼唯一剩下的問題就是,這是在他受割禮之後還是之前;是否因他的割禮而來。如果是在他受割禮之後,猶太人可能仍然堅持這是藉著遵守律法的行為;但如果是在他受割禮之前,使徒的論點就會得到確立,即這是沒有律法的行為。此外,如果他在受割禮之前因信稱義,那麼這就是一個沒有遵守猶太律法而稱義和蒙悅納的例子;如果猶太民族的父,在沒有受割禮的情況下,即在當時外邦世界的狀況下,就這樣稱義並被算為上帝的朋友,那麼就可以推斷,外邦人現在也可以以類似的方式稱義。因此,主張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可以像猶太人一樣蒙上帝的恩寵,這並非偏離舊約本身的精神(羅3);也就是說,這與割禮無關,可以擴展到所有人。
這福氣。 這種幸福的狀態或境況。這種蒙上帝稱義並被視為他朋友的狀態。這是所有福氣的總和;唯一可以真正稱之為幸福的狀態。
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 猶太人獨有,正如他們所聲稱的。
也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 相信的外邦人,正如使徒所主張的。
我們說。 我們都承認。這是一個公認的觀點。這是使徒的教義,也是猶太人的教義;而且是他們的教義,就像是他的教義一樣。那麼,既然這是一個公認的觀點,從中可以得出什麼合理的推論呢?
【第10節】是怎樣算的呢? 在什麼情況下,或什麼時候。
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還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 這正是問題的關鍵。因為如果他是在受割禮之後因信稱義,猶太人可能會聲稱這是憑藉他的割禮;甚至他的信心也是可蒙悅納的,因為他受了割禮。但如果是在他受割禮之前,這個藉口就無法成立;使徒的論點就藉著亞伯拉罕這個猶太民族的偉大父輩和典範的例子得到證實,即割禮和律法的行為無助於稱義;而且既然亞伯拉罕沒有這些行為就稱義了,那麼其他人也可以如此;因此,外邦人也可以被接納享有類似的特權。
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 不是在受割禮之後,而是在受割禮之前。這是此事的記載,創15:6。比較創17:10。
【第11節】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 記號是表明或代表某事物的東西。割禮因此表明亞伯拉罕與上帝之間有一個聖約(創17:1-10)。它成為他與上帝所維持關係的公開標誌或記號。
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 約3:33。印記是附在書面文件(如契約等)上的蠟或其他物質的標記,用以確認、批准或使其具有約束力。有時文件會藉著在上面蓋上刻在銀或寶石上的文字、字母或圖案來加蓋印記或使其真實。印記或印章常作為手指上的飾物佩戴。斯8:8;創41:42,38:18;出28:11,36,39。加蓋印記,無論是蠟印還是其他方式,都是確認契約或承諾。藉此,割禮被稱為上帝與亞伯拉罕所立聖約的印記。也就是說,他指定這作為一個公開的證明,證明他先前已認可亞伯拉罕,並向他作出了重要的應許。
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就相信了(創15:6),蒙悅納,或稱義;蒙上帝的恩寵,並蒙賜予清晰而顯著的應許(創15:18-21;17:1-9),這是在他受割禮之前。因此,割禮對他的稱義或上帝對他的應許都沒有貢獻。
