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書 第1章
巴恩斯注釋 — 提摩太前書
巴恩斯注釋 — 提摩太前書
> 解經家:艾伯特·巴恩斯(Albert Barnes) > 時間:2026-04-30 15:22:33
第2章
提摩太前書 — 第2章
引言
保羅寫給提摩太的第一封書信。
引言。
一、提摩太生平簡述。
現今所能知道關於提摩太的一切,幾乎都來自新約聖經。他出生於特庇或路司得,但具體是哪一個城鎮已無法確定(徒16:1)。保羅在訪問這些地方時遇見他,此前似乎並不認識他。提摩太的母親名叫友尼基,是個虔誠的猶太婦人,他的外祖母羅以也是如此(提後1:5)。他的父親是希臘人,但顯然對猶太教並不排斥,因為提摩太從小就受過聖經的良好教導(提後3:15)。保羅約在主後51或52年來到特庇和路司得,並在那裡認識了提摩太;雖然無法確定提摩太當時的確切年齡,但有理由相信他那時是個年輕人(提前4:12)。似乎他是一個前途無量、充滿希望的青年,並且有一些特別的預兆表明他將在信仰上嶄露頭角,並對信仰產生廣泛的影響(提前1:18)。保羅初次遇見他時,他已是「門徒」,即一位基督徒歸信者;但他歸信的方式不詳。他的母親此前已歸信基督教(徒16:1),提摩太在路司得和以哥念附近的基督徒中也廣為人知。保羅和巴拿巴約在六七年前已在以哥念、特庇和路司得傳過福音,而保羅遇見提摩太(徒16:1)時,這位青年很可能已在這段時間內歸信。
有幾件事似乎促使使徒保羅引導他進入事奉,並讓他成為旅行的同伴。他的年輕;他對聖經的熟悉;「在他身上預言」的應驗;他的才華;他在教會中的普遍聲譽;以及,似乎還有他溫和的舉止,使他成為一個愉快的同伴,這些都吸引了使徒的注意,並使他希望提摩太能與他一同勞苦。為了滿足猶太人的偏見,並避免任何可能對他擔任聖職資格提出的異議,保羅給他行了割禮(徒16:3),他也被「長老會按手」按立為聖職(提前4:14)。這次按立發生的時間不詳;但最有可能是在他與保羅一同旅行之前,因為已知保羅當時在場,並在這次事件中扮演了主導角色(提後1:6)。
提摩太加入保羅和西拉後,與他們一同訪問了弗呂家和加拉太的教會,在那裡他們將耶路撒冷所定的規條交給他們遵守(徒16:4及後續經文)。完成這些事後,他們試圖一同前往小亞細亞西北部的庇推尼省,但受阻;於是他們去了每西亞,並到達特羅亞城(徒16:8)。路加似乎在此地加入了他們;從這個地方,遵從保羅所見的異象,他們前往馬其頓,首先在腓立比傳福音,並在那裡建立了一間教會。保羅和西拉在這座城裡被囚;但值得注意的是,聖經沒有提及提摩太和路加,也不清楚他們是否分擔了那裡的逼迫之苦。然而,一切都表明提摩太當時與他們在腓立比;因為他被提及是與他們一同啟程的(徒16:3及後續經文);而且我們發現,在使徒從監獄獲釋並在帖撒羅尼迦和庇哩亞傳道後,提摩太在庇哩亞(徒17:14)。從這個地方,保羅被帶到雅典,但留下吩咐,讓西拉和提摩太盡快到那裡與他會合。他們照辦了;但當提摩太來到雅典時,保羅認為探訪和安慰帖撒羅尼迦教會在苦難中是重要的,由於自己無法親自前往,他便不顧個人不便,將提摩太送回那間教會。完成那裡的職責後,提摩太在哥林多與使徒會合(徒18:5),《帖撒羅尼迦前書》就是從那裡寫成的。參見《帖撒羅尼迦前書》引言,以及帖前1:1;帖前3:2。這些事件約發生在主後52年。
保羅在哥林多停留了一年半(徒18:11),提摩太和西拉很可能一直與他同在。參見帖後1:1。從哥林多,他與百基拉和亞居拉一同航行到敘利亞,他似乎在以弗所途中將他們留下(徒18:18,19,26)。聖經沒有提及提摩太和西拉是否與他同行,但我們發現,在保羅去過凱撒利亞和安提阿,並返回以弗所後,提摩太再次與他在以弗所(徒18:22, 19:1,22)。從以弗所,他差派提摩太和以拉都到馬其頓(徒19:22);但目的為何,或他們停留多久,則不詳。從林前4:17看來,保羅預期提摩太這次旅程會停留在哥林多,並會給那裡的教會提供適合其情況的指示。保羅繼續留在以弗所,直到他因底米丟引起的騷亂被迫離開,他便離開前往馬其頓(徒20章)。提摩太在此期間是否從馬其頓返回以弗所,歷史中沒有明確提及;但這種假設並非不可能。