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第13章
上一章結尾的勸誡引出了一系列新的警告,旨在作為防止違反這些職責的進一步保障。正確的敬拜方式與形式已經確立:下一步是針對虛假敬拜的發起者與教唆者進行立法。
第十八章18節及後續經文考慮了另一種情況。
耶和華你神的話,為要謹守他今日所吩咐你的一切誡命,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正的事。
十四章 1. 你們是耶和華你們神的兒女。不可為死人割傷自己,也不可在兩眼之間剃光。 2. 因為你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3. 凡可憎的物,你都不可吃。 4. 可吃的走獸就是:牛、綿羊、山羊、 5. 鹿、羚羊、狍子、野山羊、麋鹿、野牛、山羚羊。 6. 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反芻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7. 但那反芻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兔子、沙番,因為是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8. 豬因為分蹄卻不反芻,就與你們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 9. 水中可吃的乃是:凡有鰭有鱗的都可以吃; 10. 凡無鰭無鱗的都不可吃,是與你們不潔淨。 11. 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12. 不可吃的乃是:鵰、狗頭鵰、紅頭鵰、 13. 鸇、小鷹、鷂鷹與其類, 14. 各樣烏鴉與其類, 15. 鴞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 16. 鴟鴞、貓頭鷹、角鴟、 17. 鵜鶘、鴖鳥、水老鴇、 18. 鸛、鷺鷥與其類,戴鵀與蝙蝠。 19. 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吃。 20. 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21. 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可以給城裡寄居的吃,或賣與外邦人,因為你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22. 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 23. 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在耶和華你神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吃,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神。 24. 當耶和華你神賜福與你的時候,耶和華你神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路也太長,使你不能把那十分之一帶到那裡去, 25. 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往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去。 26. 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或買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吃喝快樂。 27. 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 28. 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 29. 在你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裡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這樣,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十五章 1. 每逢七年的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 2. 豁免的定例乃是這樣:凡債主要把所借給鄰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鄰舍和弟兄追討,因為耶和華的豁免年已經宣告了。 3. 借給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討;但借給你弟兄,無論是什麼,都要豁免了。 