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恩斯聖經註釋與著作

Barnes' Notes on the New and Old Testaments & 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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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 第3章

巴恩斯注釋 — 羅馬書

巴恩斯注釋 — 羅馬書

> 解經家:艾伯特·巴恩斯(Albert Barnes) > 時間:2026-04-30 16:08:09

第3章

羅馬書 — 第3章

第3章

羅馬書 第3章

【第1節】有什麼益處呢? 本章第一部分的目的是回答猶太人可能對上一章的陳述提出的一些異議。第一個異議在本節中提出。猶太人自然會問,如果使徒所提出的觀點是正確的,那麼猶太人從他們的宗教中能獲得什麼特殊的益處呢?這個異議特別是針對【羅2:25-26】所提出的立場:如果一個外邦人遵守律法所要求的事,他就會被視為已經受了割禮。因此,問題是:「割禮有什麼益處呢?」

【第2節】凡事都有許多益處。或者說,在各方面。這是使徒對【羅3:1】中異議的回答。

主要是。也就是說,這是主要的益處,並且包含所有其他的益處。作為猶太人的主要益處是擁有神聖的聖經及其教導。

上帝的聖言交託給他們。或者說,被託付、被信賴。翻譯為「交託」的詞,通常用來表達信心或信任,它暗示上帝將祂的聖言託付給他們,是對他們的信任;這種信任沒有被錯置,因為沒有任何民族比猶太人更忠實地守護神聖的託付或存款。

聖言。在異教徒中,「聖言」(oracle)一詞,原意是指神明或被認為受啟示的祭司,對重要詢問所給予的回答或回應,通常以簡潔、格言式的方式表達,且常帶有很大的歧義。獲得這種回應的地方也稱為聖言,例如德爾斐的聖言等。這些聖言在異教徒中很常見,重要的事務通常會提交給它們。在新約中,翻譯為「聖言」的詞只出現四次:【徒7:38】、【來5:12】、【彼前4:11】、【羅3:2】。這裡顯然是用來指聖經,因為它是上帝所說的話,特別可能指神聖的應許。擁有這些聖言,當然是一種卓越的特權,並包含所有其他特權,因為它們教導他們職責,並引導他們處理今生和來世的一切事務。此外,它們還包含許多關於彌賽亞時代國家未來尊嚴的寶貴應許。沒有比將聖經交託給一個民族更大的恩惠了。這個事實應該激發我們的感恩之心,並促使我們努力將聖經也傳播給其他民族。參閱【申4:7-8】、【詩147:19-20】。

【第3節】這卻怎麼樣呢?縱然有不信的嗎?這應被視為猶太人的另一個異議。「那又如何?或者說,如果承認民族中有些人不信,難道這不意味著上帝在祂的應許上的信實會落空嗎?」這個異議的要點是:

(1) 使徒曾主張這個民族是有罪的(第2章);也就是說,他們沒有順服或相信上帝。

(2) 反對者暫時承認或假設其中一些人是這樣。但是

(3) 他問這是否會導致一個不可接受的結果,即上帝是不信實的。上帝揀選他們作為祂的子民,並與他們立約的事實,難道不意味著猶太人會免於滅亡嗎?他們顯然相信所有猶太人都會得救——他們將這種信念建立在上帝與他們祖先所立的約上。使徒的教義(第2章)似乎暗示,在某些方面,他們與外邦民族處於同一水平;如果他們犯罪,他們將像外邦人一樣受到對待;因此他們問上帝的應許有什麼價值?難道它沒有變得徒勞無益嗎?

使上帝的信實落空嗎?這裡的「信實」顯然是指上帝對祂應許的信實或忠誠。參閱【太23:23】、【提後3:10】、【何2:20】。

沒有效果。毀壞它;或阻止祂實現祂的應許。這個異議的意思是,所假設的事實,即猶太人會變得不信實並失喪,將暗示上帝未能遵守祂對這個民族的應許;或者說祂所作的應許,結果表明祂無法履行。

(n) 「縱然有不信的」【羅10:16】、【來4:2】

【第4節】斷乎不是!希臘文是:「願這事永不發生。」其意思是:絕不能這樣假設。這是使徒的回答,表明他的教義不會導致這樣的結果;如果會導致這樣的結果,那麼這個教義就應該立即放棄,並且任何人都應該被視為虛謊,而不是上帝。上帝的真實性是一個偉大的首要原則,無論結果如何,都必須堅持。這意味著使徒相信,上帝的信實可以與許多猶太人被發現不信實並被棄絕的事實嚴格一致。使徒沒有對此進行解釋,也沒有說明這是如何可能的;但要理解這一點並不困難。上帝對亞伯拉罕和列祖所作的應許並非無條件和絕對的,即所有猶太人都會得救。其中暗示他們必須順服;如果他們不順服,就會被棄絕,【創18:19】。雖然使徒在這裡沒有說明,但他已在本書信的另一部分詳細闡述,並表明一部分猶太人被發現不信實並被棄絕,不僅與最初的應許一致,而且實際上是按照先知所預言的發生的,【羅10:16-21】;【羅11:1】。因此,上帝的信實得以維護;同時,事實上,這個民族中有相當一部分人被棄絕和失喪。

願上帝是真實的。願上帝被視為真實和信實的,無論會產生什麼結果。這是一個首要原則,現在也應該如此,即上帝應該被相信是真實的上帝,無論這可能涉及什麼後果。如果所有人都將此視為一個既定原則,一個在心中不容置疑或爭論的問題,即上帝對祂的話語是真實的,那將是多麼幸福啊!這將為自稱的基督徒省去多少疑慮和焦慮;為罪人省去多少錯誤啊!在世界所有的動盪、所有的衝突、爭論和考驗中,這將是一個固定的立場,每個人都可以在其中找到安息,並且比所有其他事情更能平息風暴,撫平人生激盪的波濤。

只是人都是說謊的。即使每個人和所有其他觀點都被發現是虛假的。當然,這包括使徒和他的推理;這個表達是那些顯示他胸襟和偉大靈魂的表達之一。它意味著他和其他所有人所持的每一個觀點——每一個被捍衛的教義,如果它暗示上帝是虛假的,就應該立即放棄。這應該被視為所有宗教和所有推理的首要原則,即如果一個教義暗示上帝不信實,那麼它當然是一個錯誤的教義。這表明他堅信他所提出的教義與神聖應許的真實性嚴格一致。這是多麼崇高的原則啊!多麼鮮明地說明了真正虔誠的謙卑,以及真正虔誠對上帝的信任超越人類理性的一切推論!如果所有人都願意犧牲他們的觀點,當這些觀點似乎與上帝的真實性相衝突時;如果他們本能地對上帝缺乏信實的假設感到顫抖,那麼錯誤的誇耀、哲學的驕傲、宗教中高傲的獨斷將會多快地終結啊!懷著這種感覺的人,片刻都不能成為普世主義者;也不能成為無神論者。

正如經上所記。詩篇51:4。為了證實他剛才提出的觀點,並表明它與猶太著作中所表達的宗教精神相符,使徒引用了大衛在為過去的過犯深切悔改時所說的話。在所有引用中,這是最優美、最恰當的引用之一。大衛被悲傷淹沒;他看到自己的罪行是可怕的;他懼怕上帝的憤怒,並在祂面前顫抖。然而,他堅定不移地持守一個不可爭辯的原則:上帝是公義的。他從未想過質疑這一點。他只得罪了上帝,唯獨上帝;他從未想過質疑上帝在責備他的罪並對他宣判定罪時是完全公義的事實。

好叫你顯為義。好叫你被視為公義或正確;或者說,好叫上帝顯為公義。這並不是說大衛犯罪是為了使上帝顯為義,而是說他現在清楚地看到他的罪是如此直接地針對上帝,如此嚴重,以至於上帝在祂的定罪中是公義的。

在你說話的時候。在你所說的話中;也就是說,在你的定罪中;在你關於這項罪行的話語中。為了幫助我們理解這一點,請記住這篇詩篇是在拿單奉上帝的命令去責備大衛的罪行之後立即寫成的。(參閱詩篇的標題。)上帝藉著拿單的口,明確譴責了大衛的罪行。大衛無疑是指這種譴責的表達,用「在你說話的時候」來指代。參閱【撒下12:7-13】。

