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恩斯聖經註釋與著作

Barnes' Notes on the New and Old Testaments & 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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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第32章

本章記錄了約旦河東最後一場戰爭,隨後將已征服的土地分配給流便支派、迦得支派以及瑪拿西支派的某些家族。

1節:「雅謝」:參閱邊註。這個地區雖然被包括在基列地中,但似乎對以色列定居者有特別的吸引力。所有前往基列(現代的貝爾卡)的旅行者都證實了這一點。

相較於約旦河以西的地區,其富饒程度更勝一籌。該地區的整體特徵是高地牧場,地勢起伏且林木茂密。在第一點上,其北部優於南部;但就土壤肥力而言,阿拉伯人更偏愛南部省份,在他們口中甚至流傳著一句諺語:「你找不到像貝爾卡(Belka)那樣的土地。」

3. 參見民數記 34-38 章註釋。
8. 你們列祖的:出埃及的那一代人如今已基本絕跡。參見民數記 26:64, 65。

加低斯巴尼亞:參見民數記 13:26。

12. 基尼洗族:基尼洗(創世記 36:11)是以東諸族長之一的名字;但以色列人和以東人有親緣關係,兩族使用相似的名字並不令人驚訝。
23. 你們的罪必追上你們:直譯為「你們當知道,你們的罪必追上你們」。摩西暗示他們的罪終將連同懲罰一起臨到他們身上。
27. 在耶和華面前:即在耶和華神聖的同在標記之前;參見民數記 10:17 註釋。
38. 瑪拿西半支派:即(參見民數記 32:39;約書亞記 17:1)瑪吉(Machir)的家族。摩西在為這些牧民分配他們所渴望的產業時,特別將他們已經征服的地區劃撥給這些瑪拿西人,作為對他們英勇表現和戰功的獎賞。就這樣,所有被征服的土地都得到了初步的處置,瑪吉人的積極與英勇也得到了回報。從第 39 節和約書亞記 17:1 可以清楚看出,瑪吉人的要求純粹是基於他們的戰功。

34-36. 此處提到的城市可分為三組。關於底本(Dibon),參見民數記 21:19。摩押石碑(Moabite stone)於 1868 年在此地被發現。這座城市在迦得支派最初獲得該領土時被佔領,後來由約書亞分配給流便支派,最終又被摩押人奪回,並一直掌握在他們手中。亞他錄(Ataroth),即「冠冕」(Atarus),位於底本西北七英里處。亞羅珥(Aroer)位於底本和亞嫩河之間。

亞特羅朔反(Atroth Shophan),即亞特羅-朔反,意為「朔反的亞特羅」或「洞穴的亞特羅」;以此與前一節提到的亞他錄區分開來,它們相距可能不遠。

這四座城市可稱為底本定居點。

35. 雅謝(參見第 1 節)與鄰近的約比哈(Jogbehah),位於東北方七英里處,構成了第二組。
36. 第三組迦得定居點位於約旦河谷,在前述地點的西邊。它包括伯寧拉(Beth-nimrah)和伯哈蘭(Beth-haran)。

37, 38. 流便支派的定居點比迦得支派更為集中。希實本(Heshbon)、以利亞利(Elealeh,東北方一英里處)、尼波(Nebo,可能在西南方三英里處)、巴力昆(Baal-meon,南方近兩英里處)、基列亭(Kirjathaim,可能為 Kureiyat)以及西比瑪(Sibmah,後世以葡萄園聞名,參見以賽亞書 16:8,位於希實本東方四英里處),全都環繞著這座古老的亞摩利首都。在土地分配時,流便支派可能保留了除希實本以外的所有這些城市,希實本後來歸給了利未人,此後被算在迦得支派境內。

無論是流便支派還是迦得支派,都不是他們所佔領城市的「建造者」(即創始者)。他們很可能是在這些城市中首次或重新修築了防禦工事,以便在約旦河對岸的戰役期間,為他們的家人提供安全之所,並為他們的羊群和牲畜提供一切便利。

