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恩斯聖經註釋與著作

Barnes' Notes on the New and Old Testaments & works
用語選擇

民數記 第19章

**第十九章:** 死亡以及一切與死亡相關的事物,被視為罪的彰顯與結果(創世記二章 17 節),因此是污穢的,會導致神與祂百姓之間活潑的關係中斷。這個原則並非在此處首次提出,也絕非摩西律法所獨有。相反,這在以色列人中自古以來就是傳統,在先前制定的各項條例中也已預設了這一點(參閱第 2 節;九章 6 節及後續經文;利未記十章 1、7 節,十一章 8、24 節,二十一章 1 節及後續經文),並且在許多古代與現代民族中,都能以各種形式追溯到這一點。摩西在此處與其他地方一樣,採納了現存的古老習俗,並加上了重要的補充,作為幫助他百姓靈性教育的工具。

此條例之所以在此時頒布,可能是因為先前關於可拉事件所引發的瘟疫(十六章 46-50 節),使死亡的污穢在營中廣泛蔓延,以至於似乎需要採取一些特別的潔淨措施,特別是因為那些死亡是以一種非比尋常的方式作為罪的刑罰。

**2. 一隻紅母牛。** 紅色,是為了預表人屬地的身體,正如「亞當」(Adam)這個名字暗示了人體所由造的紅土。

**沒有殘疾,未曾負軛。** 如同一般的贖罪祭(利未記四章 3 節)。「未曾負軛」在此處及其他地方(參閱邊註經文)皆適用於雌性祭牲。

**3. 此工作必然需要祭司;但由於這會使他在當天變得不潔(第 22 節),大祭司便免於執行此職。**

**營外。** 污穢被視為轉移到了將要為除罪而獻的祭牲身上。在這種情況下,祭牲就像那些受污穢的人一樣,必須被移到營外。此條例所要補救的特定污穢,是因接觸罪的記號與彰顯而產生的間接污穢,而非因實際犯罪而產生的直接與個人性的污穢。同樣地,無罪的本體(基督)也必須承擔與罪人交往的羞辱(路加福音五章 30 節,十五章 2 節)。正如紅母牛被逐出營外,救主在世時也很大程度上被神權政治的主要代表們排斥在團契之外,並在耶路撒冷城外被釘死在兩個強盜之間。參閱希伯來書十三章 11、12 節。

**6. 參閱利未記十四章 4 節註釋。**

**9. 除污穢的水。** 在八章 7 節中,除罪的水被稱為「除罪水」。因此,這裡將那用以補救法律上隔離狀態的水,稱為「除污穢的水」。

**10. 收集母牛灰的人與其他人一樣變得不潔。因為百姓先前轉移到母牛身上的污穢,被視為集中在灰燼之中。**

**11-22. 將死亡與接觸屍體等行為視為不潔,其一項實際效果是確保死者能儘早埋葬,並糾正東方一種不罕見的習俗,即任由死者被野獸吞食。**

🌐 Translate this page

Chrome 電腦版:頁面空白處按右鍵 →「翻譯成 English」或選擇其他語言。

Chrome 手機版:點右上角 ⋮ →「翻譯」→ 選擇語言。

也可使用 Chrome 網址列的翻譯圖示。

由讀者的 Chrome 內建翻譯處理;本站不使用付費翻譯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