並且得勝。在希伯來文中是「願你純潔」,或願你被視為純潔或公義。七十士譯本和使徒所使用的詞「得勝」,有時用於法庭上的訴訟或審判。被指控並被宣告無罪,或被判為無辜的人,可以說他得勝了,或贏得了訴訟。這個表達在這裡就是這樣使用的。就好像大衛和上帝之間有一場審判,上帝會得勝;也就是說,上帝在祂譴責大衛罪行的判決中,會被視為純潔和公義的。

你被審判的時候。希伯來文是「你審判的時候」;也就是說,在你對這項罪行所作的判決中。希臘文也可以是中動語態,也可以是被動語態,因此在意義上可以與希伯來文完全對應。敘利亞文譯為「當他們(即人)審判你時」。大衛所表達的意思是,上帝在定罪人的罪時應被視為正確和公義的,而一個真正的悔改者,也就是一個處於最佳環境來正確評估上帝的人,會看到這一點,即使這會定罪他自己。保羅使用這個表達的上下文意思是,這應被視為一個固定不移的原則,即上帝是正確和真實的,無論它可能涉及什麼後果,無論它可能推翻什麼教義,或無論它可能證明什麼人是說謊的。

(o) 「正如經上所記」【詩51:4】

【第5節】但如果我們的不義。如果我們的罪。在【羅3:3】中特別指出的罪是不信。但使徒在這裡將異議概括化。這應被視為猶太人可能提出的異議。其要點是:

(1) 已經承認有些人不信;也就是說,犯了罪。

(2) 但上帝對祂的應許是真實的。儘管他們有罪,上帝的品格依然不變。甚至,

(3) 在罪惡之中,作為罪惡的結果之一,上帝作為公義者的品格顯得格外光輝。那麼問題是,

(4) 如果祂的榮耀因此而產生;如果所有這些的結果是顯示祂的品格是純潔的,那麼祂怎能懲罰那產生祂自己榮耀的罪呢?這是一個罪人經常提出的問題。

顯明。推薦;展示;使之光輝。

上帝的義。祂公義和聖潔的品格。這對大衛的心靈產生了影響,他因自己的過犯而更清楚地看到了上帝在祂對罪的威脅中的公義。如果產生了這種影響,如果上帝因此而得到榮耀,那麼問題是,祂怎能一致地懲罰那有助於促進祂自己榮耀的事呢?

我們可說什麼呢?接下來是什麼?或者說,推論是什麼?這是一種說話方式,好像反對者猶豫著要表達一個似乎會隨之而來的推論,但其性質卻是可怕的。上帝不公義嗎?這句話的意思最好這樣表達:「上帝懲罰是不公義的嗎?難道這不意味著,如果上帝因罪而得到榮耀,那麼祂施加懲罰就是錯誤的嗎?」

施報應的。這句話的意思只是:施加懲罰。原文「οργην」不一定包含報復的意思。它通常譯為「憤怒」,但它也常指單純的懲罰,與施加懲罰者的心態無關。【太3:7】、【路3:7】、【路21:23】、【約3:36】、【羅1:18】、【羅4:15】。

我照著人的話說。我照著人的方式說。我照著人看來是這樣的情況說;或者說,照著人的想法說。這並不是說這種語言是惡人慣用的;而是說反對者表達了一種觀點,這種觀點在人看來似乎是從所說的話中推導出來的。我認為這是反對者的話語。它暗示了對上帝品格的一定程度的敬畏,以及表面上不願提出一個似乎對上帝不敬的異議,但這個異議卻如此強烈地壓迫著心靈,以至於顯得不可抗拒。沒有任何方式能比這樣表達異議更巧妙或更令人印象深刻。

【第6節】斷乎不是!【羅3:4】。

因為這樣。如果承認上帝施加懲罰是不公義的。

上帝怎能審判世界呢?祂怎能公義或一致地審判世界呢?審判意味著定罪有罪者的可能性和正確性;因為如果定罪他們不正確,審判就成了鬧劇。這並不是說上帝會定罪全世界;而是說審判人的事實暗示了定罪有罪者的可能性和適當性。值得注意的是,使徒並沒有試圖解釋上帝如何能藉著人的罪來榮耀自己;他甚至沒有承認這個事實;但他直接回應了這個異議。要理解他回答的力量,必須記住這是一個公認的事實,一個猶太人中沒有人會質疑的事實,即上帝會審判世界。這個事實在他們自己的著作中得到了充分的教導,【創18:25】、【傳12:14】、【傳11:9】。此外,他們也承認上帝會定罪外邦世界;也許這裡的「世界」特別指他們。但是,如果上帝根本沒有權利施加懲罰,這怎麼可能呢?因此,反對者的推論不可能是真的;儘管使徒沒有告訴我們,對於上帝藉以榮耀自己的罪行施加懲罰,這如何是前後一致的。然而,可以指出的是,上帝將根據罪行本身的性質來審判罪行,而不是根據祂可能如何駕馭它們。問題不在於上帝可能從中帶來什麼好處,而在於罪行本身應得什麼?犯罪者的品格是什麼?他的意圖是什麼?這不是上帝在罪行發生後可能如何駕馭它。謀殺者的公正懲罰應由法律和其自身的罪行來決定;而不是由法官在審判中可能表現出的正直和誠實的聲譽;也不是由警察偵破案件可能獲得的榮譽;也不是由處決他可能為國家帶來的安全;也不是由法律因其定罪而可能獲得的作為公正法律的榮譽。這些可能因其處決而產生的事實和好處,都不應被用作阻止其定罪的理由。罪人在神聖的治理下也是如此。的確,人的憤怒必稱讚上帝(【詩76:10】),祂將藉著人的邪惡來榮耀自己,作為一位公義的審判者和道德統治者;但這絕不是罪人被宣告無罪的理由。

(p) 「上帝怎能審判」【伯8:3】

【第7節】因為如果,等等。這是一個類似於前一個的異議。事實上,這只是同一異議的另一種形式。

上帝的真實。祂在堅持祂的威脅方面的真實或信實。上帝威脅要懲罰有罪的人。藉著他們的罪,祂將藉機顯明祂自己的真實;或者說,他們的罪行將為這種展示提供機會。

更加豐盛。更加顯著,或更加明顯。祂的真實將藉著實現祂對祂子民的一切應許,以及祂的一切預言來顯明。但它也將藉著對有罪者的威脅的實現來顯明。因此,藉著他們的定罪,祂的真實將更加豐盛;也就是說,他們的定罪將提供祂真實的新穎而顯著的例證。因此,每一個失喪的罪人,都將是上帝真實的永恆紀念碑。

因我的虛謊。藉著我的虛謊,或者說,作為我的虛假行為的結果之一。這裡的「虛謊」一詞是指虛假、欺騙、不忠。如果猶太人對聖約的不忠,給了上帝榮耀自己的機會,那麼他們怎能因此被定罪呢?歸於祂的榮耀。歸於祂的讚美,或者說,以一種能激發祂有智慧的受造物讚美和敬佩的方式來展示祂的品格。

我為什麼還被審判呢?一個傾向於促進上帝榮耀的行為,怎能被視為邪惡呢?反對者推理的錯誤在於,他想當然地認為他的行為的直接傾向是促進上帝的榮耀,而事實恰恰相反;上帝是藉著扭轉這種傾向,或駕馭它,來獲得祂的榮耀。謀殺的傾向並不是為了榮耀法律,也不是為了促進社會安全,而是恰恰相反。然而,對他的處決將扭轉他罪行的直接傾向,並榮耀法律和法官,並藉著約束他人來促進社區的和平與安全。

【第8節】不如說。這是使徒的回答。他藉著展示這個異議如果推演下去,如果成為行為原則,會導致什麼結果來回應它。其意思是:「如果罪惡能促進上帝的榮耀,那麼一個人就不應因此被定罪,或被視為有罪;如果這個事實能免除人的罪行,那麼為什麼不將這個教義推演下去,並將其作為行為原則,盡我們所能地作惡,以促進祂的榮耀呢?」這是這個異議的合理推論。然而,這個結果是如此令人震驚和荒謬,以至於要回答這個異議,只需陳述這個結果就足夠了。每個人的道德情感都會厭惡這個教義;每個人都會知道它不可能是真的;因此,每個人都能看出這個異議是無效的。