4. 這樣,在你們中間必沒有窮人了,因為在耶和華你神賜你為業的地上,耶和華必大大賜福與你。 5. 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一切誡命, 6. 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照他所應許你的賜福與你。你必借給許多國民,卻不至向他們借貸;你必管轄許多國民,他們卻不能管轄你。 7.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無論哪一座城裡,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不可忍著心,揝著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 8. 總要向他鬆開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補他的不足。 9. 你要謹慎,不可心裡起惡念,說:「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你便惡眼看你窮乏的弟兄,什麼都不給他,以致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於你了。 10. 你總要給他,給他的時候心裡不可愁煩,因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這一切事上,並你手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11. 原來那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所以我吩咐你說:總要向你地上困苦窮乏的弟兄鬆開手。 12. 你弟兄中,若有一個希伯來男人或希伯來女人被賣給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 13. 你任他自由出去的時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 14. 要從你的羊群、禾場、酒榨之中,多多的給他;耶和華你的神怎樣賜福與你,你也要照樣給他。 15. 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神將你救贖;因此,我今日吩咐你這件事。 16. 他若對你說:「我不願意離開你」,是因為愛你和你的家,且因在你那裡很好, 17. 你就要拿錐子將他的耳朵在門上刺透,他便永為你的奴僕。你待婢女也要這樣。 18. 你任他自由出去的時候,不可看為難事,因為他服事你六年,較比雇工的工價多加一倍了。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所做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19. 你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凡是公的,都要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的神。牛群中頭生的,不可用它耕地;羊群中頭生的,不可剪毛。 20. 你和你的家屬,每年要在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在耶和華面前吃這頭生的。 21. 這頭生的若有什麼殘疾,就如瘸腿的、瞎眼的,無論有什麼惡殘疾,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神。 22. 可以在你城裡吃;潔淨人與不潔淨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與鹿一般。 23. 只是不可吃它的血,要倒在地上,像水一樣。
十六章 1. 你要守亞筆月,向耶和華你的神守逾越節,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在亞筆月夜間領你出埃及。 2. 你當在耶和華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地方,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宰牛羊為逾越節的祭。 3. 吃這祭物的時候,不可吃有酵的餅;七日之內要吃無酵餅,就是困苦餅(你本是急忙出了埃及地),要叫你一生一世記念你從埃及地出來的日子。 4. 七日之內,在你四境之內不可見酵,頭一日晚上所宰的肉,一點不可留到早晨。 5.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各城中,你不可宰逾越節的祭; 6. 只當在耶和華你神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地方,晚上日落的時候,照你出埃及的時候,宰逾越節的祭。 7. 