保羅在以弗所居住的早期,似乎是安靜地勞苦(徒19:9,10);而提摩太是在底米丟引起騷亂之前被差派離開的(徒19:22)。保羅打算很快跟隨他,然後去耶路撒冷,再到羅馬(徒19:21)。保羅(徒20:31)在以弗所總共停留了約三年;因此,假設他在提摩太被派往馬其頓後,仍在那裡停留足夠長的時間,讓提摩太去而復返,這並非不合理。如果真是如此,那麼當他自己離開時,他很可能將提摩太留在他的位置上。比較提前1:3。普遍的觀點認為,《提摩太前書》是在這個時候寫成的:要麼是使徒在前往馬其頓的途中,要麼是在馬其頓期間。但這個觀點並非沒有爭議。保羅前往馬其頓約發生在主後58或59年。在徒20:4中,提摩太再次被提及,在保羅在希臘停留三個月後,他與保羅一同經馬其頓前往敘利亞。他與許多其他人一同前往「亞細亞」。他們先於保羅,在特羅亞等候他(徒20:5),然後無疑與他一同前往耶路撒冷。正是在這次,保羅在米利都向以弗所教會的長老們發表了告別訓詞(徒20:17及後續經文)。在馬其頓時,保羅寫了《哥林多後書》,當時提摩太與他同在,因為他一同發出問候(林後1:1)。提摩太在這次旅程中也在哥林多與使徒同在,當時保羅從那座城寫信給羅馬人(羅16:21)。
提摩太生平後期的事件較少為人所知。從《使徒行傳》來看,保羅在凱撒利亞被囚兩年期間,以及他航行到羅馬期間,提摩太似乎都不在他身邊。然而,可以確定的是,當使徒寫信給腓立比人、歌羅西人以及腓利門時,提摩太與使徒一同在羅馬(腓1:1,西1:1,門1:1)。從來13:23來看,提摩太也曾與使徒在那裡,但當書信寫成時,他正因某項重要任務而不在,保羅正期待他迅速返回(來13:23)。在保羅第一次和第二次被囚於羅馬之間,沒有提及提摩太,也不知道他在哪裡,或者他是否與保羅一同旅行。當他第二次被囚時,他寫了《提摩太後書》,其中他希望提摩太來到羅馬,並帶上他留在特羅亞的幾樣東西(提後4:9-13,21)。如果提摩太按照使徒的要求去了羅馬,他很可能在那裡見證了保羅的殉道。
關於提摩太晚年的生活,沒有任何可靠的記載。根據傳統,普遍的觀點是,他曾是「以弗所的主教」;他在那裡去世並被埋葬;他的遺骨後來被移至君士坦丁堡。他曾是以弗所「主教」的信念主要基於《提摩太後書》末尾的「附註」,但這完全沒有權威性。參見該附註的註釋。關於他是否是以弗所的監督制主教的問題,讀者可參閱我的《使徒教會組織與治理探討》[倫敦版,第91-114頁]。關於他死於以弗所,後來被移至君士坦丁堡的假設,沒有確鑿的歷史依據。
提摩太長期以來是使徒保羅的同伴和朋友,保羅也常以深情的關懷提及他。事實上,似乎沒有任何一位同工能像提摩太一樣,與保羅有如此深厚的感情。參見提前1:2,18,提後1:2, 2:1,林前4:17,保羅稱他為「我自己的兒子」和「我所愛的兒子」;提後1:4,保羅表達他熱切渴望見到他,並提及提摩太離別時所流的眼淚;林前16:10,11,保羅為他請求哥林多人給予友善的接待;羅16:21,帖前3:2;特別是腓2:19,20,保羅談到他的忠心,他在保羅事奉中的幫助,以及他對使徒所建立教會的關心。
二、書信寫作的時間與地點。
書信末尾的附註說明它是在老底嘉寫成的。但這些附註沒有權威性,其中許多是錯誤的。參見《哥林多前書》末尾的註釋。關於這封書信寫作的時間,以及因此而來的寫作地點,存在許多不同的意見。從書信本身可以確定的是,它是寫給在以弗所的提摩太的,而且是在保羅離開那座城前往馬其頓之後不久(提前1:3)。《使徒行傳》中提到保羅曾兩次到以弗所(徒18:19-23,19:1-41)。在他第一次訪問之後,他直接去了耶路撒冷,因此這封信不可能在那時寫成。那麼唯一的問題是,這封信是在保羅因底米丟引起的騷亂被迫離開那座城時寫的(徒20:1);還是他在羅馬第一次被囚之後的某個時候再次訪問以弗所,當然是在路加在《使徒行傳》中的敘述結束之後。如果是前一種情況,它約寫於主後58或59年;如果是後一種情況,約寫於主後64或65年。評論家們對此意見不一,這個問題至今仍未解決,可能無法完全確定。