39. 瑪吉的子孫:瑪拿西的兒子瑪吉早已去世;甚至他的兒子們也曾在約瑟的膝上被撫養長大(創世記 50:23)。但他的後裔所獲得的聲望,使他的家族幾乎達到了支派的地位;在下一節中,瑪吉的後裔被稱為「瑪吉」,就像猶大或以法蓮的子孫常被稱為「猶大」或「以法蓮」一樣。同樣,在士師記 5:14 中,瑪吉與以法蓮和西布倫並列。

去:即「已經前往」;這句話是為隨後記錄將他們所贏得的土地授予他們做鋪墊。

基列:更嚴格地說,是指北基列的一部分;儘管那裡住著亞摩利人,但它曾屬於噩王的國度。基列是瑪吉人祖先出身的地區(參見歷代志上 7:14)。

41. 睚珥的戰功——他是亞珥歌伯的征服者(申命記 3:14)——為他的名字增添了新的光彩;而該家族的名聲也得到了以色列士師睚珥歷史的證實,他無疑是其後裔:或許也體現在鄰近城市迦百農的會堂主管睚魯(路加福音 8:41)的記載中。

哈倭特睚珥:即睚珥的村莊,或者更準確地說是睚珥的帳棚群或「克拉爾」(kraals)。最初它們的數量是二十三個(歷代志上 2:22);在年輕睚珥的時代,這些地方很可能是通過繼承傳給他的,它們的數量要麼增加到了三十個,要麼被算作這個整數(士師記 10:4)。

42. 基納:現為 Kenarvit,是位於 el-Lejah 地區南端附近的一個重要遺址,位於浩蘭(Hauran)山脈的西坡上。正如其他情況一樣,征服者給它起的名字不久便不再使用,而舊名則沿用至今。

關於瑪吉人征服東北基列和巴珊的記載,無論是聖經還是傳統,都清楚地表明,這是由少數具有卓越軍事才能的領袖所完成的,他們迅速征服了一個遠大於他們所能殖民的地區。然而,睚珥的父親西古布(Segub)屬於猶大支派(參見民數記 27:1 及註釋;歷代志上 2:21, 22),很可能瑪拿西的領袖們說服了猶大支派中許多更具冒險精神的人,以及可能來自其他支派的人,加入他們對巴珊的遠征(參見約書亞記 19:34)。

瑪吉人並沒有滅絕該地區的所有居民(參見約書亞記 13:15 等)。約旦河以東地區的征服似乎從未像對岸那樣徹底。

在士師時代的動盪時期,東部的瑪拿西人為國家提供了良好的服務;參見士師記 5:14。基甸,以及可能的耶弗他,都屬於這個支派,他們在後代中反映了睚珥和挪巴在摩西時代所展現的尚武和冒險精神。

XXXIII. 1-49. 這份名單是摩西奉神的命令寫下的(第 2 節),無疑是為了紀念神在這段漫長而艱難的時期中,對祂子民的護理。

3-6. 關於這些地點,參見邊註。

3. 比哈希錄:希伯來文為「哈希錄」,但這可能只是抄寫錯誤。省略的「比」(pi)只是一個常見的埃及前綴。

以坦的曠野:即書珥大曠野中與以坦相鄰的部分;參見出埃及記 15:22 註釋。

直到西奈山的站點名單與出埃及記的敘述一致,只是這裡(第 10 節)提到了一個在紅海邊的營地,以及另外兩個在出埃及記中被省略的地點:多加和亞錄(第 12-14 節)。關於這些地點,參見出埃及記 17:1 註釋。

16, 17. 參見民數記 11:35 註釋。

18. 利提瑪:這個站點的名字源於 reten,即掃帚灌木,也就是和合本中的「羅騰樹」。這一定與民數記 13:26 中所說的加低斯營地是同一個地方。
19. 臨門帕烈:或更準確地說是「破口的臨門」。可拉的叛亂可能就是發生在這裡。

18-36. 此處列出的站點是懲罰性流浪期間所訪問的地點。確定它們的位置在許多情況下很困難,因為在這段時期內,並沒有一條明確的行軍路線。但很可能以色列人在這段時期內並沒有越過巴蘭曠野的邊界(如民數記 10:12 所定義),只是沿著鄰近的亞拉巴谷行進;而會幕和有組織的營地則在這些地點之間四處移動(參見民數記 20:1)。