當在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把肉烤了吃,次日早晨就回到你的帳棚去。 8. 你要吃無酵餅六日,第七日要向耶和華你的神守嚴肅會,不可做工。 9. 你要計算七七日:從開鐮收割禾稼時算起,共計七七日。 10. 你要照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福,手裡拿著甘心祭,獻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守七七節。 11. 你和你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以及在你們中間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都要在耶和華你神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地方,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歡樂。 12. 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所以你要謹守遵行這些律例。 13. 你收藏了禾場的穀、酒榨的酒以後,就要守住棚節七日。 14. 守節的時候,你和你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以及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都要歡樂。 15. 在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你當向耶和華你的神守節七日;因為耶和華你神在你一切的土產上和你手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你就非常地歡樂。 16. 你一切的男丁要在除酵節、七七節、住棚節,一年三次,在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朝見他,卻不可空手朝見。 17. 各人要按自己的力量,照耶和華你神所賜的福分,奉獻禮物。 18. 你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各城,按著各支派,設立審判官和官長。他們必按公義的審判判斷百姓。 19. 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智慧人的眼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 20. 你要追求至公至義,好叫你存活,承受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 21. 你為耶和華你的神築壇,不可在壇旁栽什麼樹木作為偶像。 22. 也不可為自己設立柱像,這是耶和華你神所恨惡的。
十七章 1. 凡有殘疾,或有什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神,因為這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2.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各城中,無論哪座城裡,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他的約, 3. 去事奉敬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所不曾吩咐的; 4. 有人告訴你,你也聽見了,就要細細地探聽,果然是真,確有這可憎的事行在以色列中, 5. 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 6. 要憑兩三個見證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見證人的口治死他。 7. 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8. 你城中若有難斷的案件,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在城裡難斷的,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去, 9. 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 10. 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著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 11. 要照著他們所教訓你的律法,按著他們所判斷的去行;不可偏離左右。 12. 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13. 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14. 到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若說:「我要立一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列國一樣。」 15. 你總要立耶和華你神所揀選的人為王。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外邦人為王。 16. 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因為耶和華曾對你們說:「不可再回那條路去。」