支持前一種觀點的學者包括提奧多雷特(Theodoret)、本森(Benson)、撒迦利亞(Zaehariae)、米凱利斯(Michaelis)、施密特(Schmidt)、科普(Koppe)、普朗克(Planck)、格勞秀斯(Grotius)、萊特富特(Lightfoot)、維特修斯(Witsius)、拉德納(Lardner)、胡格(Hug)和斯圖爾特教授(Prof. Stuart)。後一種觀點,即書信是在保羅第一次被囚於羅馬之後寫成的,則由佩利(Paley)、皮爾森(Pearson)、勒方(L'Enfant)、勒克萊爾(Le Clere)、凱夫(Cave)、米爾(Mill)、惠特比(Whitby)、麥克奈特(Macknight)等人支持。
關於這封書信寫作日期的兩種觀點的理由分析,可在佩利的《保羅書信考證》(Hor. Paul.)、麥克奈特(Macknight)、胡格的《引論》(Hug's Intro.)和科普的《緒論》(Koppe, Proleg.)中找到。
艾恩霍恩(Eienhorn)的獨特理論,雖然得到一些巧妙而貌似有理但非決定性的論證支持,可見於他的《新約導論》(Einleitung in das neue Test. 3 B. 314--352)。
由於關於書信寫作時間的意見分歧,不可能以一種毫無疑問的方式來確定這個問題。然而,在我所能進行的最仔細的審查之後,我認為前一種觀點是正確的,即這封信是在保羅因底米丟引起的騷亂被迫離開以弗所後不久寫成的,正如《使徒行傳》19:1-20:1所記載的。支持這一觀點的理由簡述如下:
這些考量似乎如此清晰,本應毫無疑問,若非某些事情,許多人認為與此假設無法調和。這些困難如下:
(1.) 一個原因是,提摩太在以弗所被指派執行的主要任務——鄭重囑咐那裡某些人,除了保羅所教導的教義外,不要教導其他教義(提前1:3)——可能很快就完成了。保羅匆忙離開,由於他沒有機會親自完成這項工作,他便將其交給提摩太負責。但這不一定需要很長時間。
(2.) 另一個原因是,在那裡任命合適的教會職事的工作,也可能很快就完成了。事實上,已知那裡的教會不久之後就配備了合適的職事,因為保羅從米利都派人去請長老們在他前往耶路撒冷的途中在那裡與他會面。這句話是根據以下觀點提出的:提摩太在那裡預期執行的部分工作是為教會設立合適的職事。但沒有證據表明那是他工作的一部分。保羅在提前1:3中提及他被留在那裡的目的時,並沒有具體說明這一點,而且使徒在以弗所停留了那麼長時間——將近三年(徒20:31)——卻沒有用合適的職事組織教會,這幾乎是不可能的。此外,保羅在米利都對長老們的講話,暗示他們在保羅離開他們之前就已經獲得了任命。參見徒20:18-35,特別是徒20:35。這封信中給提摩太關於教會職事合適資格的指示,並不能證明他當時要在以弗所任命職事,因為這些是普遍性的指示,沒有特別針對那裡的教會,旨在指導他一生的工作。因此,提摩太在以弗所要履行的職責中,沒有任何會阻止他可能很快跟隨使徒進入馬其頓的假設。
(3.) 似乎保羅雖然可能打算,如果可能的話,在前往耶路撒冷的途中訪問以弗所,這與提前3:14,15,4:13相符,但如果那是他的意圖,他後來改變了主意,發現有必要做出其他安排。因此,徒20:16說:「保羅決定坐船經過以弗所,因為他不想在亞細亞耽延時間」;也就是說,他決定航行經過以弗所而不訪問它。似乎也很可能,這個決定是在他離開馬其頓之前就已經形成的,因為經文說他「已經決定」(εκρινε);如果是這樣,那麼假設他以某種方式向提摩太暗示他希望提摩太離開以弗所,並在他離開馬其頓之前與他會合,這並非不可能。
(4.) 事實上,與此假設相符的是,我們發現提摩太在保羅那次前往「亞細亞」時與他同在(徒20:4,5)。這些考量使得這封信很可能是在保羅因底米丟引起的騷亂之後,離開以弗所前往馬其頓後不久寫給提摩太的。由於保羅是意外被迫離開的,而且他還沒有完成在那裡打算做的事情,因此假設他會抓住最早的機會給提摩太適當的指示,讓他知道如何完成這項工作,這是再自然不過的了。
三、書信的寫作緣由與目的
這在提前1:3中有所說明。保羅去了馬其頓,是因突然被迫離開以弗所,當時他還沒有完全完成在那裡打算做的事情。他將提摩太留在那裡,「囑咐某些人不要傳講別的教義」:也就是說,不要傳講他自己在那裡所教導的教義之外的教義。從這點可以清楚看出,當時那裡盛行著某些錯誤,保羅認為糾正這些錯誤至關重要。關於這些錯誤,請參閱《以弗所書》和《歌羅西書》的引言。一些導致這封書信寫作的背景,可以從《使徒行傳》的歷史中收集;另一些則可以從書信本身中得出。從這些信息來源,我們了解到以弗所教會當時的以下情況,這些情況使得提摩太被留在那裡是合適的,並且這些指示被給予他以規範他的行為。
