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第12章
摩西現在開始(十二至二十六章)將十誡的主要原則應用於百姓的教會、民事與社會生活中。我們將會注意到一些申命記律法中特有的細節,即使是從早期書卷重複的律法中,也引入了各種新的情況與細節。這是很自然的。西奈山的立法已過去近四十年,當時頒布的條件、時間、地點與環境,與現在大不相同。然而,西奈山的體系遠未被廢除或取消,相反地,整個過程都預設並假定了它的存在。它的存在與權威被視為此處所規定事項的起點,且假定百姓對其已有準確的認識。
3. 「他們的偶像」:參見七章5節註。
4. 即:「偶像崇拜者隨意在任何高山上、在各青翠樹下設立祭壇與偶像,但你們不可這樣做;耶和華親自指定你們敬拜的地點,你們只能在那裡尋求祂。」迦南人的宗教是屬人的;其敬拜方式是人所發明的。他們將聖所固定在山上,懷著能更接近天的虛妄想法,或是在深林中,那裡的寂靜與陰暗可能會使敬拜者感到敬畏。但這種迷信的手段不配用於真宗教。神在其中向人啟示了祂自己,並在他們中間彰顯了祂即時的同在與大能。祂要親自指定聖所與祂自己敬拜的儀式。
6. 「將祂的名放在那裡」意指向人彰顯祂神聖的同在。塔爾古姆譯本正確地將其指向「舍金納」(Shechinah,即神的榮耀同在);但這句話包含了神向人啟示祂自己及其屬性的所有各種方式。這條誡命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敬拜的合一,並透過合一確保敬拜的純潔。對於整個體制的偉大目標而言,百姓的宗教有一個全國性的中心顯然是必要的。一旦本節的訓誨被放鬆或忽視,腐敗隨即開始:參見基甸的例子(士八27);米迦的例子(士十八);耶羅波安的例子(王上十二26及後續經文)。
「耶和華所選擇要立祂名的地方」這句話讓我們聯想到耶路撒冷與所羅門聖殿。雖然這是由先知所說,且如詩篇(例如詩七十八67-69)所詮釋的那樣,它們確實適用於聖殿,但絕不能僅限於此。經文並非意味著神從一開始就永遠選擇同一個地點「立祂的名」,而是指總會有一個由祂所選擇的地點;百姓必須將祭物帶到那裡,而不可隨意或為了方便在其他地方獻祭。經文也並非禁止在適當的場合與適當的權柄下,在神「立祂名」之處以外的地方向神獻祭(參見二十七5、6;士六24,十三16;王上三4,十八31)。經文只是禁止在神為此目的所指定或允許的地點以外的任何地方獻祭。
6. 有人反對說,這條誡命不可能被執行,至少在後來領土縮小到猶大王國之前是如此。但在這些與其他誡命中,摩西無疑預設了許多事情。他在此處與其他地方一樣,正在更精確地規範與定義那些早已存在的制度,關於其中的許多細節,習慣已取代了具體立法的必要性。毫無疑問,百姓很清楚邁蒙尼德(Maimonides)在相關問題上明確告訴我們的:當無法立即支付時,對神的債務應保留到下一個大節期,然後再適當償還。特別需要遵守的是,除了神所指定接受祭物的地方外,不得獻上任何祭物。
7. 這是一項訓令,規定伴隨某些祭物(未具體說明)的節期也必須在同一個地方舉行。
8. 摩西指出,在此之前,他們在敬拜中並未遵守規定的秩序,因為在曠野漂流的生活中,這是不可能的。在漂流期間,無疑有許多時候會幕連續數日沒有支搭,而每日的祭物(民二十八3)以及許多其他條例,必然被省略(參見書五5)。在整卷申命記中,必須謹慎記住這一點。這說明了重複西奈山大部分立法內容的必要性,也暗示了為何某些部分被如此迫切地重申與強調,而其他部分則未被提及的原因。摩西現在警告百姓,當他們即將結束這種不穩定的生活方式時,神為自己選擇一個地方立祂名的旨意將會實現,因此整個神聖的儀式將成為義務。迦南的「安息與安全」(10、11節)被顯著地定為完全履行律法的必要條件與基礎:因此,公義的完美與漂流、危險與勞苦的結束相吻合。
15. 雖然嚴格規定關於宰殺祭牲的舊規則(參見利十七3等)必須遵守,但現在准許在家中宰殺日常食用所需的肉類。在這種情況下,禮儀上的區別不再適用,就像「羚羊」與「鹿」(允許食用但不可獻祭的動物)一樣。
21. 「若那地方……離你太遠」:意即「因為那地方離你太遠」。第15、16節給予的許可在此重複,並說明了原因。
30. 這一警告是基於古代異教世界普遍持有的觀念,即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守護神,忽視祂們將會帶來危險;參見王上二十23;王下十七26。以色列人應當避開這種迷信,因為這不配作為神的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