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恩斯聖經註釋與著作

Barnes' Notes on the New and Old Testaments & works
用語選擇

尼希米記 第4章

4. 尼希米的插句禱告是他歷史記錄中最顯著的特徵之一。這是第一個例子。其他例子有五章 19 節,六章 9、14 節,十三章 14、22、29、31 節。
6. 到了一半:即達到預定高度的一半。
7. 阿拉伯人等:這支隊伍可能主要由阿拉伯人、亞捫人和亞實突人組成,參巴拉將他們作為自己的衛隊,構成了「撒馬利亞軍隊」的一部分(2 節)。這樣一支隊伍與耶路撒冷百姓之間的爭執,可能會被波斯國王所忽視。
9. 因為他們:或者作「對著他們」,即對著他們紮營的地方,可能在城市北側。
12. 十次:即反覆地。

從各處回來:邊註的譯法更好。住在撒馬利亞邊境的猶太人來到耶路撒冷,試圖讓他們的工人撤離工作,向他們描述即將到來的危險,並說:「你們必須回到家鄉,才能逃脫。」

18. 這些人所處的位置,是城牆內地勢最低、防禦最薄弱的地方,也是敵人最可能發動攻擊之處。
16. 鎧甲。或作「護心鏡」。在西元前九世紀的亞述,甚至更早的埃及,鎧甲就已相當普遍。它們是由薄的青銅或鐵片製成,縫在皮革或亞麻布上,並相互重疊。
22. 讓各人……住在耶路撒冷內,意即:「晚上不要回到各自的村莊或城市,而要留在耶路撒冷休息。」
23. 說等。此處經文可能有誤,無法譯出令人滿意的意義。請參閱邊註。

五章 2. 人多。若對此句稍作修訂,便能與下文形成精確的對仗,其意為:「我們抵押了兒女,好換取糧食來吃,以求存活。」參見第 5 節。

4. 王的稅。指應繳納給波斯君主的稅款(參見以斯拉記四章 15 節;以斯帖記十章 1 節)。在古代,沉重的稅賦往往導致債務與困苦。
5. 父親將女兒賣為奴婢的權力,在律法中有明確記載(出埃及記二十一章 7 節)。此處經文顯示父親亦有權賣兒子。無論哪種情況,賣身期限僅限六年,或直到下一個禧年為止(參見邊註)。
7. 你們各人向自己的弟兄取利。這句話是尼希米記特有的,結合上下文便可解釋清楚,顯示當時富有的猶太人並非單純放高利貸,而是透過抵押和質押來借貸。

6-8. 尼希米將自己的榜樣與那些富有的猶太人作對比。他曾花錢贖回那些在異族中為奴的同胞;而他們卻導致其他人被賣為奴,淪為猶太人的奴隸。

10. 我也……借給百姓銀錢糧食。尼希米曾借貸,但並未要求抵押。
11. 歸還……銀錢的百分之一。即利息。據推測,這百分之一可能是按月支付的,換言之,即年利率為百分之十二。律法完全禁止向以色列人收取利息(參見出埃及記二十二章 25 節;利未記二十五章 36 節等)。
13. 我抖著胸前的衣襟。意指衣服前襟的摺疊處,可用來當作口袋。參見以賽亞書四十九章 22 節邊註。
14. 我沒有吃省長的俸祿。意即:「我沒有像其他波斯省長那樣,靠著我所治理的百姓供養。」參見以斯拉記四章 14 節註釋。
15. 四十舍客勒銀子。這是從整個省份徵收的每日費用。對於尼希米所維持的那種規模的宴席(第 18 節)而言,這是一筆非常節制的開支。
16. 我恆心修造城牆。意即:「我作為總監工,親自參與城牆的修造工作。我沒有利用普遍的貧困,去收購窮人的土地。」
18. 參見所羅門王宴席更為豐盛的供應(邊註)。

六章 1. 在城門。應譯為「在城門處」。這項工程自然會被延後到最後才完成。

2. 選擇便雅憫邊界的阿挪作為會面地點,距離耶路撒冷約二十五或三十英里,無疑是為了將尼希米引誘到遠離他支持者的地方,以便能更有把握地攻擊他。
6. 這信是「公開的」,目的是讓內容廣為人知,使猶太人因信中包含的威脅而感到恐慌,進而拒絕繼續修造工程。
10. 他被禁閉。可能是因為某種禮儀上的不潔。參見耶利米書三十六章 5 節。
11. 像我這樣的人豈能逃跑?……進入殿裡保全生命呢?應譯為:「像我這樣的人,豈能進入殿裡而存活呢?」對於平民而言,進入聖所是死罪(參見民數記十八章 7 節)。
12. 猶太人中存在一派與參巴拉勾結並參與其陰謀的人,這是此處首次提及。參見第 17-19 節,十三章 4、5、28 節。
14. 挪亞底在其他地方未曾提及。米利暗、底波拉、戶勒大和亞拿的例子表明,先知的恩賜偶爾也會賜給女性(參見列王紀下二十二章 14 節註釋)。
16. 以祿月。即第六個月,相當於八月下旬至九月上旬。