(1.) 居住在那裡的猶太人對使徒保羅有很大的反對(徒14:8,19)。
(2.) 教會中有教師試圖強制執行猶太律法的準則,並將該律法視為對基督徒有約束力(提前1:6,7)。
(3.) 居住在那裡的一些猶太人沉迷於趕鬼,並試圖利用基督教和耶穌的名來達到他們的自私目的(徒19:14)。比較提前1:4。
(4.) 猶太教師非常重視家譜和傳統,並且熱衷於辯論與律法相關的各種問題(提前1:4-6)。
(5.) 當時對婦女的權利以及她們在教會中應有的地位存在錯誤的觀點(提前2:8-15)。
(6.) 教會職事的組織尚未按照保羅的意願完成。很可能已經任命了一些職事,並給予他們一些關於職責的指示,但整個安排尚未完成(提前3,5)。
(7.) 關於如何妥善對待寡婦的某些問題尚未確定(提前5章)。
(8.) 使徒在傳道中灌輸了仁愛的原則,並主張所有人生而平等;似乎有些人藉此機會煽動僕人中的不滿和不服從精神。似乎有人提出這樣的教義:既然所有人生而平等,並且都蒙同一寶血救贖,因此那些被奴役的人就沒有義務服事他們的主人。顯然有人試圖煽動他們叛亂;打破社會階級區分,並製造不服從和混亂的狀態(提前6章;比較弗6:5-10,西3:22,4:2)。
本註釋的其餘部分將在提前1:2的註釋中繼續。提前1:1註釋的延續。第2節的材料在本材料末尾。
使徒被迫突然離開以弗所時,情況似乎就是如此。他此前主要親自指導那裡的教會事務,並努力糾正當時盛行的錯誤,將教會建立在正確的基礎上。事情似乎正朝著預期的結果發展;信仰在教會成員中日益鞏固(徒19:18-20);錯誤正在消退;社區越來越深刻地感受到基督教的價值;偶像崇拜的影響越來越小(徒19:23及後續經文);教會的完整組織安排正在進行中。在這些方面,情況如此有希望,以至於使徒希望能夠在不久的將來離開以弗所,並且實際上已經做好了安排(徒19:21)。但他的安排尚未完全完成,在完成之前,他因底米丟引起的騷亂被迫離開。因此,他留下提摩太來完成這些安排,並在這第一封書信中,給予他所有必要的指示,以指導他完成這項工作。
這種對使徒被迫離開以弗所時情況的看法,將使我們能夠理解這封書信的主旨,以及其中引入各種主題的原因。同時,這些指示具有普遍性,不僅對提摩太在以弗所,而且對他一生,以及對所有時代和所有地方的福音傳道者,都將是無價的指導。這些主題的更詳細闡述將在書信各章前的分析中提供。
《提摩太書》和《提多書》在新約聖經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沒有它們,默示的聖經卷冊將會出現明顯且極為重大的缺陷。它們的聖經正典權威從未受到教會主體的質疑,毫無疑問它們是使徒保羅的作品。如果仔細查考他所寫的各封書信以及新約聖經的其他各卷書,就會發現每一卷書都旨在完成一個重要的目的,如果缺少任何一卷,就會造成實質性的空白。儘管缺少其中任何一卷書,都不會損害新約聖經的整體,以至於模糊任何基本教義,或妨礙我們從其餘部分獲得救贖之道,但它會破壞真理的美麗和對稱性,並使教導體系有缺陷和不完整。
第2章
這也適用於提摩太書和提多書,如同其他書信一樣。它們填補了新約聖經中其他部分無法提供的空白,若沒有它們,人類關於救贖的教導將不完整。這些書信主要關乎聖職;雖然救主自己對此職分有重要的教導(太10,可16等處),保羅對以弗所長老的講話(徒20)以及哥林多書信中也有寶貴的建議,但鑑於聖職在教會組織中的重要性,似乎迫切需要更全面完整的指示。這些指示便在這些書信中提供了。它們對於聖職的性質、擔任者的資格以及由此產生的職責,都提供了我們所期望的全面而完整的教導。它們不僅適用於指導提摩太和提多完成他們被特別指派的工作,也適用於指導各時代、各地區的聖職人員。顯然,教會的品格和福祉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完全取決於聖職人員的品格。聖職是上帝為維護純正信仰並將其傳播到全世界所設立的偉大職分。