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得記 第1章
1. **當士師秉政的時候**:「秉政」一詞。這個時間標記,如同四章7節、十八章1節;士師記十七章6節,顯示本書是在士師統治結束後寫成的。家譜(四章17-22節)指出大衛時代是本書最早可能的寫作時間。
* **饑荒**:很可能是由士師記中所記載的敵對入侵所造成的。大多數猶太注釋家,因提到伯利恆,且名字「波阿斯」與「以伯贊」相似,便將這段歷史歸於士師以伯贊(士師記十二章8節),但這並無根據。
* **摩押地**:此處以及2、22節和四章3節,字面意思是「田野」。由於同一個詞在其他地方被用於摩押、亞瑪力、以東和非利士的領土,這似乎是一個特別用來指代外國的詞,而非說話者或作者本國的領土,且似乎特別被應用於摩押。
4. **以色列人與亞捫或摩押女子通婚**:律法中從未明確禁止,正如禁止與迦南女子通婚那樣(申命記七章1-3節)。在尼希米的日子,特別律法(申命記二十三章3-6節)被解釋為禁止此類通婚,並將此類婚姻所生的子女排除在以色列的會眾之外(尼希米記十三章1-3節)。馬倫和基連的婚姻,很可能是因為他們寄居異鄉,出於必要而為之。路得是兄長馬倫的妻子(四章10節)。
5. **陪伴婆婆到她們自己土地的邊界**:這可能是一種東方的禮節。拿俄米也同樣客氣地催促她們回去。提到「母親的家」,這在婦女的居所或帳棚與男人的居所分開的情況下,是很自然的說法,且比說「父親的家」更顯溫柔;這並不意味著她們的父親已經去世(二章11節)。
11-13. 參見邊註及注釋。利未人婚姻法(Levirate law)可能在摩押人中也存在,而在以色列,這項法律延伸到兄弟之外,適用於最近的親屬,因為波阿斯只是以利米勒的親屬(三章12節)。
14. **離別時的親吻**:與見面時一樣,是東方習俗中友好且尊重的問候。僅僅是禮貌上的親切與捨己的愛之間的區別,在兩位婦女的言語和行為中得到了最生動的描繪。路得決心堅定,要與主的子民同甘共苦(參見邊註及馬太福音十五章29-39節)。
19. **她們說**:即伯利恆的婦女說。這裡的希伯來文是陰性。
20. 參見邊註。對名字含義的類似暗示,可見於創世記三十二章36節;耶利米書二十章3節。
* **全能者**:沙代(Shaddai,參見創世記十七章1節注)。「全能者」這個名字幾乎只出現在摩西五經和約伯記中。在詩篇中出現過兩次,在先知書中出現過四次。
21. **耶和華作見證攻擊我**:這句話通常用於在法庭上對他人作見證(通常是不利的)(出埃及記二十章16節;撒母耳記下一章16節;以賽亞書三章9節)。拿俄米在靈裡的苦澀中抱怨,神自己轉而反對她,並將她的罪帶出來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