五十二天。約瑟夫記載城牆修復耗時兩年四個月。但尼希米的敘述前後一致,且內容並無不合理之處。當他開始這項任務時,城牆各處皆已存在,僅需修復。工程分配給至少三十七個工作小組,他們同時勞作,材料隨手可得;儘管面臨種種威脅,工程仍未中斷。

18. 雖然多比雅被稱為「僕人」或「奴隸」(二章 10、19 節),且可能是參巴拉買來的奴隸,但他所處的地位使猶太貴族樂於與他結親。這完全符合東方的習俗,在東方,奴隸常能擔任高位並締結顯赫的婚姻。

七章 1. 正如聖殿的守衛先前由守門的、歌唱的和利未人擔任(歷代志上二十六章 1-10 節),現在整座城市的守衛也委託給這三類人,因為他們的經驗使他們成為最合適的人選。

2. 參見一章 2 節。

管理營樓的。或作「堡壘的長官」。參見邊註註釋。

即哈拿尼。

3. 直到太陽高升。這是一項不尋常的預防措施。東方的慣例通常是在日出時打開城門。
4. 城中的百姓稀少。隨所羅巴伯回歸的人數不超過四萬二千三百六十人(以斯拉記二章 66 節)。隨以斯拉回歸的人數則不到兩千人(以斯拉記八章 1-20 節)。
6. 有人認為隨後列出的整個名單(第 7-73 節)並非「從被擄之地回歸者」的名單,而是尼希米時代的猶太百姓名單。然而,第 7 節和以斯拉記二章 2 節強有力地支持了傳統觀點;而針對此觀點的部分反對意見,可透過將第 7 節的尼希米與以斯拉記二章 2 節的尼希米視為不同於省長尼希米的人,以及將「省長」(Tirshatha)視為可能屬於除尼希米之外其他人的官銜來化解(參見以斯拉記二章 63 節註釋)。

70-73. 與以斯拉記二章 69 節相比,金、銀和衣裳的總數有相當大的差異。通常的解釋是其中一處經文在傳抄過程中出現了訛誤。

73. 各住在自己的城裡。尼希米引用所羅巴伯的名單至此結束,隨後恢復敘述他自己時代耶路撒冷發生的事件(從第 3 節開始)。從內部證據來看,這段敘述(八至十章)似乎出自另一位作者之手(參見導論,第 591 頁)。

第 73 節的最後兩個子句應作為第八章的開頭(如七十士譯本所示)。經文應為:「當七月來到,以色列人住在自己的城裡時,眾百姓如同一人聚集……」等。參見邊註。

八章 1. 水門前的寬闊處。應譯為「廣場」或「庭院」。第 16 節亦同(參見以斯拉記十章 9 節)。這庭院似乎位於聖殿東門與城牆水門之間。因此,它應位於現代聖殿山的範圍內。

文士以斯拉。這是本書首次提及以斯拉,也是我們掌握他與尼希米同時代的第一個證據。他很可能在完成以斯拉記十章所記載的改革後不久,就回到了亞達薛西王的宮廷,直到城牆修復前後才再次造訪耶路撒冷,中間相隔了十多年。百姓請求他恢復律法的講解工作,這是他在前次造訪時百姓所熟悉的(以斯拉記七章 10、25 節),是非常自然的。

2. 七月一日。即「吹角節」(參見邊註註釋)。第 1 節所提到的百姓聚集,很可能是為了守這個節期。
4. 所提到的十三個人,很可能是當時負責聖殿侍奉之班次的祭司長。
5. 他們站起來。這是一種專注與尊重的態度。參見現今基督教會在誦讀當日福音書時的慣例。
7. 此處(以及九章 4、5 節,十章 0 節)的名字似乎並非個人的稱呼,而是利未家族的名稱,即耶書亞等人的後裔,他們生活在不晚於所羅巴伯的時代(七章 43 節,十二章 8 節)。
8. 講明意思。或是將希伯來文翻譯成亞蘭語方言,或是單純解釋晦澀的詞彙或段落。