教會堅守真理;在信心上被建立;在愛、純潔和熱心上顯著,其程度與聖職受尊崇並展現其工作資格成正比。在每個時代,教會的腐敗都始於聖職;而福音若以熱心傳播,教會若以其力量和美麗興起,那主要是在上帝將祂的靈豐盛地傾注在那些擔任聖職的人身上時。因此,這個職分對教會和世界的福祉如此重要,以至於在啟示錄中提供關於其性質和目的的完整指示是合宜的。我們在這些書信中得到了這些指示,新約聖經中幾乎沒有任何部分是教會比提摩太書和提多書更不能割捨的。如果聖職人員一直如這些書信所期望的那樣,如果擔任聖職的人員一直具備這裡所描述的品格和資格,我們相信教會將免於分裂的紛爭,而純正的福音也將早已傳遍世界。
然而,這些書信的價值不僅限於聖職人員。它們對整個教會的重要性也絲毫不減。教會的活力、純潔、免於紛爭、熱心和愛,以及在傳播福音上的勝利,都取決於聖職人員的品格。如果教會要世世代代興旺,講壇就必須由虔誠、博學、勤勞和忠心的聖職人員來充實,而教會的首要關懷之一就應該是確保這樣的聖職人員。要實現這個偉大目標,最好的方法莫過於讓這些書信中的教導始終銘記在教會成員的心中;雖然其中大部分內容特別適用於福音的傳道人,但教會本身若能虔誠而專心地研讀提摩太書和提多書,便能以最好的方式促進自身的純潔和興旺。
保羅達提摩太前書
第1章
第1章分析
本章包含以下主題:
(1.) 向提摩太致意,以保羅書信慣用的方式開頭。【第1-2節】
(2.) 保羅將提摩太留在以弗所的目的。【第3-4節】這是為了讓他糾正那裡一些教師的錯誤教導,特別是關於律法真正用途的錯誤。他們過度強調摩西律法中的某些事項;他們不理解律法的真正性質和目的;並且他們在教導中摻雜了許多純粹的虛構故事。
(3.) 律法的真正用途和目的。【第5-11節】律法是為了產生愛,而不是空洞的爭辯。它不是為了用虛妄和煩人的苦修與儀式束縛良心;它是為了約束和制止惡人。根據這些教師和當時普遍的猶太觀念,律法的用途是規定大量的形式,並確保在各種繁瑣的儀式和禮節中達到外在的順從。保羅指示提摩太教導他們,出於純潔的心和無虧的良心的愛,是宗教的基本原則,而「律法」主要旨在約束和控制惡人,並且福音闡明並強調了這個重要的真理。
(4.) 在此背景下提及福音,促使保羅向上帝表達感謝,因為他被託付了這救恩的信息。【第12-17節】他曾與其他人有相同的觀點。但他蒙了憐憫,並被允許傳揚那榮耀的福音,這福音為上帝的律法帶來了如此的光明,並揭示了一個值得普世接受的救恩計畫。
(5.) 保羅現在將這傳揚福音的莊嚴職責託付給提摩太。【第18-20節】他說,他蒙召從事這項工作,是根據先前對他所發出的預言,預期他將來在教會中的用處,並期望他不會像某些人那樣,使自己的信心沉船。
【第1節】保羅,耶穌基督的使徒。羅1:1
奉上帝的命令。林前1:1。
我們的救主。救主這個稱號既適用於父上帝,也適用於主耶穌基督,因為上帝是救恩的偉大創始者。路1:47。比較提前4:10,多2:10,猶1:25。
和主耶穌基督。使徒保羅直接從祂那裡領受了使命。加1:11,加1:12。
祂是我們的盼望。西1:27。
(a) 「奉命令」徒9:15
【第2節】寫給提摩太。關於提摩太的記載,請參閱導論 §1。
我因信主所生的真兒子。藉著我的工具歸信基督信仰,並被我視為父親般的愛。林前4:15。保羅沒有自己的孩子,他收養提摩太為兒子,並始終如一地將他視為兒子對待。他對提多也有同樣的感情。多1:4。比較加4:19;帖前2:7,帖前2:11;門1:10。
願恩惠、憐憫、平安歸於你,等等。羅1:7。
(c) 「我因信主所生的真兒子」徒16:1 (d) 「因信主」多1:4 (e) 「恩惠」加1:3,彼前1:2 【第3節】我曾勸你仍住在以弗所。從這句話可以清楚看出,保羅和提摩太曾一同在以弗所工作,這句話也符合保羅被迫離開之前尚未完成原定工作的假設。參閱導論 §2。
我往馬其頓去的時候。因底米丟和他的同業工匠所引起的騷動而被驅逐,徒20:1。參閱導論 §2, 3。