正如我們。這無疑是指使徒們,以及一般的基督徒。毫無疑問,這種指控經常針對他們。

被毀謗。希臘文是:「正如我們被褻瀆。」這是「褻瀆」一詞的合法和恰當用法,指以侮辱和誹謗的方式談論某人。

正如有人斷言,等等。無疑是猶太人。他們為什麼要這樣斷言,不得而知。然而,這無疑是對使徒所傳講的教義的某種曲解。這些被誤解和濫用的教義可能包括:使徒教導說,人的罪惡在救贖計劃中是促進上帝榮耀的機會。即「罪在哪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羅5:20】)。上帝在拯救人類時,將根據所赦免的罪惡的深度和污穢程度而得到榮耀。這是真的;但要將其誤解為教導人應該犯罪以促進上帝的榮耀,是多麼容易啊!並且不是將其作為他們從教義中得出的推論來陳述,而是將其陳述為使徒實際教導的內容。這是指控他人時的常見方式。人們自己得出一個推論,或者假設教義會導致這樣的推論,然後將其歸咎於他人,聲稱這是他們實際持有和教導的。有一個原則是絕不能偏離的:一個人不應為我們可能從他的教義中得出的推論負責;他絕不應被描述為持有和教導我們認為從他的教義中得出的東西。他只對他所承認的負責。

讓我們作惡。也就是說,既然罪惡能促進上帝的榮耀,那麼我們就盡可能多地犯罪吧。

使善事發生。使上帝藉此機會促進祂的榮耀。

他們的定罪是公義的。他們的定罪。【羅14:23】。這不一定指未來的懲罰,而是指那些如此誹謗性地歪曲基督教教義,並指責使徒教導這種教義的人的行為,是應受定罪或懲罰的。因此,他以強烈的語氣明確否認了加諸於基督徒的教義。他因此平息了異議;他因此教導了一條偉大的基本法則,即不可作惡以求善。這是一條普遍的規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偏離。無論什麼是邪惡的,都不可在任何藉口下行。我們可能認為會從中產生的任何可想像的好處;對我們自己或我們的事業的任何好處;或者我們可能認為會歸於上帝的任何榮耀,都不能認可或證明這種行為。嚴格、不妥協的正直和誠實應是我們生活的準則;只有在這樣的生活中,我們才能希望成功,或得到上帝的祝福。

(q) 「讓我們作惡」【羅6:1,15】

【第9節】這卻怎麼樣呢?這是猶太反對者可能提出的另一個評論。「接下來會怎樣?或者說,我們是否應該推斷我們比其他人更好?」

我們比他們強嗎?我們猶太人比外邦人強嗎?或者更確切地說,在品格和前景方面,我們比外邦人有任何優勢或好處嗎?這些問題只涉及爭論的重點,即在上帝面前稱義的問題。使徒在【羅3:2】中承認猶太人在某些方面有重要的優勢,但他現在斷言這些優勢並不能使他們與外邦人在稱義方面有所區別。

絕不是。一點也不。也就是說,猶太人在上帝面前稱義的問題上,對外邦人沒有任何優勢或好處。他們未能遵守律法;他們是罪人;如果他們要稱義,就必須與世上其他人以同樣的方式稱義。

我們已經證明,等等。【羅1:21-32】、【羅2:1-29】。

在罪之下。罪人。在罪的權勢和統治之下。

(1) 「證明」或「指控」

【第10節】正如經上所記。使徒正在與猶太人辯論;他接著從他們自己的聖經中證明他所說的是真的。要證明的一點是,猶太人在稱義的問題上,對外邦人沒有任何優勢或偏好;猶太人未能遵守賜給他們的律法,就像外邦人未能遵守賜給他們的律法一樣;因此,兩者都同樣依賴上帝的憐憫,無法藉著他們的行為稱義和得救。為了證明這一點,使徒引用經文,以顯示猶太人的品格;或者說,根據他們自己的聖經,他們與外邦人一樣是罪人。那麼重點是證明猶太人的墮落,而不是普遍的墮落。解釋應限於這些經文對猶太人的影響,不應將這些引文直接用作證明普遍墮落教義的證據。在某種意義上,很快就會說明,它們可以用作與該主題相關的證據。但它們直接指的是猶太民族。接下來的經文取自舊約的各個部分。這樣做的目的是表明,這種罪惡的特徵並非僅限於猶太歷史的任何特定時期,而是作為一個民族的特徵;它在他們作為一個民族的整個存在中都具有這種特徵。大多數經文都是按照七十士譯本的語言引用的。羅馬書3:10-12的引文來自詩篇14:1-3和詩篇53:1-3。詩篇53篇與詩篇14篇相同,略有不同。

沒有義人。希伯來文(【詩14:1】)是:「沒有行善的。」七十士譯本也是如此。使徒引用的是經文的意思。使徒的目的是要表明沒有人能藉著律法稱義。因此,他使用了一個與他的論點完全一致的表達,並且在意義上與希伯來文「沒有義人」(δικαιος)相符。

連一個也沒有。這在希伯來文中沒有,但在七十士譯本中有。這是一個強烈的普遍表達,表示詩人時代幾乎普遍存在的腐敗狀態。這個表達不應被解釋為民族中沒有一個真正虔誠的人;而是說,當時民族的特徵是極其腐敗。與猶太人聲稱自己是義人(因為他們是猶太人)相反,他們自己的聖經證明他們普遍邪惡。

(r) 「沒有義人」【詩14】、【詩53】

【第11節】沒有明白的。在希伯來文(【詩14:2】)中,上帝被描繪成從天上俯視,即進行調查,看是否有明白或尋求祂的人。這個情境不僅賦予經文高度的詩意美,也帶來了深刻的莊嚴和敬畏。上帝,鑒察人心的,被描繪成正在調查這一點,祂從天上俯視,正是為了確定是否有義人。在希伯來文中,雖然沒有明確斷言,但清楚而強烈地暗示沒有找到這樣的人。使徒陳述了這個事實。如果經過這樣的調查,沒有找到這樣的人;如果上帝沒有明確指出有這樣的人;那麼就意味著沒有。因為沒有人能逃過祂的眼睛;如果有的話,祂的仁慈之心會引導祂記錄下來。「明白」在這裡用於智慧的意義;或者說,擁有那種道德情感狀態,使他們傾向於事奉和順服上帝。這個詞在聖經中經常使用,不僅指心智的單純運作,也指心靈傾向於順服和敬拜上帝的狀態,【詩107:43】、【詩119:27,100】、【箴2:5】、【賽6:10】:「免得他們心裡明白,等等。」

沒有尋求上帝的。沒有努力認識和遵行祂的旨意,並認識祂的品格。不尋求上帝,即忽視和忘記祂的傾向,是墮落最明確的證據之一。義人認為認識上帝和明白祂的旨意是他們最高的特權和榮耀。一個人只有藉著忘記上帝才能沉溺於邪惡。因此,不尋求上帝的傾向是墮落的充分證據。

【第12節】他們都偏離了正路。他們都偏離了虔誠和美德的真正道路。

他們一同。他們同時;或者說,他們同樣變得無用。他們合而為一;他們在這種墮落中結合或聯合。這個表達表示聯合或相似。

變成無用。這個詞在希伯來文中意為腐爛和發臭,就像變質的水果一樣。在阿拉伯文中,它用於指變酸的牛奶。應用於道德主題,它意味著變得腐敗和無用。他們在公義的行為方面毫無價值。

沒有一個,等等。這句話是從希伯來文直譯過來的。

【第13節】他們的喉嚨,等等。這句話取自【詩5:9】,直接來自七十士譯本。這篇詩篇的目的是責備那些虛假、背叛、誹謗等的人,【詩5:6】。詩人特別關注欺騙、虛假和誹謗的罪。這裡的表達應據此解釋。這裡的意思可能是,正如墳墓永遠敞開以接納所有人進入其中,即進入毀滅,所以誹謗者的口或喉嚨也永遠敞開以吞噬所有人的平安和幸福。或者它可能意味著,正如從敞開的墳墓中散發出令人作嘔和瘟疫般的氣味,所以從誹謗者的口中發出有害和毀滅性的話語。(斯圖爾特。)我認為上下文要求前一種解釋。