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 所有這一切都是為了讓亞伯拉罕被樹立為使徒所辯護的教義的榜樣或典範。「父」這個詞在這裡顯然是用於屬靈的意義,表示他是所有真信徒的祖先;他是他們的典範和榜樣。他們被視為他的兒女,因為他們擁有他的靈;以同樣的方式稱義,並效法他的榜樣。太1:1。在這個意義上,這個表達出現在路19:9;約8:33;加3:7,29。
使他們也算為義。 這是為了反對猶太人認為所有人都應該受割禮的觀點。既然使徒已經表明亞伯拉罕在受割禮之前,即沒有割禮的情況下,就蒙上帝的恩寵,那麼其他人也可以基於同樣的原則。這個例子解決了問題;猶太人對此無可反駁。
使他們也算為義。 也就是說,以同樣的方式,因信稱義,沒有行為:使他們蒙悅納,並被視為義人。
(n) 「他受了」 創17:10,11 (o) 「一切信之人的父」 路19:9
【第12節】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 父,即祖先、榜樣或典範,指那些受割禮並擁有他同樣信心的人。他不僅是所有信徒的父(羅4:11),而且在特殊意義上,是猶太民族的父。在此,使徒暗示,雖然所有相信的人都會像他一樣得救,但猶太人對亞伯拉罕擁有特殊的歸屬權;他們因他是他們的祖先而享有特殊的恩惠和特權。
不單是受割禮的。 指那些不單單受割禮,而且擁有他的靈和他的信心的人。單單割禮是無益的;但割禮與他那樣的信心結合,表明他們是他的特殊後裔。羅2:25。
乃是那些隨從我們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的人。 指那些效法他的榜樣;領受他的靈;擁有他的信心的人。
未受割禮的時候。 在他受割禮之前。比較創15:6與創17章。
【第13節】因為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 為了表明亞伯拉罕的信心,他稱義所依賴的信心,並非藉著律法,使徒接著表明,他信心顯著的應許是在律法頒布之前。如果真是這樣,那麼這就是一個額外的重要考量,反駁猶太人,表明蒙上帝悅納取決於信心,而非行為。
必得承受世界。 繼承人是指繼承或將繼承產業的人。在這段經文中,世界,或整個地球,被視為所指的產業;應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將繼承它,或將它作為他們的產業。這裡所用的確切表達「承受世界」,並未在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中找到。那些應許是,上帝要使他成為大國(創12:2);地上萬族都必因他得福(創12:3);他的後裔將多如星辰(創15:5);他將作多國的父(創17:5)。由於使徒特別提到後一個應許(羅4:17),他很可能心裡想著這個。這個應許起初是指他眾多的自然後裔,以及他們將擁有迦南地。但在新約中,它也被視為延伸到彌賽亞(加3:16)作為他的後裔,以及他所有的跟隨者作為信心之父的屬靈後裔。當使徒稱他為「承受世界」時,他用這個包羅萬象的表達總結了賜給亞伯拉罕的所有應許,暗示他的屬靈後裔,即那些擁有他信心的人,將來會如此眾多,以致擁有所有土地。
或他的後裔。 他的子孫,或後代。
不是藉著律法。 不是藉著遵守律法;或因遵守律法而作出的應許;或取決於他遵守律法的條件。這個聖約是在割禮律法頒布之前立的;遠在摩西律法之前(比較加3:16,17,18a),並且獨立於兩者。
乃是藉著…… 因著,或與他對上帝應許所表現出的堅定信心相關(創15:6)。
(p) 「他必得承受」 創17:4等
【第14節】若是屬乎律法的人。 指那些藉著律法尋求稱義和蒙悅納的人。
信心就歸於虛空。 信心在整個計劃中就沒有地位;因此,對亞伯拉罕信心的強烈讚揚,就成了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讚揚。如果人是藉著律法稱義,他們就不能藉著信心,而信心在這項工作中就毫無用處。