馬匹用於農業或旅行,但通常僅用於戰爭。在聖經中,馬不斷地作為肉體力量與受造物權能的象徵與體現(參詩二十 7,三十三 16、17,一四七 10;伯三十九 19 及下文),有時甚至被顯著地稱為「強壯者」(參耶八 16)。因此,這項禁令的精神在於:以色列的君王不可像其他世上的統治者那樣,將他的倚靠放在昂貴且令人生畏的戰爭裝備上(參何一 7)。
埃及是西亞各國獲取此類牲畜的主要來源(參出十四 5 及下文;王上十 28、29;王下七 6);然而,任何會「使百姓回埃及去」的交往、貿易或結盟,都將推翻神那偉大且慈愛的奇妙作為——即摩西之約的開端:從埃及的奴役中得救贖;並會蓄意招致神所威脅的(申二十八 68),作為以色列犯罪最嚴厲的懲罰。
「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在這第三項禁令中,如同前兩項一樣,過度行為是被禁止的。若無壓迫,幾乎無法積累巨額財富;而一旦積累,也必然會滋生驕傲與「倚靠無定的錢財」(提前六 17)。
「這律法的副本」:指整個摩西五經,或至少是摩西五經中的律法部分。
「在祭司利未人面前」:參註釋。
XVII. 1. 更好的譯法是:「祭司利未人,是的,整個利未支派,在以色列中不可有分,也不可有產業,等等。」
「和他的產業」:即神的產業,這是神在將應許之地及其屬世祝福賜給祂的百姓時,為自己所保留的部分;更具體地說是祭物與聖物,例如什一奉獻與初熟的果子。這些是神在以色列人財物中所佔的分;而既然利未人是神在以色列人中所佔的分,那麼由這些物資來供養利未人便是合宜的。關於此處所確立的原則,參哥林多前書九章 13、14 節。
該經文可能指平安祭,以及與平安祭相關的祭祀活動中被宰殺的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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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這些經文預設了只有部分利未人會居住在聖所並在那裡供職,其他人當然居住在利未城鎮的家中,或在其他地方「寄居」;參邊註。但若有任何利未人出於對聖所侍奉的愛,選擇在可以居住於自己家中時仍前往聖所,他應當享有為那些按班次供職者所提供的供養。
「觀兆的」:參民數記二十三章 23 節註釋。
「用法術的……行邪術的」:參利未記十九章 26 節註釋。
「行巫術的」:另譯「占卜者」;參出埃及記七章 11 節註釋。
「交鬼的……行巫術的」:參利未記十九章 31 節註釋。
「過陰的」:直譯為「詢問死者的人」。經文的目的顯然是將所有與這些行為相關的已知詞彙歸納在一起。參歷代志下三十三章 6 節。
16-19. 教會的古代教父與大多數現代注釋家都認為,我們的主就是這些經文中應許的先知。僅從新約聖經即可明顯看出,彌賽亞是基督教時代初期猶太人公認的解釋(參邊註,以及約四 25);當我們的主親自宣告摩西「寫過指著我說的話」(約五 46、47)時,也不能認為祂所指的不是這些話,因為這是摩西以自己的身份對此類事件所作的唯一預言。但這些經文似乎還有另一層同樣明顯(儘管是次要的)參考意義,即指一個先知職分,它應當不時地像摩西那樣,在神與百姓之間發揮作用;它應當向後者宣告神的旨意;它應當藉由其存在,使得神無需像在西奈山那樣直接向百姓說話(16 節;參 25 節及下文),也無需百姓在缺乏指引時轉向異教的迷信。
事實上,在我們面前的這些話語中,摩西既應許了一個先知職分,也特別應許了彌賽亞作為其核心;應許了一系列先知,並最終匯聚於一位傑出的人物身上。我們在主身上看到的先知特徵越是完美地展現,我們就越必須認為摩西的應許在祂身上得到了最徹底的實現。
XIX. 本章與接下來的兩章包含了旨在保護人類生命並將其神聖性銘刻在以色列人心中的法規。
1-18. 在這些經文中,關於準備通往逃城的道路、在領土擴張時增設逃城的規定,以及長老作為會眾代表進行干預的指示,是申命記所特有的,是對早期書卷中關於同一主題之律法的補充(參邊註)。
1-2. 約旦河東地區的三座逃城已經指定。摩西現在指示,當約旦河西的領土被征服後,也應在其中劃分另外三座城。這隨後得到了執行;參約書亞記二十章 1 節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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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此處為以色列邊界預期擴張至神所應許的最大限度(從埃及河到幼發拉底河,創十五 18;出二十三 31 及註釋)作了規定。由於百姓的罪,這一應許直到大衛征服非利士人、敘利亞人等之後才得以實現;且這僅是短暫的,因為隨著所羅門帝國的瓦解,許多被征服的民族重新獲得了獨立。
