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恩斯聖經註釋與著作

Barnes' Notes on the New and Old Testaments & 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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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 第22章

1. 人若偷牛或羊,宰了或賣了,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2.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致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3. 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必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賠償他所偷的。
4. 若所偷的,無論是牛,是驢,是羊,確實在他手裡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5. 人若使田地或葡萄園被吃盡,放牲畜在別人的田裡吃,就要拿自己田間最好的,和自己葡萄園最好的賠償。
6. 若火焚燒,以致燒了荊棘,將堆積的禾捆,或是站著的莊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放火的人必要賠償。
7. 人若將銀錢或物件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找到了賊,賊要加倍賠還。
8. 若找不到賊,房屋的主人就要就近審判官,看他有沒有下手拿了鄰舍的財物。
9. 在一切的過犯上,無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什麼失掉之物,有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呈到審判官面前,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鄰舍。
10.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走,無人看見,
11. 那看守的人要憑耶和華起誓,手裡沒有拿鄰舍的物,物主也要接受,看守的人就不必賠償。
12. 若是從他那裡被偷了,他就要賠償物主。
13. 若是被野獸撕碎了,他要帶來作證據,那被撕碎的,他就不必賠償。
14. 人若向鄰舍借什麼,那物受傷或死,物主不在旁邊,借的人必要賠償。
15. 若物主在旁邊,借的人就不必賠償;若是雇來的,也免了賠償,因為是為工價來的。
16.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17. 若女子的父親決意不將女兒給他,他也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銀子。
18.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19. 凡與獸淫合的,必要把他治死。
20.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21. 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22. 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
23. 若你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求,
24. 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25. 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26. 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
27. 因他只有這一件當頭,是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怎能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典的。
28. 不可毀謗神,也不可咒詛你百姓的官長。
29. 你要遲延獻上你莊稼的初熟之果和酒,也不可遲延。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30. 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我。
31. 你們要在我面前作聖潔的人。田間被野獸撕碎之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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