要你囑咐一些人。這裡的「囑咐」(παραγγειλης)這個詞,似乎比我們通常使用的「囑咐」一詞所包含的意義更深。如果只是一個單一的指示或命令,保羅在離開前就可以自己給予,但它似乎更指那種持續的教導,以說服這些各種異端者,並引導他們只傳授純正的教義。由於他們可能人數眾多,可能包含各種形式的錯誤,並且可能為他們的信仰提供貌似合理的理由,這顯然是一項需要時間的工作,因此提摩太被留下以便從容地完成這項任務。看來對保羅所激起的憤怒並未影響提摩太,他被允許留在那裡工作而未受騷擾。這些教師是誰尚不確定,但他們似乎是猶太裔,並傳授猶太人關於律法的特殊觀點。
不可傳異教。也就是說,不可傳授使徒們所教導以外的教義。這裡使用的希臘詞在古典作家中找不到,在新約聖經中也只出現在本信的提前6:3,那裡譯為「另有教訓」。我們可以在這裡了解提摩太被留在以弗所的目的。
(1.) 這是一個暫時的目的,而不是永久的安排。這是為了糾正那裡盛行的一些錯誤,如果保羅被允許留下,他自己很快就能糾正這些錯誤。保羅期望很快再回到他身邊,然後他們將聯合進行他們的工作。提前4:13,提前3:15。
(2.) 這不是為了讓他成為以弗所的「監督」。沒有證據表明他在那裡被「按立」,正如第二封書信的結尾所聲稱的(參閱該結尾的注釋),他要執行的職能也不是主教制的監督職能。他不是要負責一個「教區」,也不是要按立「次級」的聖職人員,也不是要執行堅振禮,也不是要執行紀律處分;他被留在那裡是為了特定的目的,這與現在被視為主教制監督的適當職能相去甚遠。也許從未有任何主張比聲稱提摩太是以弗所的「監督」更缺乏論據。參閱我的《使徒教會組織與治理探討》中對此條款的檢視 [倫敦版,第91-114頁]。
(f) 「往馬其頓去」徒20:1,3 【第4節】也不可聽從虛構無憑的故事。也就是說,他們不應將注意力放在虛構無憑的故事上,或將這些瑣事視為重要。「虛構無憑的故事」這裡指的是猶太拉比們那些空洞而幼稚的迷信和臆想。這類事物在希臘人和猶太人中都盛行,但這裡可能特別指後者。這些故事由瑣碎且毫無根據的傳說組成,他們認為這些傳說非常重要,並且似乎希望將其融入基督教的教導中。保羅在這些迷信中長大,他立刻看出它們會如何使人心偏離真理,並敗壞純正的信仰。靈魂的仇敵最成功的伎倆之一就是將虛構與真理混雜;當他無法通過直接反對來推翻真理時,就通過將大量虛假和瑣碎的東西混入其中來使其失效。
和無窮的家譜。這也指猶太人的教導。希伯來人仔細保存家譜記錄,因為這對於維持他們支派的區分是必要的。當然,在幾個世紀的流逝中,這些家譜會變得非常多、複雜和冗長——以至於可以毫不誇張地稱之為「無窮的」。猶太人非常重視它們,並堅持要仔細保存。然而,既然彌賽亞已經來臨——既然猶太政體將要終止——既然他們與外邦人之間的區分不再必要,並且支派的區分現在也無用,基督徒就沒有理由再重視這些區分了。此外,整個體系都與基督教的精神相悖,因為它助長了血統和出身的驕傲。
這等事只會引起爭論。這會提供麻煩和憤怒爭論的素材。它們往往難以解決或理解。它們變得複雜而令人困惑。沒有什麼比解開一個龐大的家譜更困難的了。因此,這樣做往往會引起爭執;而一旦解決,又會進一步引起關於等級和優先順序的問題。
卻不助於上帝在信心中的建立。這些探究對促進靈魂中的真信仰毫無幫助。它們無法確立任何永久的真理原則;它們無法確定任何真正關乎人類救恩的事。它們可能被終生追求,卻沒有一個靈魂因此而歸主;它們可能被最精確地解決,卻沒有一顆心因此而變得更好。這難道不仍然適用於教會中的許多爭議和文字遊戲嗎?任何爭議點,如果無論如何解決都不能使靈魂從罪中歸主,或確立促進真信仰的某個重要原則,那麼它就不值得費心。
如此行。這些詞是我們的譯者補充的,但它們對於句子的意義是必要的。其意思是,提摩太要留在以弗所,忠實地履行他被留在那裡所要完成的職責。
(g) 「聽從虛構無憑的故事」提前6:3,4,20 【第5節】但命令的總歸。羅10:4。為了讓提摩太完成他被任命的目的,他必須對律法的目的有正確的理解。他所指的那些教師非常強調律法的義務和重要性;保羅的意思是,他無意教導律法毫無意義,或者在正確理解時不具約束力。然而,他們對律法的性質和用途理解不正確,因此提摩太傳授正確的律法目的觀點非常重要。這裡的「命令」一詞,有些人理解為福音(道德里奇);另一些人理解為使徒在這裡給提摩太的特定命令(本森、克拉克和麥克奈特);但它似乎更自然地指上帝所命令的一切——祂的全部律法。由於這些教師的錯誤源於對律法性質和目的的不當觀點,保羅說應該理解這個目的。它不是為了製造區別和憤怒的爭執,也不是為了用瑣碎和繁重的規條束縛基督徒的心靈,而是為了產生愛。