他們用舌頭,等等。在他們的談話、承諾等方面,他們都是虛假、背叛和不忠的。

毒蛇的毒液。這句話直接取自【詩140:3】的七十士譯本。毒蛇,或稱蝮蛇,是一種毒液作用極快的蛇,幾乎在刺入的瞬間就能致人於死地,而且無藥可救。它體型小,通常隱藏起來,常在路上的沙土中,在旅行者看到它之前就咬傷了他們。它主要分佈在埃及和利比亞。古代作家說,著名的克麗奧佩脫拉女王為了不被奧古斯都俘虜到羅馬,讓一條毒蛇咬傷她的手臂,很快就死了。然而,詩人這裡所指的具體蛇種無法確定。要理解這段經文,只需知道它指的是一種咬傷致命且迅速的蛇。

第3章

【第13節】在他們的嘴唇之下。蛇的毒液藏在一個小囊中,這個小囊隱藏在牙齒的根部。當牙齒刺入肉中時,毒液會通過牙齒上的一個小孔被擠壓到傷口中。詩人是否知道這個事實,或者是否提及它,我們不得而知:他的話語不必然暗示這一點。其意涵是,正如毒蛇的毒液迅速、確定、快速地擴散全身並導致死亡一樣,誹謗者的話語也是致命的、有害的,迅速摧毀人的名譽和幸福。它們對名譽的傷害,就像毒蛇的毒液對身體的傷害一樣,是如此狡猾、如此陰險、如此致命。在聖經中,惡人常被比作蛇,如太23:33,創49:17。

(s) 「喉嚨是敞開的」詩5:9 (t) 「毒蛇的毒液」詩140:3

【第14節】他們的口。詩10:7。使徒並沒有逐字引用,而是表達了其意義。大衛在詩篇中描述他的苦毒仇敵。

咒罵。指責和侮辱性的言語,就像示每對大衛所說的,撒下16:5,7,8。

苦毒。在詩篇中,指欺騙。苦毒一詞用來表示嚴厲、苛刻、殘酷;指責和惡意的言語。

(u) 「他們的口充滿」詩10:7

【第15節】他們的腳,等等。本節及接下來兩節的引文是從賽59:7,8節縮寫或濃縮而來。這些表達出現在先知時代對國家特徵的描述中。使徒從許多表達中選取了幾個,更多的是指涉整個段落,而非正式引用。「他們的腳飛快」等表達,表示該民族急於犯罪,特別是不義和殘酷的行為。他們渴望無辜者的血,並急於流血,以滿足他們的惡意或報復。

(v) 「腳飛快」詩10:7

【第16節】毀滅。也就是說,他們造成他人的名譽、幸福和安寧的毀滅或破壞。

苦難。災難,毀滅。

在他們的道路上。無論他們走到哪裡。這不僅是對當時惡人的生動描述,也是對所有時代惡人的描述。他們的行為傾向於摧毀所有與他們接觸之人的美德、幸福和安寧。

【第17節】和平之路,等等。他們不顧及什麼能促進自己的幸福,或他人的幸福。他們專注於自己的邪惡計劃,不知道或不顧及什麼能促進自己或他人的福祉。所有自私自利、追求犯罪和野心的人都是如此。

【第18節】心中沒有上帝的敬畏。詩36:1。這裡的「敬畏」一詞表示敬重、敬畏、尊崇。他們對上帝的品格、權柄和榮耀沒有這樣的敬重或敬畏,以至於無法阻止他們犯罪。他們的行為表明,他們沒有因任何對上帝的敬畏或恩惠而停止作惡。唯一能有效阻止人犯罪的,是對上帝的榮耀和律法的敬重。

關於這些舊約引文,我們可以提出以下幾點:

(1.) 它們充分確立了使徒的立場,即這個民族本身遠非公義,或者他們不能靠自己的行為稱義。他從他們自己的著作中至少六個不同的地方引用經文,這些經文涉及他們歷史的不同時期,他藉此表明了這個民族的特徵。既然這是那些時代的特徵,那麼一個猶太人就不能僅僅因為他是猶太人而希望得救。他與外邦人一樣,需要另一種救贖計劃的益處。

(2.) 這些經文教導我們如何使用舊約和古代歷史事實。它們不是直接用來顯示現在人的品格,而是用來顯示人性的本質。它們證明了人在最有利的環境下;在不同的情況下;以及在世界不同時期是怎樣的。過去事實的一致性顯示了人類的本質。既然過去的事實是統一的;既然人類至今在最有利的環境下都是有罪的;那麼這就是人類普遍的特徵。這由世界的實證所確定,就像人類的任何其他特徵由所有環境和時代中事實的統一發生所確定一樣。因此,古代事實和聖經引文應被引用作為人性傾向的證據。保羅就是這樣使用它們的;我們也合法地可以這樣使用它們。

(3.) 此外,可以觀察到,使徒對人類墮落的看法非常引人注目。他沒有將其局限於心靈的一個官能或一組行為;他指出每個肢體和每個官能都是邪惡的,傾向於作惡。墮落延伸到所有行為領域。舌頭、口、腳、嘴唇都牽涉其中;所有都被扭曲,所有都成為犯罪的機會。整個人都是敗壞的;這痛苦的描述延伸到每個行為領域。

(4.) 如果猶太民族在所有優勢之下都是這樣的品格,那麼外邦人的品格又會是怎樣呢?因此,我們準備相信羅馬書第1章及其他地方所說的異教世界的悲慘狀況。

(5.) 我們對人性有如此憂鬱的看法。無論從哪個角度審視,我們都得出相同的結論。無論我們查閱什麼記錄,閱讀什麼歷史;無論我們思考什麼時代或時期,我們都發現相同的實證,並被迫得出相同的結論。所有人都陷在罪中,被玷污、毀壞、無助。我們應該坐在這些廢墟上哭泣,並懷著感恩的心仰望施恩的上帝,因為祂在我們卑微的境況中憐憫我們,並設計了一個計劃,藉此「這些廢墟可以重建」,失喪、墮落的人可以被提升到失去的「榮耀、尊貴和永生」。

(w) 「心中沒有上帝的敬畏」詩36:1

【第19節】現在我們知道。我們都承認。這是一個公認的、明確的論點。

凡事。無論是作為誡命給予的,還是作為歷史事實記載的。凡在律法中找到的事。

律法說。這裡顯然是指舊約。使徒一直從舊約中汲取論證,他的思路要求我們在這裡將整個舊約理解為「律法」。然而,同樣的原則適用於所有律法,即它只對那些明確給予它的人說話。

它對他們說,等等。它對那些律法明確為之而設的人說話。使徒提出這個評論是為了防止猶太人規避他的結論的力量。他從他們自己承認的律法中,從專門為他們而寫的著作中,從記載他們自己歷史的著作中,以及他們承認是上帝默感的著作中,提出了證據。因此,這些證據他們無法規避。

使各人的口都堵住。這或許是一個諺語,伯5:16,詩107:42。它表示他們將被徹底說服;論證將如此確鑿,以至於他們無話可說;所有異議都將被平息。這裡表示,從舊約中證明猶太人墮落的論證是如此清晰和令人滿意,以至於無可反駁。這可以被視為他整個論證的結論,這些表達可能不僅指猶太人,也指全世界。它的意義或許可以這樣表達:「外邦人因自己的行為和違反自然律法而被證明有罪。他們違背自己的良心;因此被證明在上帝面前有罪,羅1。猶太人也被證明有罪;他們所有的異議都被獨立的論證所平息;藉著訴諸他們自己的律法;藉著從他們承認的權威中汲取的論證。因此,兩者的口都被堵住了。因此,全世界都在上帝面前成為有罪的。」因此,我認為這裡的「使」(ινα)一詞,並非特指從猶太人律法而來的論證,而是指之前整個論證過程,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他的結論因此是普遍的或普世的,從適用於人類兩大群體的論證中得出。