應許也就廢棄了。 應許是展望未來的。它的目的和傾向是激發對應許者的信任和信心。上帝所有的應許都有這個目的和傾向;因此,既然上帝賜下了許多應許,其目的就是喚起人們活潑而持續的信心,所有這些都表明,在上帝的估價中,信心具有無價的價值。但如果人是藉著律法稱義——如果他們是藉著遵守摩西的制度而蒙悅納——那麼他們就不能依靠賜給亞伯拉罕或他後裔的任何應許來蒙悅納。他們將自己從那個應許中割裂開來,獨立於它。那個應許,像所有其他應許一樣,是為了激發信心而賜下的。因此,如果猶太人依靠律法稱義,他們就被排除在所有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之外;如果他們能藉著律法稱義,那麼應許就毫無用處。這在當時和現在一樣真實。如果人尋求藉著他們的道德或宗教形式稱義,他們就不能依靠上帝的任何應許;因為他沒有對任何這樣的嘗試作出應許。他們獨立於任何應許、聖約或契約,而是依靠自己的計劃;一個會使他的計劃歸於虛空和無用;會使他的應許、基督的代贖和聖靈的工作毫無價值的計劃。因此,很明顯,這種尋求救恩的嘗試不會成功。
(q)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 加3:18
【第15節】因為律法。 所有律法。這是律法的傾向。
是惹動忿怒的。 產生或引起忿怒。當人墮落並成為罪人時,律法的傾向,非但不能使他稱義並產生平安,反而恰恰相反。它定罪,宣告忿怒,並產生痛苦。「忿怒」一詞在這裡應理解為懲罰(羅2:8);其意思是,上帝的律法要求完全的純潔,並譴責一切罪惡,定罪罪人,並將他判處懲罰。正如使徒在羅1:1-3:29中證明所有人都犯了罪,所以如果有人試圖藉著律法稱義,他們只會陷入定罪和忿怒之中。
第4章
【第15節】「因為哪裡沒有律法,哪裡就沒有過犯。」這是一個普遍原則,是普通常識和公義的格言。律法是行為的準則。如果沒有給予和已知的準則,就不會有罪行。律法表明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如果沒有命令去遵循某種行為,沒有禁令去禁止某種行為,那麼這些行為就是無辜的。這裡作出這項宣告的上下文似乎暗示,由於猶太人有許多明確的律法,而外邦人有自然律法,他們就沒有希望逃脫違反律法的指控。既然人性敗壞,人傾向於犯罪,那麼律法越是公正合理,人就越沒有希望藉著律法稱義,而律法越是必然會產生憤怒和定罪。
(r) 「律法生出憤怒」羅5:20 (s) 「沒有律法」約壹3:4
【第16節】「所以。」鑑於所採取的推理過程。我們得出了這個結論。
「是本於信心。」稱義是藉著信心;或者說,上帝所設計拯救人的計劃是藉著信心(羅3:26)。
「為要使恩典。」作為一種純粹不配得的憐憫。如果人是藉著律法稱義,那將是藉著他們自己的功德;現在則是純粹不配得的恩惠。
「為要使。」為了這個目的或設計。
「應許。」羅4:13。
「是堅定的。」是穩固的,或確立的。在任何其他基礎上,它都無法確立。如果它依賴於完全符合律法,那麼應許就永遠無法確立,因為沒有人能完全順服。但現在,它得以確保給亞伯拉罕所有的後裔。
「給所有的後裔。」羅4:13。
「不單是給那。」不單是給他那些猶太人後裔,或那些有律法的人。
「更是給那。」給所有擁有與亞伯拉罕相同信心的人。
「我們眾人的父。」所有相信的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是他的後裔。
【第17節】「正如經上所記。」創17:5。