19、21. 參邊註。
XX. 1. 「馬匹和車輛」:東方軍隊中最令人生畏的要素,迦南人擁有大量此類裝備;參約書亞記十七章 16 節;士師記四章 3 節;撒母耳記上十三章 5 節。以色列無法以相應的軍力與之抗衡(參十七 16 註釋與邊註),但因有戰爭之神站在他們一邊,就不應被它們嚇倒;前提是這場戰爭得到了神的認可,因此是正義的。
「奉獻」:參邊註。該表達是恰當的,因為猶太人在佔有「新房」時,習慣舉行各種宗教儀式。本節所賦予的豁免權,與 7 節(參二十四 5)中的一樣,持續一年。
10-20. 旨在防止圍城戰中肆意破壞生命與財產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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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I. 2. 長老代表全體公民,法官代表官員:來自最近祭司城的祭司(5 節)也應在場。這樣,在清除那種若不清除就會附著於整個群體的血債時,所有階層都將有代表在場。
「打斷小母牛的頸項」:更好的譯法是「折斷其頸項」(參出十三 13)。殺死犧牲品的方式將這種潔淨儀式與贖罪祭區分開來,在贖罪祭中,當然會有血的流出與灑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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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二十一章 10-17 節:這段經文及隨後各章所載的條例,闡明了對人類生活與社會至關重要之各項個人權利與關係的神聖性。
10-14 節:此處所設想的戰爭,是指以色列人在徹底擊敗迦南人(參閱七章 3 節)並佔領其土地後,與鄰國發生的戰爭。
12 節:剃頭(這是常見的潔淨標記,參閱利未記十四章 8 節;民數記八章 7 節)以及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旨在象徵這名女子從外邦人與奴隸的身分,轉變為聖約子民中的妻子。為了保持一致性,要求她必須「修剪」(整理,參閱撒母耳記下十九章 24 節),而不是「任由生長」她的指甲;藉此,盡可能地拋棄她作為外邦人時的一切條件。
13 節:哀哭父母一個月。這是基於人道的動機,讓女子有時間與空間將情感從原有的親屬關係中抽離,並為新的關係做好心理準備。
14 節:不可賣她。更準確地說,是不可以強迫她:原文意為「強迫對待她」或「將她視為奴隸對待」。
16-17 節:摩西並非長子繼承權的創始者(參閱創世記二十五章 31 節),但他認可了這些權利,因為他發現這些權利早已存在於東方的社會體系中。父親的權柄可以在正當理由下廢除這些權利(參閱創世記二十七章 34 節),但此處禁止僅因個人的偏愛而這樣做。
18-21 節:父母對子女的正式指控,無需經過調查即可受理,因為這本身就是證據。因此,父母的正當權威得到了認可並有效地維護(參閱出埃及記二十章 12 節,二十一章 15、17 節;利未記二十章 9 節);然而,羅馬法律及其他外邦國家所賦予的、那種極端且不受限制的生殺大權,則被禁止於以色列父親之外。在此,正如上一條律法一樣,規定是為了防止權威被濫用。
22-23 節:關於古代猶太人所使用的刑罰:石刑(出埃及記十七章 4 節;申命記十三章 10 節等)、火刑(利未記二十章 14 節;二十一章 9 節)、刀殺(出埃及記三十二章 27 節)以及絞刑。後者雖然在聖經中未被明確提及,但拉比們認為這是最常見的刑罰,且在律法未明確規定其他刑罰時,這是適用的方式。懸掛(無論是掛在十字架、木樁或絞刑架上)並非作為奪取生命的方式,而是有時在死後附加的,用以加重懲罰。法老的膳長(創世記四十章 19 節)是在被刀殺後才被掛起來的;同樣地,約書亞(約書亞記十章 26 節)似乎也是這樣對待那五個與基遍交戰的王。參閱民數記二十五章 4 節。
23 節: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意即:「要在日落前將被掛的人埋葬:他懸掛的屍體會玷污土地;因為神的咒詛臨到他身上。」神的咒詛被認為臨到罪犯身上,可能是因為他被懸掛這一事實,顯示他犯下了極其惡劣的違背神聖約之罪。因此,在罪犯的刑罰執行完畢,並作為公眾警示懸掛一段時間後,聖地必須立即且完全地從他的存在中解脫出來。參閱加拉太書三章 13 節,保羅引用了這段經文並進行了應用。
二十二章:關於本章內容的總體性質,參閱二十一章 10 節的註釋。
5 節:凡屬男人的。即:不僅是他的服裝,還包括所有特別屬於他性別的物品;如武器、家庭用具等。性別之間的區別是自然的,且是神所設立的,若忽視這些區別,會導致不端莊,進而危及純潔(參閱哥林多前書十一章 3-15 節)。