全世界。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因為論證的脈絡顯示如此。也就是說,所有本性如此的人;所有在基督之外的人;所有未蒙赦免的人。在沒有赦免計劃,且未被應用以潔淨他們的情況下,所有人都是有罪的。使徒在所有這些論證中,都在談論人若沒有上帝所設立的稱義計劃,會是怎樣,以及永遠會是怎樣。

成為。是。他們不是被律法定罪;而是從律法和事實而來的論證證明他們是有罪的。

在上帝面前有罪。υποδικος τω θεω,旁註:受上帝審判。這個詞組取自法庭。它適用於一個未能為自己辯護的人;因此,對他的指控或起訴被證明屬實;結果他將受到懲罰。其概念是受懲罰,但總是因為那個人本身應得懲罰,並且因為他無法為自己辯護,所以他應該受到懲罰。它從不單純用來表示有受懲罰的義務,而是指懲罰是個人應得的事實。這個詞,譯為「有罪」,在新約中沒有其他地方使用,在七十士譯本(LXX)中也沒有找到。使徒在這裡的論證表明:

(1.) 為了構成罪,必須有律法,無論是自然律法還是啟示律法,羅1:1-3:31;

(2.) 為了構成罪,必須有違反該律法的行為,這些行為可以歸算到個人身上,並且他們要為此負個人責任。

(x) 「使各人的口都堵住」或「受上帝審判」。

【第20節】藉著律法的行為。藉著行為;或藉著律法所要求的行為。聖經中的「律法」一詞有多種含義。其嚴格而恰當的意義是,由更高權威所規定的行為準則。這些章節的推理過程顯示了使徒在此使用它的意義。他顯然打算將其應用於猶太人和外邦人聲稱用以規範其生活的那些準則或律法;並斷言人不能藉著符合這些律法而稱義。他在羅1中指出,外邦人,整個外邦世界,都違反了自然律法——藉著理性、傳統和良心向他們顯明的道德準則。他在羅2:1-3:29中對猶太人也顯示了同樣的情況。他們同樣未能遵守他們的律法。在這兩種情況下,所指的都不是儀式或禮儀律法,而是道德律法;無論該律法是藉著理性還是藉著啟示而顯明的。使徒並非在討論他們是否遵守了他們的儀式律法,而是在討論他們是否被發現是聖潔的,即他們是否遵守了道德律法。結論是,在所有這些方面他們都失敗了,因此他們不能藉著那律法稱義。使徒無意只談論外在行為是顯而易見的;因為他一直指責他們不僅在生活上不符合,在內心上也不符合。參羅1:26,29-31;羅2:28,29。因此,結論是普遍的,即無論是藉著理性、良心、傳統還是啟示所顯明的任何律法,人都不能稱義;沒有任何形式的順服能夠使人在聖潔的上帝面前稱義。

凡有血氣的。沒有人;沒有人類,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這是一個強烈的表達,表示他結論的絕對普遍性。羅1:3。稱義。被視為義人並被對待;也就是說,被視為並被對待為遵守了律法的人。使徒已經指出,他們不能藉著自己的任何功德,或藉著個人遵守律法而被如此看待和對待。他現在斷言,如果他們被如此對待,那必定是出於純粹的恩惠,而不是權利,而是恩賜。這是福音的精髓。而闡明這一點,以及如何做到這一點,是這封書信的主要目的。這裡的表達應理解為指所有稱義的人,羅3:22。上帝的義,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心,是「臨到所有相信的人」,他們都「白白地藉著祂的恩典稱義」。

在祂面前。在祂面前。上帝作為審判者來判斷人的品格,祂不會判斷任何人遵守了律法。

因為律法。也就是說,藉著所有律法。上下文顯示這就是其意義。律法是行為的準則。將準則應用於我們的行為,其作用是向我們顯示罪是什麼。使徒的意思顯然是,將律法應用於檢驗我們的行為,非但不能成為稱義的基礎,反而只會向我們顯示我們自己的罪性和偏離職責。一個人可能認為自己非常正確和無誤,直到他將自己與一個準則或律法進行比較;因此,無論外邦人將自己的行為與他們的理性律法和良心進行比較,還是猶太人將自己的行為與他們的成文律法進行比較,其結果都將是向他們顯示他們偏離了多遠。越是仔細和忠實地應用,他們就會看得越清楚。他們非但不能藉此稱義,反而會越來越被定罪。比較羅7:7-10。現在也是如此。這就是罪人歸正的方式;律法越是仔細和忠實地傳講,就越會定罪他,並向他顯示他需要另一種救贖計劃。

(y) 「所以藉著律法的行為」詩143:2

【第21節】但如今。使徒在指出所有藉著律法稱義的嘗試,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完全失敗之後,接著全面闡述了藉著耶穌基督在福音中的稱義計劃。這樣做是這封書信的主要目的,羅1:17。因此,他在本章末尾明確闡述了這教義的性質;並在書信的後續部分充分證明並闡明其影響。

上帝的義。上帝使人稱義的計劃。羅1:17。

在律法之外。以一種不同於個人遵守律法的方式。這並不是說上帝放棄了祂的律法;也不是說耶穌基督不顧律法,因為祂來是為了「尊大」律法,賽42:21;也不是說罪人在稱義之後就不顧律法;而是說,這僅僅意味著使徒一直努力表明的,稱義不能藉著個人遵守任何猶太人或外邦人的律法來完成,而必須以其他方式來完成。

被見證。被證明。這不是一個新的教義;它在舊約中就已存在。使徒提出這個觀察是特別針對猶太人的。他沒有宣告任何新事,而是宣告了在他們自己的聖經中已充分宣告的事。

藉著律法。這裡的「律法」一詞顯然是指摩西五經,就像在猶太人中通常所指的那樣。使徒的意思是說,這個教義在那些書卷中可以找到;而不是說它在十誡中,或在嚴格意義上的律法中。律法本身並不宣告稱義,除非是藉著嚴格而完美的順服。使徒藉著亞伯拉罕的例子,羅4,證明了它在那些書卷中可以找到。另參他對利18:5和申30:12-14的論證,羅10:5-11;比較出34:6,7。

和先知。通常指舊約的其餘部分。「律法和先知」一詞包含了整個舊約,太5:17,11:13,22:40,徒13:15,28:23。使徒藉著從哈2:4引用的經文,哈1:17,「義人必因信得生」,證明了這個教義包含在先知書中。他在羅10:11中從賽28:16,49:23;以及羅4:6-8中從詩22也證明了同樣的事。賽53:11,但9:24也充分教導了同樣的事。事實上,舊約的總體傾向——獻祭的設立等——都教導人是罪人,不能藉著遵守道德律法稱義。

(z) 「藉著律法和先知」徒26:22

【第22節】就是上帝的義。使徒在指出福音的目的是要啟示一個在上帝眼中稱義的新計劃之後,在此更充分地解釋了這個計劃。他所提供的解釋清楚表明,他經常使用的「上帝的義」一詞,並非指上帝的一個屬性,而是指祂使人稱義的計劃。這裡他說這是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心;但上帝的一個屬性當然不是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心而產生的。它的意思是上帝藉著人對耶穌基督的相信而視人為義的方式。

藉著耶穌基督的信心。也就是說,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心。因此,可11:22的表達,「有上帝的信心」(旁註),意思是,對上帝有信心。徒3:16,「祂名的信心」(希臘文),意思是,對祂名的信心。加2:20,「上帝兒子的信心」,意思是,對上帝兒子的信心。這不能表示信心是救贖的功勞原因,而是我們稱義的工具或方法。它是上帝樂意應許稱義的心態或心靈狀況。(關於信心的本質,可16:16。)上帝應許凡相信基督的人都將蒙赦免和得救。這是祂的計劃,與那些尋求藉著行為稱義的人的計劃不同。