「我已經立你。」這裡希伯來文(創17:5)所用的詞,字面意思是「給予」、「賜予」;也指「設立」或「構成」。這也是七十士譯本(LXX)和使徒所使用的希臘文詞彙的意思。這段引文是直接從七十士譯本引用的。使徒的論證部分基於過去式的使用——「我已經立你」——以及上帝將他所應許或意圖做的事,說成是已經完成的。其意義是,上帝在他的心意或旨意中,已經立他為多國之父;而上帝旨意的實現是如此確定,以至於他將其說成是已經成就的。
「多國的父。」使徒顯然將這個應許理解為不僅指他的自然後裔,也指將像他一樣相信的廣大群眾。
「在祂面前。」在上帝的眼中或視線中;也就是說,上帝視他為這樣一位父親。
「他所信的。」他所相信的應許;或者說,他所信靠的上帝。
「是叫死人復活的。」是使死人得生命的(弗2:1,5)。這表達了上帝賜予生命的能力。但為何這裡使用這個詞,一直是爭論的焦點。我認為它指的是在應許賜下時,由於亞伯拉罕和撒拉的年齡,預言實現的自然可能性極低(羅4:19)。亞伯拉罕相信上帝有賜予生命的能力,並且隨己意賜予生命。使死人(νεκρους)復活,使那些在墳墓裡的人起來,是上帝的特權之一;而實現對亞伯拉罕的應許,也顯明了類似於此,或強烈提醒我們上帝有此能力。應許的賜下和實現,強烈提醒我們上帝有能力使死人復活。
「並稱無為有。」也就是說,他所預言和應許的事是如此確定,以至於他可以將它們說成是已經存在。因此,關於亞伯拉罕,上帝沒有簡單地應許他會使他成為多國之父,而是將其說成是已經完成的:「我已經立你」等等。在他的心意或旨意中,他已經這樣立了他,而且這事是如此確定會發生,以至於他可以將其說成是已經完成的。
(t) 「我已經立你為父」創17:5 (1) 「在他所信的上帝面前」或「像人一樣」 (u) 「叫死人復活的」弗2:1,5 (v) 「那些事」林前1:28, 彼前2:10
【第18節】「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他在所有明顯或通常的希望基礎都消失的時候。這裡指的是他後裔的前景。參羅4:19-21。
「因信仍有指望。」相信那被應許以激發他希望的事物。這裡的「指望」指代他希望的對象——那被應許的事物。
「照所說的。」創15:5。
「你的後裔將要如此。」也就是說,像天上的星辰一樣眾多。你的後裔將會非常多。
(w) 「你的後裔將要如此」創15:5
【第19節】「他不因信心軟弱。」也就是說,他有堅強的信心。
「他也不思想。」他不認為自己的身體現在已經衰老,是實現應許的任何障礙。他不讓這個事實影響他,也不因此對應許的實現產生任何懷疑。信心仰望上帝的力量,而不是次要原因,也不是那些對人來說可能顯得艱鉅的困難。
「身體如同已死。」年老;就所考慮的目的而言,如同已死。比較來11:12,「如同已死」。也就是說,他當時的年齡,極不可能再有孩子。比較創17:17。
「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來11:11,「撒拉年紀老邁」。比較創18:11。
(x) 「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
【第20節】「並且沒有因不信而猶豫。」他沒有動搖或不安;他堅定不移地相信應許。
「將榮耀歸給上帝。」藉著他堅定不移地相信上帝的應許,將榮耀歸給上帝。他的行為榮耀了上帝;也就是說,表明亞伯拉罕確信上帝值得完全的信任和信靠。所有相信上帝應許的人都以這種方式榮耀上帝。他們為上帝作見證,證明他值得信賴。他們成為上帝的許多見證人;並向他們的同胞提供證據,證明上帝有權要求人類的信任和信靠。
【第21節】「且滿心相信。」完全或徹底相信(路1:1,羅14:5,提後4:5,17)。
「祂也能。」比較創18:14。這不是亞伯拉罕唯一一次表現出這種信心。當他被命令獻上他所應許的兒子時,他的信心同樣是完全和堅定的(來11:19)。
(y) 「祂也能成就」創18:14,路1:37,45,來11:19