使百姓明白。意即「他們(百姓)明白了所讀的內容」,或是「他們(利未人)在誦讀時進行了講解」。

9. 省長尼希米。此前尼希米自稱為「省長」(Pechah,五章 14、15、18 節),這是「總督」的常用詞。現在他首次被稱為「省長」(Tirshatha,參見以斯拉記二章 63 節註釋)。

百姓都哭了。因為律法生動地將他們所犯的疏忽與罪惡呈現在眼前。在第 10 節中,並非禁止猶太人為罪憂傷,而是禁止他們在節期中因表達憂傷而破壞了喜樂的氣氛。

10. 「分給」窮人食物,在除此處之外的後期歷史書中並未明確提及(參見邊註)。這種習俗自然是源於律法的這項命令(申命記十六章 11、14 節)。
18. 明白。應譯為「深思」。
14. 住棚節自從……以來,已經完全廢棄,或者說在「搭棚居住」方面(第 17 節)已經廢棄。

棕樹枝、茂密樹的枝子,為要照律法上所寫的去搭棚。於是百姓出去,取了樹枝來,各人在自己的房頂上,或院子裡,或神殿的院內,或水門的街上,或以法蓮門的街上搭棚。從擄到之地歸回的全會眾就搭棚,住在棚裡。自從嫩的兒子約書亞的時候,直到那日,以色列人沒有這樣行過。於是眾人大大喜樂。從頭一天直到末一天,尼希米每日誦讀神律法書。眾人守節七日,第八日照例有嚴肅會。

尼希米記第九章:這月二十四日,以色列人聚集,禁食,身穿麻衣,頭蒙灰塵。以色列人就與一切外邦人離絕,站著承認自己的罪惡和列祖的罪孽。那日,他們站著誦讀耶和華他們神的律法書四分之一的時間,又四分之一的時間認罪,敬拜耶和華他們的神。利未人耶書亞、巴尼、甲篾、示巴尼、布尼、示利比、巴尼、基拿尼站在利未人的臺上,大聲哀求耶和華他們的神。利未人耶書亞、甲篾、巴尼、哈沙尼、示利比、荷第雅、示巴尼、毗他希雅說:「你們要站起來稱頌耶和華你們的神,直到永永遠遠!耶和華啊,你榮耀之名是應當稱頌的!超乎一切稱頌和讚美。你,唯獨你是耶和華!你造了天和天上的天,並天上的萬象,地和地上的萬物,海和海中所有的;這一切都是你所保存的。天上的萬象也都敬拜你。」

(註釋)

15. 山上:這裡很可能指的是「橄欖山」。

松樹枝:應譯為「野橄欖枝」。律法中所指的樹木當時可能已經稀少。人們或許認為,只要使用與利未記中所述性質相似的樹枝,便符合了命令的精神。

17. 作者並非意指住棚節從約書亞時代到此時從未守過(參王上八2、66;拉三4),而是指自約書亞以來,從未有過像這次這樣盛大的慶祝。參王下二十三22;代下三十五18。

第九章 1. 節期從七月十五日持續到二十一日。二十二日是嚴肅會的日子(八18)。百姓似乎被允許休息一天,隨後便開始了他們早已準備好要進行的悔改工作(八9),並宣告了全國性的禁食。

4. 七十士譯本與拉丁通行本將「臺上」後的逗號刪去。所謂「利未人的臺上(或講臺)」,是指一個高出的平臺,使他們能更好地向百姓講話並帶領他們(參八4)。
5. 站起來:百姓先前曾跪下認罪並敬拜神(3節)。現在他們要採取讚美神時應有的姿態。參閱邊註經文。
6. 天上的萬象也都敬拜你:即天使。參王上二十二19;詩一百零三21。
17. 在他們悖逆中:七十士譯本及幾份手抄本均作「在埃及」(原文僅差一個字母),譯為「並指派了一位首領,要回到他們在埃及的為奴之地」。參閱邊註。這裡提到的指派領袖,被視為已經發生,而民數記中僅提到這是一個提議。
22. 你將他們分到各處:即分到應許之地的各個部分;或如某些人所偏好的譯法:「你將他們分佈在各地」。
25. 肥美:即「變得驕傲」或「放縱」——這詞僅出現於此處、邊註經文及耶利米書五章28節。

自己享福:應譯為「奢侈」。原文中的詞彙在其他地方並未出現,但同源詞使意義變得清晰。

26. 殺了你的先知:參王上十八4,十九10;代下二十四21。猶太傳統進一步證實,不只一位偉大的先知(如以賽亞、耶利米和以西結)被他們的同胞殺害。
27. 你賜給他們拯救者:參士師記三9等處。
38. 簽名:此處所用詞彙的確切含義雖有爭議,但其大意必然是所列出的各階層參與了簽署。在東方,以附上當事人的印章來證實契約是常見的做法(參耶三十二10)。

