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恩斯聖經註釋與著作

Barnes' Notes on the New and Old Testaments & 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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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第31章

2節:「米甸人」:摩押人未被包括在內。因此看來,是米甸人,且只有他們,蓄意致力於敗壞以色列。

3節:「為耶和華報米甸人的仇」:對米甸人的戰爭並非普通的戰爭。與其說是戰爭,不如說是對一個極其有罪的民族執行神的判決。毫無疑問,米甸人中有許多人在個人層面上對以色列並無罪過。但他們的統治者蓄意採納巴蘭對付以色列的計謀,而他們的臣民也過於輕易地服從了這些命令。因此,這罪是國家的罪,報應也必然是國家的報應。

但不可將文中以色列人的使命視為普遍的屠殺許可。他們沒有裁量權去殺戮或饒恕。他們被命令毫不留情地滅絕,當他們表現出退縮跡象時,又被帶回執行任務(14節)。在這類事情上,他們別無選擇,只能執行神的命令;這是一次可怕但無疑是有益的彰顯,正如後來對迦南人的屠殺一樣,彰顯了神對罪的憤怒;這也是未來將罪人和罪惡從祂國度中徹底剷除的預表。

6節:「打發他們」:或譯「點派他們」。

6節:「非尼哈」:他因在心利和哥斯比事件中的表現(參閱二十五章7-13節),被視為此次遠征最合適的指揮官。

6節:「聖所的器皿和吹號的號筒」:或譯「聖所的器皿,即號筒」,因為號筒本身似乎就是所指的器皿。

8節:「並且殺了……其餘被殺的人」:譯為:「他們殺了米甸的諸王,此外還有在戰場上陣亡的;即……」。由此看來,除了這五位在戰後被處決的王之外,還有其他米甸王在戰鬥中喪生。這裡提到的五位首領是亞摩利王西宏的附庸(約書亞記十三章21節)。

10節:「好城堡」:譯為「營寨」,此處與創世記二十五章16節相同。該詞源於意為「一排」或「一列」的詞(參閱以西結書四十六章23節);可能指那些由石頭堆疊而成、覆蓋著帳篷布的住所,阿拉伯人至今仍在使用;在法國對阿爾及利亞的戰役敘述中,這些住所常被稱為「douars」。這些住所通常圍成一個圓圈。參閱十一章35節的「哈洗錄」。

11節:「掠物」指俘虜和牲畜;「戰利品」指裝飾品和其他財物。

16節:「引誘……犯罪」:直譯為「成為以色列人背信棄義的誘因」。

22節:「銅」:譯為「銅」。參閱創世記四章22節註釋。這節經文很有趣,說明了在那個早期時代,金屬被廣泛用於家庭用途。所有這些金屬在出埃及日期前幾個世紀的埃及就已很常見。

29節:「舉祭」:譯為「舉祭」,參閱十八章24節。此處譯為「舉祭」的詞,在28節中被正確地譯為「徵收」。

32節:參閱11節,譯為「除了戰士所奪的戰利品之外,掠物(即活的掠物)……」。戰利品在50節中有描述。

此處及隨後經文中,所掠奪的羊、牛、驢和人的數量都以整千數列出。因此,耶和華的貢物(37、38節等),作為那一半的五百分之一,也以整數呈現。無論是牲畜還是個人裝飾品,數量都極其龐大,這是米甸人的特徵。當他們在士師時代入侵以色列時,他們的財富仍然是這種性質(士師記六章5節,八章24節及後續經文)。貝都因人儘管過著狂野的遊牧生活,但至今仍保留著祖先對華麗裝飾的喜愛。

49節:文中未提及米甸人有任何抵抗。以色列人從這場勝利以及所有參戰人員的保全中,看到了神與他們同在的證據,因此有了50節的甘心祭。

50節:「鏈子」是「臂環」(撒母耳記下一章10節)。「戒指」是「指環」或「印戒」;「手鐲」則是懸掛在頸上的飾物(出埃及記三十五章22節)。

「為我們的靈魂在耶和華面前贖罪」:參閱出埃及記三十章11-16節。這贖罪並非為了犯下任何特定的罪行(那將需要流血的祭祀),而更像是出埃及記三十章人口普查時所獻的半舍客勒,是對領受了不配得之恩典的認可。這些若不承認,就會使靈魂負有罪債。

52節:這份祭物的價值約為兩萬英鎊。

53節:這節經文似乎暗示,士兵們與軍官不同(參閱49節),沒有從他們的戰利品中獻祭。當然,除了金子之外,還有許多價值較低材料的戰利品;參閱20、2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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