就是愛。關於這個詞的意義,參閱林前13:1。
發自清潔的心。真正的愛必須發自聖潔的心。命令的目的不是僅僅確保愛的外部表達,而是那根植於內心的愛。
和無虧的良心。一個沒有罪惡感的良心。當然,如果良心的指示不斷被違背,或者一個人知道自己不斷做錯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愛上帝。如果一個人希望擁有愛上帝的證據,他就必須保持無虧的良心。所有虛假的愛,如果一個人知道自己活在罪中,都只是偽善。
和無偽的信心。對上帝毫不掩飾的信任。這似乎不是特指對主耶穌的信心,而是指所有對上帝的真愛,正如這律法所能產生的,都必須建立在對祂的信任之上。一個人如何能愛一個他毫無信任的人呢?我們能對一個我們毫無信任的所謂朋友表達愛嗎?因此,信心在律法之下和在福音之下同樣必要。
(a) 「命令的總歸」羅13:8,10,加5:14 (*) 「愛」 (b) 「清潔的心」提後2:22 【第6節】有人偏離了這些。旁註:沒有達到。這裡使用的詞 αστοχεω——原意是射不中目標;犯錯;然後是偏離。比較提前6:21,提後2:18。這並不是說他們曾經擁有他們所偏離的東西——因為射不中目標的人不一定曾經射中過——而只是說他們未能達到所指的事物,轉向了空談。「這些」(ων)是複數,不是指律法,而是指所列舉的事物——清潔的心、無虧的良心和無偽的信心。
轉去講虛浮的話。空談,空洞的演說,沒有意義的言論。這裡使用的詞不是指爭論或衝突,而是指那種沒有良好意義的言論。他們談論的是他們在律法中假定的區別;他們的傳統和儀式;他們無用的家譜,以及他們附加在摩西律法上的虛構陳述。
(1) 「偏離了」 【第7節】想要作律法的教師。也就是說,想要獲得精通摩西律法並有資格向他人解釋的聲譽。這在猶太人中是一種崇高的榮譽,這些教師也聲稱擁有同樣的殊榮。
卻不明白自己所講的。也就是說,他們不明白他們試圖向他人解釋的律法的真正性質和目的。這對猶太教師來說是如此,對以弗所教會中試圖解釋律法的人來說也是如此。他們似乎按照猶太人中普遍流行的原則來解釋律法,因此他們的教導極大地敗壞了福音的信仰。他們斷言自己一無所知的事情,儘管他們自信地斷言,但他們所說的往往是他們一無所知的事情。只要對猶太拉比的教導方式或他們傳統中的事物稍有了解,就能看出使徒這番話的準確性。艾倫的《現代猶太教》中可以找到足夠的例證。
(d) 「不明白」羅1:22 【第8節】我們知道律法是好的。我們承認這一點;這是我們都同意的。使徒顯然作出這項聲明,是為了防止人們認為他是律法的敵人。毫無疑問,這項指控會針對他,或針對任何持他剛才表達的觀點的人。如此談論那些教師認為律法中如此重要的事物,他們自然會宣稱他是律法本身的敵人,並樂於看到其所有要求被廢除。保羅說他無意這樣做。他承認律法是好的。他從未有一刻質疑過它。他只要求律法被正確理解和適當解釋。保羅從未傾向於質疑律法的卓越性和功用,無論它對他或對他人有何影響。比較羅7:12和徒21:21-26。
「人若按律法用,律法就是好的。」以適當的方式使用;為了它被設計的目的。它旨在佔據一個最重要的位置,但不應被濫用。保羅只要求它被正確使用,為了達到這一點,他接著說明了它的真正目的。
(e) 「律法是好的」羅7:12 【第9節】因為知道。也就是說,「如果有人知道或承認這一點,他對律法的目的就有正確的看法。」使徒並非特指他自己知道或承認這一點,因為那樣他就會使用分詞的複數形式(參閱希臘文);他的意思是,任何對律法有正確看法的人都會明白,他接下來要指明的就是律法的真正目的。