利撒、哈拉大和他轄可能與羅馬地圖上的 Rala、Aradeh 和 Elthi 相同。哈摩拿(約書亞記 15:27 中的希實門)在 Azuimeh 山脈的位置,指出了以色列人所走的道路是繞過 Jebel Magrah 的西南端。

34. 艾巴拿:即「通道」。這個站點顯然位於以拉他灣(Elanitic gulf)的岸邊,潮水退去後會留下一條可供渡河的淺灘。因此,後來的塔古姆(Targum)將該詞譯為「淺灘」。
35. 以旬迦別:意為「巨人的脊樑」。Wady Ghadhyan 是一條向東流入亞拉巴谷的乾河,位於現今以拉他灣源頭以北數英里處。此處覆蓋亞拉巴谷部分地區的鹽沼,可被視為海水古時所能到達的極限;因此我們可以推斷,這裡在古代曾有一個廣闊的潮汐港灣,以旬迦別城就矗立在港灣的源頭。從所羅門時代開始,猶太人的海軍就是在這裡建造的(列王紀上 9:26, 22:49)。

41-49. 撒摩拿和普嫩是朝聖路上的站點,通過將這些經文與民數記 21:4 等進行比較,大致可以確定總體路線。

50-56. 驅逐迦南人和摧毀他們的偶像崇拜紀念碑早已被下令(參見邊註);第 54 節實質上是出埃及記 26:53-55 的重複。但第 55、56 節的莊嚴警告則是新的。他們過去在巴力毗珥事件中的過犯,以及最初在米甸戰爭中未能完全執行摩西的命令,使得這項警告變得必要。

XXXIV. 2. 迦南地:這裡的「迦南」一詞僅限於約旦河以西的領土。

3-5. 南部邊界始於死海。死海低窪河床向南延伸的寬闊荒涼山谷被稱為「乾河」(Ghor)。一條深而狹窄的峽谷在西南角進入該山谷;它被稱為 Wady-el-Fikreh,並以 Wady el-Marrah 的名字繼續向西南方向延伸;這條乾河最終消失在屬於「尋的曠野」的山丘之中。而加低斯巴尼亞(參見民數記 13:26 註釋),即「在尋的曠野中」,正如經文所暗示的,將是南部邊界的最南端。

因此,如果加低斯與現今的 Ain el-Weibeh 相同,那麼向西到埃及河(現今的 Wady el-Arish)的距離約為七十英里。在此區間內有哈薩亞達和押們;前者可能是 Hizedm 或遊牧村落地區的總稱(參見申命記 2:23),亞達是其中之一:而押們,或許可以認定為 Kesam,即現代的 Kasrimeh,這是一組位於山脊缺口北部的泉水,位於 Ain el-Kudeirit 西方不遠處。

[其他人認為邊界線是沿著亞拉巴谷的乾河,繞過 Azazimeh 山脈的南部,然後到達加低斯,再繞過該山脈的東南部,最後到達 Wady el-Arish。]

7-9. 北部邊界。關於「何珥山」,參見民數記 20:22 註釋。這裡的名字是指黎巴嫩山整個西部的山脊,全長八十英里,始於西頓東部,終止於哈馬入口正上方的一點(參見民數記 13:21)。該地北部邊界的最極點是西達得(Zedad)城,位於哈馬入口以東約三十英里處。因此,邊界向西南折返至西弗倫(Ziphron),位於大馬士革東北約四十英里處。哈薩以難可以推測為 Ayun eti-Dara,這是一處位於反黎巴嫩山脈中央大鏈條核心地帶的泉水。

10-12. 示番是哈薩以難之後的第一個點,具體位置不詳。利比拉這個名字,有些人讀作 Har-bel,即「巴力山」;也就是士師記 3:3 中的 Har-baal-Hermon。沒有比黑門山頂更顯著的地標了,它是整個反黎巴嫩山脈最南端且遠為最高的山峰,海拔一萬英尺,高出聖地所有其他山脈。Ain,即「泉水」,被認為是約旦河的源頭;而約旦河兩處最著名的源頭——達夫尼(Daphne)和帕尼亞斯(Paneas)——就位於黑門山西南腳下的平原上。