臨到所有並加給所有。顯然,這些表達旨在強調,但為何兩者都使用,並不明顯。許多人認為它們的意義沒有本質區別。如果存在區別,可能如下:「臨到所有」(εις παντας)這個表達可能表示這個稱義的計劃已經(路德)臨到所有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即,它已經為他們預備並無區別地提供給他們。這個計劃對所有人來說都是充足的,適合所有人,對所有人來說都是同樣必要的,並且提供給所有人。第二個短語,「加給所有」(επι παντας),可能旨在防止人們假設因此所有人都會從中受益,或者僅僅因為這個宣告臨到所有人就會得救。因此,使徒補充說,這個計劃的益處必須實際臨到所有人,或者必須應用於所有人,如果他們要稱義的話。他們不能僅僅因為這個計劃已經預備好,並且其知識已經臨到所有人而稱義,而是要實際進入這個計劃,並利用它。或許在最後一個表達「加給所有」中,指的是一件袍子或衣服,穿在人身上以遮蓋其赤身露體或罪惡。比較賽64:6,另腓3:9。

因為沒有分別。也就是說,在所討論的事情上沒有分別。使徒並不是說在人的才能、性情、教育和財產方面沒有分別;而是說在他們必須稱義的方式上沒有區別。所有人都必須以相同的方式得救,如果他們要得救的話,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為奴的還是自由的,富有的還是貧窮的,有學問的還是無知的。沒有人能藉著行為得救;因此所有人都依賴於耶穌基督裡上帝的憐憫。

(a) 「耶穌基督的信心」羅5:1

【第23節】因為世人都犯了罪。這是他在這些章節的討論中充分確立的論點。

虧缺了。希臘文,有所欠缺;有所不足,等等。這裡的意思是,他們未能獲得,或缺乏。

上帝的榮耀。上帝的讚美或認可。他們曾尋求藉著上帝稱義或蒙認可;但所有人都失敗了。他們律法的行為未能獲得祂的認可;因此他們處於定罪之下。「榮耀」(δοξα)一詞常被用作讚美或認可的意思。約5:41,44;約7:18;8:50,54,12:43。

(b) 「世人都犯了罪」傳7:20

【第24節】稱義。被視為義人並被對待;也就是說,被視為並被對待為遵守了律法的人。使徒已經指出,他們不能藉著自己的任何功德,或藉著個人遵守律法而被如此看待和對待。他現在斷言,如果他們被如此對待,那必定是出於純粹的恩惠,而不是權利,而是恩賜。這是福音的精髓。而闡明這一點,以及如何做到這一點,是這封書信的主要目的。這裡的表達應理解為指所有稱義的人,羅3:22。上帝的義,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心,是「臨到所有相信的人」,他們都「白白地藉著祂的恩典稱義」。

白白地——δωρεαν。這個詞與那些被購買的、或藉勞動獲得的、或作為要求而得的相對立。它是一個白白地、不配得的恩賜,不是我們藉著遵守律法所應得的,也不是我們有任何權利要求的。使徒在這裡使用這個詞是指那些稱義的人。對他們來說,這是一個純粹不配得的恩賜。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它沒有任何代價或功德從任何人那裡獲得,因為主耶穌已經用自己的血買贖了它,對祂來說,那些被賜給祂的人稱義就成為公義的事,林前6:20,7:23,彼後2:1,彼前2:9(希臘文)。徒20:28,賽53:11。我們沒有任何祭物可獻,也沒有任何要求。因此,對我們來說,這完全是恩賜。

藉著祂的恩典。藉著祂的恩惠;藉著祂純粹不配得的憐憫。羅1:7。

藉著救贖——δια της απολυτρωσεως。這個詞在新約中只出現十次:路21:28,羅3:24,8:23,林前1:30,弗1:7,14,4:30,西1:14,來9:15,11:35。它的詞根——λυτρον(lutron)——恰當地表示為戰俘支付的價格;贖金,或約定的買價,支付後俘虜就被釋放。這裡使用的詞因此用來表示從束縛、囚禁或任何形式的邪惡中解放出來,通常保留了支付價格或贖金的概念,因此實現了交付。它有時在廣義上用來表示藉任何方式的簡單交付,而不提及所支付的價格,如路21:28,羅8:23,弗1:14。然而,這裡顯然不是這個意思。因為使徒在下一節繼續說明所支付的價格,或實現這種救贖的方式。這裡的詞表示藉著耶穌基督作為挽回祭的獻上,從罪和罪的惡果中解脫出來,羅3:25。

在基督耶穌裡。或者,藉著基督耶穌所成就的;祂是其作者和促成者。比較約3:16。

【第25節】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旁註:預定——προεθετο。這個詞原意是公開展示;在顯眼的位置展示,就像商品被展示或陳列出售,或像希臘運動會中勝利的獎品或獎勵被公開展示一樣。它有時有預定、意圖或設立的意思,如旁註(比較羅1:13,弗1:9),許多人認為這就是它在這裡的意思。但上下文似乎要求這個詞的常用意義;它的意思是上帝公開展示耶穌基督作為人類罪惡的挽回祭。這種公開展示是藉著祂在十字架上被獻上,在天使和世人面前。這不是隱藏的;它是公開進行的。祂被公開羞辱;並以吸引天使和所有世界居民目光的方式被處死。

作挽回祭——ιλαστηριον。這個詞在新約中只在另一個地方出現:來9:5,「櫃上還有榮耀的基路伯,遮掩著施恩座。」這裡用來指約櫃的蓋子。它由金子製成,上面有基路伯。在七十士譯本(LXX)中,它常用於此義。出25:17,「你要用精金作施恩座——ιλαστηριον」,出25:18-20,22,30:6,31:7,35:12,37:6-9,40:20,利16:2,13。這個希伯來名稱是capphoreth,源自動詞caphar,意為遮蓋或隱藏。上帝就是從這個地方對以色列人說話的:出25:22,「我要在那裡與你相會,從施恩座(Ilasterion)上,就是從兩個基路伯中間,對你說話」;利16:2,「因為我要在雲中顯現在施恩座上。」當大祭司進入至聖所時,這個座位或蓋子會被香的煙霧遮蓋,利16:13。在大贖罪日獻上的公牛血要灑在「施恩座上」和「施恩座前」「七次」,利16:14,15。這種灑血或獻祭被稱為「為聖所贖罪,因為以色列人的不潔」等,利16:16。上帝就是從這個施恩座宣告赦免,或表示祂與祂的子民和好。贖罪已完成,血已灑上,和好也因此實現。這個名稱因此被賦予約櫃的蓋子,因為它是上帝宣告與祂子民和好的地方。然而問題是,為什麼這個名稱被賦予耶穌基督?祂在什麼意義上被宣告為挽回祭?顯然,它不能以任何字面意義應用於祂。約櫃的金色蓋子與主耶穌之間的類比必須非常微弱,如果能察覺到任何類比的話。然而,我們可以觀察到:

(1.) 關於約櫃的蓋子,即施恩座,其主要概念是上帝與祂的子民和好;而這也是關於「上帝所設立」的主耶穌的主要概念。

(2.) 當時的和好是藉著將血灑在施恩座上實現的,利16:15,16。主耶穌也是如此——藉著血。

(3.) 在前一種情況下,和好是藉著贖罪的血;在大贖罪日獻上公牛,利16:17,18。在主耶穌的情況下,也是藉著血——藉著贖罪的血。但這是藉著祂自己的血。使徒在本節中明確指出這一點。

(4.) 在前一種情況下,有獻祭或贖罪祭;主耶穌的和好也是如此。在前一種情況下,施恩座是上帝將表達祂與祂子民和好的可見、公開的地方。同樣,在後一種情況下,主耶穌的獻上是上帝將與人復和的明顯和公開方式。

(5.) 在前一種情況下,與贖罪祭的概念結合在一起,利16:1。後一種情況也是如此。因此,使徒這裡的主要目的是傳達贖罪祭的概念;或將主耶穌呈現為這樣一個祭物。因此,原文中的「挽回祭」一詞可以表達贖罪祭的概念,也可以指約櫃的蓋子。這個詞是一個形容詞,可以與名詞「祭物」結合,也可以指約櫃的施恩座。這個意義也符合其古典意義,表示贖罪祭,或產生和好的祭物。基督因此被呈現,不是作為一個施恩座(這將是難以理解的);而是作為上帝與人之間產生和好的媒介、祭物、贖罪。

藉著信心。或者,藉著信心。獻祭若沒有信心就毫無益處。獻祭已經完成;但除非有信心,否則它不會被應用。祂已經獻上一個可能有效除去罪的祭物;但除非藉著信心接受,否則它不會產生和好,不會產生赦免。

