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代志上 第1章
歷代志上 第23章
24-27節:從二十歲以上的利未人。利未人此前直到三十歲(第3節)才開始履行常規職務。律法規定他們在二十五歲時需承擔某些較輕的職責(民數記八章24節),但直到三十歲,他們才需負起聖殿的全職事奉。大衛王似乎在此作了變更。根據他「臨終的遺言」(第27節),利未人開始履行職務的年齡從三十歲提前到了二十歲。這項變更的依據是,隨著約櫃不再需要從一處搬運到另一處,而是有了永久的居所(第26節),利未人所承擔的勞務性質變得較為輕鬆。此後,大衛所定的年齡限制一直沿用(參見以斯拉記三章8節)。
27節:大衛臨終的遺言。有些人認為這指的是關於他統治末期的一部歷史著作,可能是由迦得或拿單所編寫(參見二十七章24節,二十九章29節)。其他人則認為,他留下了一部包含聖殿事奉指引的著作。
31節:雖然利未人本身不被允許獻祭,但在獻祭時,他們在許多方面協助祭司。參見歷代志下二十九章34節,三十五章11、12節。
節期的祭。指逾越節、五旬節和住棚節(參見邊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