「基尼烈海」以其後來的名字「革尼撒勒」更為人所知,據信這只是基尼烈的訛音。邊界與該海平行,沿著東方約十英里處的山線延伸。

16-29. 在摩西預先選出的代表中,他們都是各自支派的王子,即主要家族的首領(參見民數記 13:2),其中只有猶大支派的迦勒是我們所熟知的(參見民數記 13:4 等)。支派被列出的順序是這段經文所特有的。如果將它們兩兩分組——猶大與西緬、便雅憫與但、瑪拿西與以法蓮、西布倫與以薩迦、亞設與拿弗他利——這些配對的順序與聖地中土地分配的順序一致,從地圖上看,也是從南到北兩兩相連。

35. 2. 郊野:更準確地說是「牧場」,這是他們的大型牲畜、綿羊、山羊,以及任何種類的牲畜所必需的(參見 2.3)。
5. 從城外:原文省略了「從」。此處意指劃定的界線應與城牆平行,並在城牆外圍進行。為了防止因城市形狀不規則或地形障礙等原因而導致面積受限,律法規定,在城牆外一千肘(約三分之一英里)處,無論是北、南、東、西,都必須留出一條長度不少於兩千肘的正面;透過根據地形連接這些測量出的邊界,就能確保利未人擁有足夠的空間。
6. 利未人的城邑在特殊意義上是屬於主的;因此,逃城——即誤殺者可以在神聖慈悲所設立的特殊制度保護下停留的地方——理所當然地從這些城邑中選出。毫無疑問,祭司和利未人也是在發生疑難案件時,最適合執行律法的人選:參見第 24 節註釋。
8. 最終,猶大支派和西緬支派龐大的聯合產業中,撥出了九座城邑給利未人;拿弗他利支派撥出了三座,其餘各支派則各撥出四座。
12. 報血仇的:希伯來文為 *goel*,這是一個原始含義不確定的詞。其詞源的晦澀恰恰證明了該職位歷史的悠久。該職位建立在創世記 9 章 6 節的原則之上:「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東方不成文的法典賦予被殺者最近的親屬為死者報仇的權利。這種粗糙的公義必然帶來嚴重的弊端。它沒有給被指控犯罪的人提供證明自己清白的機會;它不區分謀殺、誤殺和意外殺人;它使家族間的血仇永無止境,因為報血仇者本人也可能反過來被他所殺之人的親屬視為謀殺者。在沒有中央政府的情況下,這些弊端無法消除,但可以減輕;而本章所設立的制度,目的正是為了減輕這些弊端(參見出埃及記 21.13)。在沒有中央權力控制的阿拉伯部落中,這種報血仇的習俗至今仍完全存在。
12. 會眾:即地方性的法庭,由城中的長老組成(參見約書亞記 20.4)。

16-25. 其意為:既然以任何方式奪取他人的生命都是謀殺,並使謀殺者面臨同態復仇的懲罰;那麼,如果這行為是出於仇恨,那確實就是謀殺,謀殺者必被處死;但如果不是出於仇恨,會眾就應當介入,以阻止報血仇者的手。

19. 當他遇見他的時候:當然,前提是這是在逃城之外。
24. 此處考慮的是無辜誤殺者的情況。在疑難案件中,對於聲稱擁有庇護權的人,必然需要進行司法裁決,以判定其是否有罪或無辜。
25. 誤殺者只有在逃城的城牆內才是安全的。他實際上成了家鄉的流亡者。此處所作的規定,旨在標示誤殺行為的嚴重性,即使並非預謀;而隨之而來的種種不便,理所當然地由犯下該行為的人承擔。