【第22節】「所以。」這信心是如此完全和堅定不移,以至於證明他是上帝堅定的朋友。他受了試驗,他對上帝有如此的信心,以至於他表明自己極其愛上帝,並會順服和事奉祂。這被算作友誼的充分證明;他被認可並被視為稱義的;也就是說,被視為上帝的朋友(羅4:3,5)。
【第23節】「然而,這話不是單為他寫的。」這非凡信心的記載,不僅是為了他;而是為了顯示人如何能被上帝視為稱義並對待。如果亞伯拉罕被如此看待和對待,那麼,基於同樣的原則,所有其他人也可以。上帝只有一種使人稱義的方式。
「就算為。」算作;歸算。他被視為並被對待為上帝的朋友。
(z) 「然而,這話不是單為他寫的」羅15:4,林前10:11
【第24節】「也是為我們寫的。」為了我們的益處,比較羅15:4,林前10:11,使我們能有一個榜樣,說明人如何能蒙上帝悅納。這記載是為了鼓勵和效法我們,表明我們也能以類似的方式蒙悅納和得救。
「就是我們這信祂的。」等等。亞伯拉罕藉著相信上帝向他所啟示的一切,來顯示他對上帝的信心。這就是他的信心,它可能像在最完全的啟示下所能實踐的那樣堅定和完全。現在的信心,就是相信上帝向我們所啟示的旨意。因此,原則上是相同的,儘管可能涉及不同的對象。它是對同一位上帝的信任,根據我們對祂旨意的認識。亞伯拉罕主要藉著信靠上帝關於眾多後裔的應許來顯示他的信心。這是向他啟示的主要真理,他相信了。上帝向我們啟示的主要真理是,祂已賜下祂的兒子為我們而死;祂已使祂復活;並且藉著祂,祂樂意赦免。信靠這些真理就是現在的信心。這樣做,我們就相信了亞伯拉罕所信的同一位上帝;我們表現出同樣的精神;因此表明我們是同一位上帝的朋友,並可以得到同樣的對待。這就是福音下的信心(比較可16:16),並表明亞伯拉罕和所有真信徒的信心實質上是相同的,只是因所啟示真理的不同而有所變化。
(a) 「也是為我們寫的」徒2:39 (b) 「我們這信祂的」可16:16,約3:14-16
【第25節】「祂被交給人。」指被交於死地。比較徒2:23。
「是為我們的過犯。」是為了我們的罪行。祂被交於死地,是為了為我們的罪作代贖。
「復活。」從死裡復活。
「是為叫我們稱義。」是為了使我們稱義。這裡的「稱義」似乎被廣泛使用,指蒙上帝悅納;不僅包括上帝赦免罪惡,使我們與祂和好的正式行動,也包括工作的完成——將我們視為稱義,並將我們提升到榮耀的狀態。藉著基督的死,罪得到了代贖。如果問祂的復活如何有助於我們蒙上帝悅納,我們可以回答:
(1.) 祂使祂的工作得以完全。如果祂沒有從死裡復活,祂的死將是徒勞的,祂的工作將是不完美的。祂以犧牲的身份順服死亡,祂必須復活,從而戰勝死亡並制服我們的仇敵,使祂所承擔的工作得以完全。
(2.) 祂的復活證明祂的工作蒙父悅納。祂為使罪人得救所做的一切,都蒙悅納。因此,我們的稱義得以確定,因為祂正是為此而將自己交於死地。
(3.) 祂的復活是我們所有希望和所有得救努力的動力。生命和不朽因此得以顯明(提後1:10)。上帝「曾照自己的大憐憫,藉耶穌基督從死裡復活,重生了我們,叫我們有活潑的盼望」(彼前1:3)。因此,祂復活的事實成為我們將來復活並蒙上帝悅納的希望基礎。祂復活的事實,以及所有愛祂的人也將復活的事實,成為我們尋求稱義和得救的最有效動機之一。沒有比人可以從死亡和墳墓中復活,並獲得永生這個事實,更能激勵人尋求救恩的動機了。除了耶穌基督的復活,沒有令人滿意的證據表明人可以這樣復活。在祂的復活中,我們有祂所有子民都將復活的保證。「我們若信耶穌死了,又復活了,那已經在耶穌裡睡了的人,上帝也必將他們與耶穌一同帶來」(帖前4:14)。救贖主說:「因為我活著,你們也要活著」(約14:19,彼前1:21)。
(c) 「交給人」賽53:5,6,林後5:21,來9:28,彼前2:24,啟1:5 (d) 「復活」林前15:17,彼前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