6-7 節:這些誡命旨在培養人道精神。參閱二十五章 4 節;利未記二十二章 28 節;以及哥林多前書九章 9-10 節。
8 節:巴勒斯坦房屋的屋頂是平的,用於各種用途。參閱約書亞記二章 6 節;撒母耳記下十一章 2 節;使徒行傳十章 9 節等。欄杆是幾乎必要的防護措施。根據拉比的說法,欄杆的高度至少要兩肘(約三英尺)。
9-11 節:參閱邊註。第 10 節的禁令同樣是出於人道。牛與驢的大小和力量差異懸殊,將牠們套在一起對驢來說是殘酷的。這兩種動物被提及,是因為牠們是農業中最常用的;參閱以賽亞書三十章 24 節。
12 節:參閱民數記十五章 38 節及註釋。
19 節:罰款要付給父親,因為誹謗主要是針對作為妻子家庭之首的他。如果女子是孤兒,罰款則歸她自己。對誣告妻子所規定的刑罰是固定的且相對較輕,這顯示了當時女性地位與評價較低。
二十三章:本章要求以色列全會眾保持聖潔與純潔,並規定了公民的某些權利與義務。
1 節:參閱利未記二十一章 17-24 節。這些人因身體殘缺,無法展現神按自己形象所造的人性完整,因此被完全排除在聖約之外。然而,他們仍可以成為歸信者(參閱使徒行傳八章 27 節)。舊約聖經本身預言(以賽亞書五十六章 3-5 節),當彌賽亞國度降臨時,這種禁令將被移除,屆時以色列外在的象徵性完美與聖潔,將透過聖靈在教會中的同在與工作,在內在意義上得到成全。
2 節:私生子。可能指亂倫或通姦所生的孩子。
直到第十代。即(參閱下一節及尼希米記十三章 1 節),永遠。十是代表完美與完全的數字。
3-5 節:這條律法僅禁止那些被針對者的歸化。它並不禁止他們居住在該地;且似乎是指國家而非個人。無論如何,這並未被理解為禁止與摩押女子通婚;參閱路得記一章 4 節,四章 1-3 節。然而,路得和她的姊妹無疑是歸信者。
4 節:參閱邊註。摩押人和亞捫人應被視為同一血統的族群,而非兩個獨立的國家,且他們共同行動。參閱歷代志下二十章 1 節。
6 節:即「你不可邀請他們與你保持友好關係(參閱二十章 10 節以下),也不可將他們的福祉視為你的責任」:參閱以斯拉記九章 12 節。這裡並沒有仇恨或報復的訓令(參閱二章 9、19 節);但後來的歷史記錄了以色列與這些國家之間頻繁的敵對狀態。
7-8 節:以東人,作為雅各雙胞胎兄弟以掃的後裔(參閱二章 4 節),以及埃及人,作為那個長期對約瑟及其兄弟表現出好客的國家,不應成為厭惡的對象。埃及人的壓迫或許被視為法老的行為,而非人民的意願(出埃及記十一章 2-3 節);無論如何,這不應抹殺先前好客的記憶。
第三代。即以東人或埃及外邦人的曾孫:參閱出埃及記二十章 5 節中類似的說法。
9-14 節:整段經文並非指以色列民族在曠野中從埃及遷徙時的營地,而是指未來從迦南派出的軍事遠征。
16-17 節:所討論的情況是奴隸從外邦主人逃到聖地。當然,這假設逃亡者並非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僅是為了逃避主人的暴政。
17 節:參閱邊註。賣淫是偶像崇拜國家宗教儀式中常見的一部分,特別是在亞斯他錄或亞斯他特的崇拜中。參閱彌迦書一章 7 節;巴錄書六章 43 節。
18 節:另一種與前一節所暗示的相關的外邦習俗在此被禁止。「狗」一詞是比喻性的(參閱啟示錄二十二章 15 節),等同於前一節的「孌童」。
二十四章:在本章及下一章中,處理了某些特定的權利與義務,包括家庭、社會與民事方面。所提出的案例往往沒有明確的聯繫,似乎是為了說明律法中偉大原則在某些重要事件與環境中的應用。
1-4 節:這四節經文僅包含一個句子,應翻譯為:如果一個人娶了妻子,等等,並給了她休書;且(2 節)如果她離開了他的家並成為別人的妻子;且(3 節)如果後來的丈夫恨她,那麼(4 節)她以前的丈夫,等等,不可再娶她。
摩西既沒有創立也沒有規定離婚。這段經文的確切精神體現在我們主對猶太人所說的話中:「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才准許你們休妻」(馬太福音十九章 8 節)。摩西所記錄的婚姻原始制度(創世記二章 24 節)不僅闡明了婚姻關係的永恆性,而且我們面前的這些經文也清楚地暗示,離婚雖然在當時被容忍,卻違背了自然與神的秩序。改嫁的離婚婦女被「玷污」(4 節),並在此處與通姦者歸為一類(參閱利未記十八章 20 節)。因此,當我們的主宣告「凡娶被休婦人的,就是犯姦淫了」(馬太福音十九章 9 節)時,他正是按照摩西律法的精神說話。他所說的也同樣符合先知的思想(參閱瑪拉基書二章 14-16 節)。但摩西無法徹底終止一種傳統的習俗,這種習俗在猶太人與其他東方民族中都很常見。因此,他的目的是規範並減輕他無法根除的罪惡。
6 節:參閱出埃及記二十二章 25-26 節。
7 節:參閱二十一章 14 節及出埃及記二十一章 16 節。
10-19 節:參閱二十二章 25-37 節。
18 節:在你面前算為義。參閱六章 25 節註釋。
16 節:這是對地上審判官的告誡。在其他東方國家,罪犯的家人通常會被牽連進他的懲罰中(參閱以斯帖記九章 13-14 節)。在以色列則不然;參閱邊註。
17-22 節:參閱邊註。這些各種體恤行為所賦予的動機是同一個(18、22 節)。