直到大祭司死了:救主代贖的死,在律法書和猶太歷史的年鑑中投下了預影。大祭司作為整個被揀選的祭司中保家族的領袖與代表,作為唯一被委託執行某些主要祭司職能的人,作為唯一有特權在至聖所內進行年度代贖,並從神秘的烏陵和土明中獲得神旨意之特別啟示的人,是基督的典型。因此,每一位繼任大祭司的死,都預示了基督的死,藉著這死,被擄的人將得釋放,對過犯的記念也將止息。

30. 憑見證人的口:即至少要有兩位見證人(參見邊註引用)。本節及後續經文的規定,保護了本章的條例免受濫用。逃城的設立並非為了讓罪犯免受應得的懲罰。
31. 不可取贖價:更準確地說是「贖金」(參見出埃及記 21.30)。允許對謀殺案要求金錢賠償(《古蘭經》明確准許),在實踐中無疑減輕了私人報復制度的殘酷,但卻犧牲了第 12、33 節所提到的原則。
34. 因為我耶和華住在……:這是對人類為了自身私利而制定或放寬律法的一種強烈抗議。
36. 1-13. 西羅非哈的女兒們曾獲得一項條例(27.6-11),允許沒有男嗣而去世的以色列人的女兒繼承父親的產業。瑪吉族(西羅非哈曾屬於該族)的族長們現在獲得了一項補充條例,指示繼承人必須在自己的支派內通婚。
4. 被奪去:即永久地被奪去。禧年若不將產業歸還給原屬的支派,實際上將會確認這種產業的轉移。
11. 歸給她們父親兄弟的兒子:或更籠統地說,「歸給她們的親屬」。
24. 「我從你們中間挑選了十二個人,每支派一人。於是他們轉身,上山到了以實各谷,窺探那地。他們手裡拿著那地的果子,下到我們這裡,回報我們說:『耶和華我們神所賜給我們的是美地。』
26. 「然而,你們竟不肯上去,反而違背了耶和華你們神的命令。你們在帳棚內發怨言,說:『耶和華因為恨我們,所以將我們從埃及地領出來,要交在亞摩利人手中,毀滅我們。我們往哪裡去呢?我們的弟兄使我們的心消化,說:那民比我們又大又高,城邑又廣大,高得頂天,並且我們在那裡看見了亞衲族的人。』
29. 「我就對你們說:『不要驚恐,也不要怕他們。在你們前面行的耶和華你們的神,必為你們爭戰,正如他在埃及,在你們眼前,為你們所行的一切事一樣。並且在曠野,你也曾看見耶和華你的神撫養你,如同人撫養兒子一般,又在你們所行的路上,直到你們來到這地方。』
32. 「你們在這事上卻不信耶和華你們的神。他在路上,在你們前面行,為你們尋找安營的地方,夜間在火柱裡,日間在雲柱裡,指示你們當行的路。
34. 「耶和華聽見你們這話,就發怒,起誓說:『凡屬這惡世代的人,連一個也不得見我起誓應許賜給你們列祖的美地;惟有耶孚尼的兒子迦勒必得看見,並且我要將他所踏過的地賜給他和他的子孫,因為他專心跟從我。』
37. 「耶和華為你們的緣故也向我發怒,說:『你必不得進入那地。伺候你的嫩的兒子約書亞,他必進入那地。你要鼓勵他,因為他要使以色列人承受那地為業。並且你們的小孩子,就是你們所說必被擄掠的,和今日不知善惡的兒女,必進入那地。我要將那地賜給他們,他們必得為業。至於你們,要轉身,從紅海的路往曠野去。』
41. 「那時,你們回答我說:『我們得罪了耶和華,情願照耶和華我們神一切所吩咐的上去爭戰。』於是你們各人帶著兵器,擅自上山去了。
42. 「耶和華吩咐我說:『你對他們說:不要上去,也不要爭戰;因我不在你們中間,恐怕你們被仇敵殺敗。』我就告訴了你們,你們卻不聽從,竟違背耶和華的命令,擅自上山去了。住那山地的亞摩利人就出來攻擊你們,追趕你們,如蜂擁一般,在西珥殺退你們,直到何珥瑪。你們便回來,在耶和華面前哭號;耶和華卻不聽你們的聲音,也不向你們側耳。於是你們在加低斯住了許多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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