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恩斯聖經註釋與著作

Barnes' Notes on the New and Old Testaments & 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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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第30章

本章關於許願的條例,緊接在關於祭物的條例之後,這是很合適的,因為許願中有很大一部分總是與獻上這類祭物有關。關於估算許願獻給神之物,先前已有規定(利未記二十七章)。這項特別處理處於監護狀態下的人所許之願的新立法,很可能是由最近發生的實際困難案例所引起;摩西將其傳達給「各支派的首領」(1節),他們在司法職能上必須裁決這類問題。

本章沒有規定廢除男孩和年輕男子所許之願的條款;由此推斷,男性的許願在任何情況和條件下都是具有約束力的。

2節:「許願」是正面的;「約束」是負面的或限制性的。藉著許願,人承諾奉獻某物給神,或為祂完成某項工作;藉著約束,人禁止自己享受某種特權或樂趣。許願涉及「做」的義務;約束則涉及「不做」的義務。

3節:「在父家,年輕時」:通常在訂婚或結婚之前,女性(有些人認為是透過聘金)從父親的權下轉移到丈夫的權下。

5節:「主必赦免她」:即免除其義務。(參閱列王紀下五章18節)

6節:應譯為:「她若結了婚,而她身上有許願,或是口中冒失的言語,藉此約束自己的靈魂,等等。」這裡的「若」暗示了此處特別考慮的是已訂婚但尚未正式結婚的女孩。訂婚後,女子在結婚期到來之前,仍居住在父家;但從那時起,她的財產就歸屬於丈夫,她在個人身分上被視為屬於丈夫,因此對他不忠的行為,就像通姦一樣,要處以死刑(申命記二十二章23-24節)。因此,即使在丈夫正式將她迎娶過門之前,他也有權控制她的許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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