二十五章 1-2 節:翻譯為:(1)如果人與人之間有爭訟,他們來到審判處,審判官要審判他們,判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參閱邊註及出埃及記二十三章 7 節;箴言十七章 15 節);(2)那麼,等等。
2 節:鞭打作為一種刑罰在利未記十九章 26 節中被提及。此處所說的鞭打是用棍子或杖在背上進行的(參閱箴言十章 13 節,十九章 29 節,二十六章 3 節)。
3 節:猶太人為了遵守律法的字面意義,將 39 下作為上限(參閱邊註)。四十象徵審判的完全程度(參閱創世記七章 12 節;民數記十四章 33-34 節);但以色列的子民不應像奴隸一樣在別人的憐憫下被鞭打。審判官必須始終在場,以確保律法的這一細節不被逾越。
4 節:參閱邊註。在其他勞動中,牛通常是被籠住嘴的。當牠們在打穀場上來回走動,將穀物從糠中踩出來時,應允許牠們分享勞動的果實。
5-10 節:叔娶嫂制。關於這一主題的律法並非猶太人所獨有,在各種古代與現代的東方民族中,本質上都是相同的(參閱創世記三十八章 8 節)。這些經文中的規則,就像關於離婚的規則一樣,只是納入了現有的古老習俗,並引入了各種明智且政治性的限制與減輕措施。此處強加給已故丈夫兄弟的義務,根源於一種原始觀念,即無子嗣是一場巨大的災難(參閱創世記十六章 4 節及註釋),而名字與家族的滅絕是可能發生的最嚴重的事情之一(參閱九章 14 節;詩篇一百零九篇 12-15 節)。為了避免這種情況,關於通婚的常規在這種情況下被擱置(參閱利未記十八章 16 節)。這種義務是沉重的(參閱路得記四章 6 節),且可能令人反感;因此,摩西將其大幅減少與限制。這種義務被視為對死者記憶的一種情感,而不是法律上可以強制執行的。這種義務一直延續到基督時代,從撒都該人向耶穌提出的關於這一點的問題中可以看出(參閱邊註)。
5 節:無子。原文意為「無子」。有女兒顯然就足夠了。女兒將繼承父親的名字與財產;參閱民數記二十七章 1-11 節。
27-37. 對罪人的身體、心智及外在環境的第二系列審判。
「眼瞎」:極有可能是指精神上的盲目;參見耶利米哀歌四章十四節;西番雅書一章十七節;哥林多後書三章十四節及後續經文。
30-38. 關於這些審判的應驗,請參見邊註參考經文。
39-48. 第三系列審判,影響到每一種勞動和事業,直到它完成了對國家徹底的毀滅,以及對其仇敵的屈服。
45-46. 參見第十二、十三節的對比。
49-61. 第四系列審判,描述當以色列被外邦仇敵征服時,隨之而來的災難與恐怖。
58-68. 第五系列審判。以色列從應許之地被連根拔起,並分散在其他國家之中。請查閱邊註參考經文。
「在那裡你們必賣自己」:應譯為「在那裡你們必自薦,或被提供販賣」。這項譴責在不止一個場合中字面應驗了:最顯著的是在提多將軍將數以千計的猶太人賣為奴隸並送往埃及時;但也發生在哈德良(Hadrian)統治時期,當時許多人在拉結的墳墓旁被販賣(創世記三十五章十九節)。
「無人買」:即沒有人會冒險僱用你們為奴,視你們為受神咒詛的人,在任何事上都要避開。
二十九章。本章與下一章包含摩西在莊嚴重申聖約時對百姓的講話。請查閱邊註參考經文,以證明歷史陳述或解釋晦澀的詞彙。
茵蔯是「苦艾」(absinthium)植物。它被用來比喻罪所帶來的痛苦和麻煩。
「長出苦膽和茵蔯的根」,在此處是指潛伏在他們中間、被背道所玷污的任何個人。
19-20. 參見耶利米書二十三章十七節的思想。這裡指的是那些隱秘且自負的罪人,他們自欺欺人,認為一切都好,因為他們隨從自己的計謀並亨通。參見詩篇七十三篇十一節及後續經文。
「以醉酒加渴」:其含義可能是:「他自己像喝水一樣喝下罪孽(約伯記十五章十六節),他引誘並毀滅了其他人——那些渴求罪惡或傾向罪惡的人。」從第十六節到第二十節整段經文的含義可以這樣表述:「你們看見了外邦人中偶像崇拜的可憎之事。因此,你們要謹慎,免得你們中間有隱秘的偶像崇拜者;這對周圍的人來說是一根苦毒的根。我說,不要有任何人在聽到律法對這種罪的咒詛時,心裡自欺,對自己說:『一切都會好起來的,因為我走在自己選擇的道路上,沒有受到干擾;』這樣做,不僅自己沉溺於罪中,還毀滅了每一個在他觸及範圍內受誘惑的弟兄;因為主必不饒恕他。」等等。
三十章。以色列的被棄和應許之地的荒涼並非神護理的終結。因此,講話的結尾是安慰與應許的話語。參見邊註參考經文及四章二十九節及後續經文;列王紀上八章四十六至五十節。
1-10. 神的管教將引導國家悔改,隨後神將再次祝福他們。
11-14. 「因信稱義的義」確實且真實地描述在律法的這些話語中;並且,在聖保羅的引導下(參見邊註參考經文),我們斷言這本意就是如此。因為摩西在此歸於神律法的簡明和易得性,除非透過信心的媒介,否則在經驗上並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即使在表面上和字面上,那律法是為我們寫下的,以至於「讀的人可以奔跑」,並且像摩西在猶太人面前那樣清楚地陳述了它的義務和制裁。誡命看似容易,但對屬血氣的人來說卻是真正不可能的,這構成了律法作為我們訓蒙的師傅,將我們引向基督的資格的一部分。
三十一章。2. 「我現在一百二十歲了」:自摩西當時八十歲,「對法老說話」(出埃及記七章七節。參見三十四章七節)以來,曠野漂流的四十年已經過去。
「我不能再出入」:應譯為,我將不再能夠出入。
申命記 第三十一章(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