第十章 1. 此處的「西底家」很可能就是「撒督」(十三13)。「撒督」被明確稱為「文士」,很可能是這位文士起草了文件,因此「西底家」在尼希米之後立即簽名。

2-8. 這些名字並非指個人,而是代表家族。大祭司撒拉雅家族的印章,很可能是由以斯拉或以利亞實所蓋,他們二人都屬於該家族。

31. 安息日賣糧食:參閱十三章16節,那裡顯示這種對安息日的褻瀆已成為常態。

第七年:即「讓土地在安息年休息」(參閱邊註),並放棄「索債」(參閱五1-10)。

32. 三分之一舍客勒:這似乎是首次為維持聖殿事奉與建築而設立的年度捐款。律法中的半舍客勒(出三十13)僅在人口普查時繳納(這種情況很少發生),因此並非經常性的稅收。在後來的時代,年度繳納額從三分之一舍客勒提高到了半舍客勒(太十七24)。
34. 律法、大衛或所羅門都沒有為供應祭壇上永不熄滅的火所需的木柴做出特別規定。尼希米建立了一套制度,將供應木柴的責任作為一種輪流的負擔,分派給構成國家的各個宗族或家族。抽籤被用來決定各家族履行義務的順序。據約瑟夫記載,有一個特別的日子(五月十四日)被指定為運送木柴的日子;後來這個日子被視為一個盛大的節日,稱為「獻柴節」。

第十一章 1. 帶十分之一的人:在古代,透過強制遷移人口來人為擴大首都規模並不罕見。敘拉古在西元前500年左右就是以這種方式成為大城市的。傳統認為羅馬的偉大,部分原因也在於此。

4-19. 參閱邊註。這兩份記載似乎都是尼希米所進行的人口普查的官方登記冊摘錄。普查本身似乎僅限於耶路撒冷的居民。下表展示了尼希米記與歷代志中關於耶路撒冷總人口記載的差異。根據尼希米的人口數據,加上歷代志的補充,該市成年男性總人口為3734人,總人口約為14936人。根據歷代志,加上尼希米的補充,成年男性為4370人,總人口為17480人。由於尼提寧人和以法蓮、瑪拿西支派的以色列人(代上九3)未包含在任何名單中,我們可以推斷,在第1、2節所記錄的努力之後,實際居民人數並未遠低於20000人。

16. 管理神殿外事:例如徵收新設立的稅款(十32)、提供例行祭物、更換祭司服裝等。
17. 領頭稱謝:即「領唱者」或「詩班指揮」。
20. 歸回的群體雖然主要由兩個支派的成員組成,但代表了整個以色列民族。然而,他們所佔據的土地並非全地,而是構成猶大國的區域。
21. 俄斐勒:聖殿山南端的山脊,有自己的城牆(三27),可以被算作耶路撒冷之內或之外。此處將其視為一個獨立的地方。
22. 這裡所指的事務很可能是內部事務,與「外事」(16節)有所區別:其中一部分是將王室的賞賜分配給詩班成員(23節)。
23. 亞達薛西對聖殿事奉人員的善意,先前已透過免除他們一切稅收表現出來(拉七24)。現在看來,他更進一步,從王室收入中撥出款項給詩班成員。
24. 很難說毗他希雅擔任什麼職位。據我們所知,波斯政府體制下的常規官員只有總督、副總督、常任皇家秘書、指揮官以及臨時的糧食官。
25. 基列亞巴:即希伯倫。在希伯來人被擄期間,該地恢復了舊稱(書十五13)。

26-35. 這些經文中提到的許多地方在約書亞記十五章27-39節、十八章21-28節中都有提及。

36. 利未人有分:即「利未人散居在猶大和便雅憫的各個城鎮中」。

第十二章 本章由兩部分組成:(甲)不同時期祭司與利未人的領袖名單(1-26節);(乙)耶路撒冷城牆的奉獻禮(27-47節)。後一段文字無疑出自尼希米之手,大約寫於西元前433年。(甲)部分包含的名單共有四份:(1)歸回耶路撒冷的主要祭司與利未人家族(1-9節);(2)從耶書亞到雅杜亞的大祭司繼承順序(10-11節);(3)大祭司約雅金時期祭司家族的實際首領(12-21節);(4)同一時期主要的利未人家族(24-26節)。其中第1、3、4份名單可能是在尼希米時期編寫的,但第2份名單以目前的形式出現,必然是晚得多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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