在祂的血裡。或者,在祂的死裡——祂流血的死。在猶太人中,血被視為生命的所在,或生命力,利17:11,「肉體的生命是在血中。」因此他們被命令不可吃血:創9:4,「唯獨肉帶著血,那就是牠的生命,你們不可吃。」利19:26,申12:23,撒上14:34。這個教義在聖經中始終如一。而且,在現代和古代,不少著名的生理學家也持此觀點。古代法利賽人和印度教徒也有同樣的觀點。荷馬經常將血視為生命的所在,如「紫色的死亡」(πορφυρεος θανατος)的表達。維吉爾則說「吐出紫色的生命」(Purpuream vomit ille animam)。 《埃涅阿斯紀》第九卷,349行。

恩培多克勒和克里提亞斯等希臘哲學家也接受了這個觀點。在現代,我們歸功於哈維對血液循環的認識,他完全相信這一點。霍夫曼和赫克斯漢姆也相信。約翰·亨特博士完全採納了這個信念,並自認為藉著各種考慮加以支持。參古德的《自然之書》,第102、108頁,紐約版,1828年。這無疑是希伯來人的教義;因此,對他們來說,「流血」是一個表示殺戮的短語;因此,他們獻祭的功效被認為在於血,即在於犧牲品的生命。因此,吃血是不合法的,因為它是生命,是生命力的所在;是上帝更直接和直接的恩賜。因此,當新約中提到基督的血時,它指的是祂獻上生命作為祭物,或祂的死作為贖罪。祂的生命被獻上以作代贖。參羅5:9,弗1:7,西1:14,來9:12,14;來13:12,啟1:5,彼前1:19,約壹1:7中「血」的用法。藉著對祂的死作為贖罪祭的信心;藉著相信祂擔當了我們的罪;相信祂替我們而死;藉著以某種方式使祂的獻祭成為我們的;藉著認可它、愛它、擁抱它、信靠它,我們的罪就蒙赦免,我們的靈魂就得以潔淨。

第3章

【第25節】 為要顯明 (εἰς ἔνδειξιν, eis endeixin)。為了展示或顯明;將其呈現在世人面前。其意義是,這個計劃被採納了;救主被賜下;祂受苦並死去;這個方案被提出給世人,目的是為了完全彰顯祂的計劃,這與人類的所有計劃截然不同。

祂的義。祂稱義的計劃。祂所採納並提出的方法或方案,與人類的方案不同,祂現在將其展示或提供給罪人。這裡譯為「義」的詞語在解釋上存在很大差異。有些人將其解釋為誠實;另一些人解釋為聖潔;還有一些人解釋為良善;另一些人解釋為本質的公義。大多數解經家,或許都將其解釋為上帝的一個屬性。但整個上下文要求我們將其理解為羅馬書1:17所指的,不是上帝的一個屬性,而是祂稱罪人為義的計劃。祂已經採納並提出了一個計劃,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心,而不是藉著他們自己的行為,人可以成為義。祂赦免人的罪;祂視他們為義並對待他們為義,這在福音中藉著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獻祭而顯明出來。

為要赦免(或作「寬容」)人先前的罪。這裡使用的詞語 (πάρεσιν, paresin) 在新約聖經中,以及在七十士譯本(LXX)中,都沒有在其他地方出現。它意味著「放過,不予追究」;因此引申為「赦免」。類似的觀念出現在撒母耳記下24:10和彌迦書7:18:「有何神像你,赦免罪孽,饒恕你產業中餘民的罪過呢?」在羅馬書中,它指的是為了赦免,或為了赦免過去的過犯。

先前的。指已經犯下的罪;或指以前存在的罪。這通常被理解為指過去的世代,肯定了在世界所有時代的罪,都將藉著基督的獻祭以這種方式得到赦免。並且人們認為,所有被稱義的人都藉著基督獻祭的功勞獲得了赦免。這可能是真的;但沒有理由認為這就是這段經文的意思,因為:

(1.) 這段經文的範圍不需要這樣解釋。論點不是要說明人是如何被稱義的,而是要說明他們如何可以被稱義。它不是要討論一個歷史事實,而是要闡明在福音之下罪如何得到赦免的方式。

(2.) 語言本身沒有直接或必然地指向過去的世代。它顯然是指被稱義的個人過去的生活,而不是指過去時代的罪。因此,這段經文所表達的全部意思,是赦免的計劃足以完全除去個人生命中所有先前的罪,而不是所有過去世代的罪。如果它指的是過去時代的罪,那麼就難以避免普世救贖論的教義。

因上帝的寬容。藉著祂的忍耐,祂的恆久忍耐。也就是說,當罪惡發生時,祂沒有立即施行審判;祂寬恕了我們,儘管我們應受懲罰;現在祂完全赦免了那些祂長期以來以如此恩慈寬容的罪。這個表達顯然不是指罪的赦免,而是指這些罪是在祂顯出如此恆久忍耐的時候犯下的。比較使徒行傳17:30。我不知道如何更好地展示這段重要經文的實際價值和意義,除了轉錄詩人考珀(Cowper)感人經歷的一部分。眾所周知,他在歸信之前曾長期遭受可怕的憂鬱症;這最終加劇為絕望;然後他在聖奧爾本斯(St. Alban's)接受了科頓醫生(Dr. Cotton)的善意治療,作為一個憂鬱症的病例。他主要認為自己註定要遭受不可避免的毀滅,並且沒有希望。他只是被他兄弟的善意和福音的應許所喚醒。(參見泰勒(Taylor)的《考珀生平》)。我現在將以他自己的話語講述他歸信的經過:「那個快樂的時刻,將要掙脫我的枷鎖,並讓我清楚地發現上帝在基督耶穌裡白白的憐憫,現在已經到來了。我把自己扔到窗邊的一張椅子上,看到那裡有一本聖經,再次冒險去尋求安慰和教導。我看到的第一節經文是羅馬書第三章第25節:『上帝所設立的』等等。我立刻得到了相信的力量,公義太陽的完全光芒照耀在我身上。我看到了祂為我的赦免和稱義所作的代贖的充足性。一瞬間我便相信了,並領受了福音的平安。如果不是全能的手托住我,我想我會被感恩和喜樂所淹沒。我的眼睛充滿了淚水,我的聲音因狂喜而哽咽。我只能默默地仰望天堂,充滿了愛和驚奇。我現在多麼希望將每一刻都花在禱告和感恩上。我沒有錯過任何一個來到恩典寶座前的機會;我以不可抗拒的熱切飛奔而去,永不滿足。」

(1) 「設立」或「預定」 (2) 「赦免罪」或「寬容」

【第26節】 正在這時。現在,自從救主降臨以來,正是祂顯明這一切的時候。

使祂自己為義。這節經文包含了福音的實質。「義」這個詞在這裡不是指仁慈或憐憫,儘管它有時可能有這個意思(馬太福音1:19,約翰福音17:25),但它指的是上帝作為道德統治者保持了祂品格的完整性;祂藉著祂的救贖計劃,顯示了對祂的律法和律法刑罰的應有尊重。如果祂在沒有代贖的情況下赦免罪人,公義就會被犧牲和放棄。律法將不再對有罪的人產生任何恐懼,其刑罰將形同虛設。因此,在救贖計劃中,祂藉著指定祂的兒子作為罪人的替代者,顯示了對律法的尊重;祂的受苦並非承受律法的精確刑罰,因為祂的受苦不是永恆的,也沒有伴隨著良心譴責或絕望,這些才是律法應有的刑罰;但祂承受了足夠的痛苦,以達成與那些將藉著祂得救的人被判永死相同的目的。也就是說,祂表明律法不能被違犯而不帶來痛苦;並且它不能被違犯而不受懲罰,祂表明祂對律法有如此大的尊重,以至於祂不會在沒有代贖的情況下赦免任何一個罪人。因此,祂確保了祂作為律法的愛護者、罪惡的憎惡者和公義上帝的品格得到應有的榮耀。祂表明,如果罪人不利用耶穌基督所提供的赦免,他們就必須永遠在自己的靈魂中經歷罪人的替代者在十字架上為人類所承受的痛苦。因此,沒有任何公義原則被放棄;沒有任何威脅被修改;祂律法的任何要求都沒有被降低;也沒有表現出任何對宇宙不公的傾向,讓有罪的人逃脫。在所有這些偉大的交易中,祂是一位公義的道德統治者,祂在赦免時,對祂的律法、對祂自己、對祂的兒子、對宇宙,都如同祂將不可救藥的罪人送入地獄時一樣公義。藉著救主代替罪人受苦,已經提供了充分的補償和等價物,罪人可以得到赦免。

又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希臘文是:「甚至稱那信的人為義」等等。這是福音的獨特之處和奇妙之處。即使在赦免並對待不配的人如同他們無罪一樣時,祂仍能保持祂純潔和聖潔的品格。祂以恩惠對待有罪的人,並不表明祂喜愛罪惡和污穢,因為祂在代贖中已經表達了對罪惡的憎惡。祂接納他們進入友誼和天堂,並不表明祂認可他們過去的行為和品格,因為祂藉著將祂的兒子賜給羞辱的死來為他們贖罪,表明祂多麼憎恨他們的罪。當一個行政官員赦免罪犯時,這是對公義和法律原則的放棄。判決被擱置;法律的威脅被放棄;而且這是沒有補償的。它聲明,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可以被違犯,其刑罰可以不被執行。但上帝並非如此。祂在赦免時對祂的律法所表現的尊重,不亞於祂在懲罰時所表現的尊重。這是福音救贖計劃的宏偉、榮耀、獨特之處。

信耶穌的人。希臘文是:「那屬於耶穌的信心的人」;這與「那屬於律法行為的人」形成對比;也就是說,那些依靠自己的行為得救的人。

(c) 「使祂自己為義」使徒行傳13:38,39

【第27節】 這樣,誇口在哪裡呢? 哪裡還有誇口或驕傲的理由或機會呢?既然所有人都犯了罪,既然所有人都無法藉著遵守律法稱義,既然所有人都同樣依賴上帝在基督裡單純的憐憫,那麼所有誇口的理由自然都被除去了。這特別是指猶太人,他們非常喜歡誇耀自己獨特的特權。羅馬書3:1等。

憑什麼律法呢? 這裡的「律法」一詞用於「安排、規則或體制」的意義。藉著什麼安排,或藉著什麼規則的運作,誇口被排除了呢?斯圖爾特(Stuart)。參見加拉太書3:21,使徒行傳21:20。

憑行為的律法嗎? 指的是命令行為的律法,猶太人所依賴的律法。如果遵守了這律法,他們因此稱義,他們就會有自恃或誇口的理由,因為他們是藉著自己的功勞稱義的。但一個導致這種結果,以誇口、自滿和驕傲告終的計劃,不可能是真實的。

不是的。不。

乃是憑信心的律法。指那個宣告我們沒有功勞;我們是失喪的罪人;我們只能藉著信心稱義的規則或安排。

【第28節】 所以。作為前面論證的結果。

我們(或作「一個人」)。所有被稱義的人;也就是說,沒有其他方法。

斷定人稱義是因著信心。藉著相信主耶穌基督,被視為義並被對待為義。

不在乎遵行律法。不是以行為作為稱義的功勞基礎。使徒當然不是說基督教不產生善行,也不是說被稱義的人不會遵守律法,不會聖潔;而是說他們自己的任何義都不會成為他們稱義的基礎。他們是罪人;因此,他們沒有權利被視為義。上帝設計了一個計劃,藉著這個計劃他們可以得到赦免和救贖;那就是單單藉著信心。這是基督教的偉大特點。這是從天主教改革中的一個特殊重點。路德(Luther)常稱這個因信稱義的教義為教會站立或跌倒的條款——articulus stantis, vel cadentis ecclesiae——確實如此。如果這個教義被完整地持守,所有其他教義也會隨之被持守。如果這個教義被放棄,所有其他教義也會隨之崩潰。然而,這裡可以指出,這個教義絕不干涉基督徒必須行善的教義。保羅(Paul)像新約聖經中任何其他作者一樣,極力強調這一點。他的教義是,善行不應被依賴作為稱義的基礎;但他並非要教導基督徒不應行善,這從上下文和他在書信中的以下經文顯而易見:羅馬書2:7,哥林多後書9:8,以弗所書2:10,提摩太前書2:10,5:10,25,6:18,提摩太後書3:17,提多書2:7,14;提多書3:8,希伯來書10:24。我們藉著行為稱義的教義,他以極大的力量和頻率加以強調和重複。參見羅馬書4:2,6,9:11,32,11:6,加拉太書2:16,3:2,5,10,以弗所書2:9,提摩太後書1:9。

(d) 「斷定人」羅馬書3:20-22,8:3,加拉太書2:16

【第29-30節】 難道上帝只作猶太人的上帝嗎? 猶太人認為祂只是他們民族的上帝,只有他們才能蒙祂的恩寵。在這幾節經文中,保羅指出,既然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同樣犯了罪,而且因信稱義的救贖計劃是為罪人預備的,沒有特別針對猶太人,所以上帝可以施恩給所有人,所有人都可以憑相同的條件蒙受救贖計劃的益處。

【第30節】 上帝既是一位。同一位上帝;只有一位上帝,祂的計劃對猶太人和外邦人同樣適用。

那受割禮的。指受割禮的人——猶太人。

那未受割禮的。指外邦人;所有非猶太人。

因信稱義——藉著信心。這些表達的意義沒有區別。兩者都表示信心是稱義,或蒙上帝悅納的工具性原因。

(e) 「祂將稱義」加拉太書3:8,28

【第31節】 這樣,我們是廢掉律法嗎? 我們是否使律法歸於虛無和無用;我們是否破壞了它的道德義務;我們是否藉著因信稱義的教義阻止了對律法的順服呢?這是一個自然會提出的反對意見,而且此後也曾被提出過數千次,即因信稱義的教義會導致放縱。這裡的「律法」一詞,我理解為指道德律法,而不僅僅是舊約。這從羅馬書3:20,21中可以清楚看出,使徒在那裡表明沒有人能藉著律法的行為,藉著符合道德律法而稱義。參見註釋。

斷乎不是! 絕不如此。羅馬書3:4。這是對任何此類傾向的明確否認。

更是堅固律法。也就是說,藉著因信稱義的教義;藉著這種將人視為義的方案,道德律法得到確認,其義務得到加強,對它的順服得到保障。這以以下方式完成:

(1.) 上帝尊重律法,不願在沒有代贖的情況下赦免罪人。祂表明律法不能不受懲罰地被違犯;祂決心實現其威脅。

(2.) 耶穌基督來是為了尊崇律法,使它顯為榮耀。祂在祂的生命中顯示了對律法的尊重;祂的死表明上帝決心施行律法的刑罰。

(3.) 因信稱義的計劃導致對律法的遵守。罪人看到過犯的邪惡。他看到上帝對律法所顯示的尊重。他將心獻給上帝,並順服祂的律法。所有因罪的確信而產生的情感;所有因感恩而流露的情感;所有因愛上帝而萌發的情感;他對律法神聖性的所有看法,都促使他順服律法。基督為顯示違犯律法的邪惡而承受如此巨大的痛苦,這是促使人順服的最強大動機之一。我們不會輕易重複那些使我們最好的朋友陷入災難的事情;我們被引導去恨惡那些給救主靈魂帶來如此痛苦的事情。瓦茨(Watts)所記錄的情感既真實又優美: 「我最親愛的主,為我的罪 懸掛在被咒詛的樹上, 祂為你,我的靈魂,為你 呻吟著度過祂垂死的生命。

哦,我多麼恨惡我那些 釘死我主的情慾; 那些刺穿並釘住祂肉體的罪 牢牢地釘在致命的木頭上。

是的,我的救贖主,它們必死, 我的心已如此決定, 我不會寬恕那些有罪的事物 那些使我救主流血的事物。」 這是一種道德影響力上的優勢,是任何冰冷、抽象的律法都無法對人心產生的。救贖計劃最主要的榮耀之一是,它在稱義罪人的同時,從天上帶來了一套新的影響力,比任何其他來源所能汲取的更溫柔、更強大,以產生對上帝律法的順服。

(f) 「藉著信心」希伯來書1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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