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這段經文的解釋有很大的分歧。有些人認為這裡的律法指的是摩西的禮儀律(克拉克、羅森穆勒、阿博特);另一些人認為是指律法的譴責部分(道德里奇和布盧菲爾德);還有一些人認為它的意思是律法的主要目的是約束惡人。然而,顯然使徒並非僅指禮儀律,因為他特別指出譴責不聖潔和褻瀆者;殺害父母者;說謊者和作偽證者。譴責這些事情的不是禮儀律,而是道德律。此外,也不能認為使徒的意思是律法對義人沒有約束力,或者義人沒有義務遵守律法——因為他到處教導道德律對全人類都有約束力。假設義人被解除遵守律法的義務,也就是說,被解除行義的義務,這也是荒謬的。他似乎也不是像麥克奈特所認為的那樣,律法不是為了稱義義人而設立的——因為這最初是它的目的之一。如果人一直遵守律法,他就會因此被稱義。其意義似乎是,律法的目的不是束縛和困擾那些義人,那些旨在盡職盡責並取悅上帝的人。它無意產生奴役和束縛的精神。正如猶太人所解釋的,它確實如此,而這種解釋似乎被保羅所指的以弗所教師所採納。他們教導的整體趨勢是使靈魂處於束縛狀態,並使宗教成為一種奴役的條件。保羅則教導,宗教是一種自由的狀態,而律法的主要目的不是用無數的規條和細微的規定來束縛義人的思想,而是為了約束惡人犯罪。所有法律都是如此。沒有一個好人會覺得自己被健全的法律束縛和限制,他也不會覺得法律的目的是將他貶為奴役狀態。只有惡人才有這種感覺——從這個意義上說,律法是為那些打算作惡的人設立的。
是為不法的人。為了約束和限制他們。這裡使用的詞原意是那些沒有法律的人,然後是指那些違法者——惡人。在可15:28,路22:37中譯為「犯法的人」;在徒2:23,帖後2:8中譯為「惡人」。
和不服從的人。那些不順從、無法無天、頑固不化的人。這個詞原意是指那些不受任何管轄或權威的人。在新約聖經中只出現在這裡,以及多1:6,10(譯為「不服約束的」),和來2:8(譯為「未曾使服」;即未曾使服於基督)。
為不虔敬的人。那些沒有宗教信仰的人;那些不敬拜或不尊榮上帝的人。這個希臘詞出現在以下所有地方,都被譯為「不虔敬的」:羅4:5,5:6,提前1:9,彼前4:18;彼後2:5,3:7,猶1:4,15。其意思是,律法是反對所有不敬拜或不尊榮上帝的人的。
和為罪人。這裡使用的詞是表示罪人的常用詞。它是普遍的,包括各種罪。
為不聖潔的人。「那些不顧對上帝或對人的責任的人。」羅賓遜詞典。這個詞在新約聖經中只出現在這裡和提後3:2。它特別指那些未能履行對上帝的責任,意思是那些沒有虔誠、不信教的人。
和世俗的人。這不一定意味著他們在褻瀆上帝之名或說髒話的意義上是世俗的——儘管這個詞也包括在內——但它原意是指那些不敬虔或嘲諷者。來12:16。這個詞只出現在以下地方,都被譯為「世俗的」:提前1:9,4:7,6:20,提後2:16,來12:16。一個輕蔑、嘲笑或蔑視宗教的人,符合這個詞的意義。
為弒父的。希臘文原意是毆打父親的人(羅賓遜),儘管這裡無疑是指弒父者。這在摩西律法中是明文禁止的,是可判處死刑的罪行,出21:15。據說羅馬法律不認為這種罪行可能發生,因此沒有相關的法令。這確實是最高級別的罪行;但事實表明,如果羅馬人認為它永遠不會發生,他們對人性判斷不正確。如果沒有約束,人沒有什麼罪不會犯,事實上,他沒有犯過任何可以想像的罪行。
弒母的。如果可能的話,這是一種比前者更殘暴、更駭人聽聞的罪行。我們無法想像有比這更殘暴的罪行,然而它卻發生了。尼祿命令殺害他的母親,犯罪史冊中不乏那些親手沾染生身母親鮮血的人的名字。這在摩西律法中也是明文禁止的,出21:15。
為殺人的。這個詞在新約聖經中沒有其他地方出現。它指殺人犯——兇手。這罪行在律法中是明文禁止的,出20:13,創9:6。
(f) 「律法」加5:23 【第10節】為淫亂的。利19:29,20:5。
為親男色的。雞姦者。關於這種罪行在古代盛行的證據,參閱羅1:27。這在摩西律法中是被禁止的,並可判處死刑。利20:13。
為拐人的。這裡使用的詞 ανδραποδιστης 在新約聖經中沒有其他地方出現。它原意是指為了使他人成為奴隸而偷竊他人的人——綁架者。這是人們成為奴隸的常見方式。有些人確實是在戰爭中被俘並賣為奴隸,但大多數被貶為奴役的人都是被綁架而成為奴隸的。孩子被從父母身邊偷走,妻子被從丈夫身邊偷走,丈夫被從妻子身邊偷走,父母被從孩子身邊偷走,或者整個家庭一起被偷走。沒有人自願成為奴隸,因此製造奴隸的整個過程都帶有最惡劣的盜竊性質。有什麼盜竊能比得上偷走一個人的孩子、妻子、父親或母親呢!拐賣人口的罪責,實質上由那些購買被偷走的人的人承擔——就像購買贓馬的人,明知是贓物,就參與了犯罪。這種罪行的一部分也附著在所有擁有奴隸並因此維持這種制度的人身上——因為這是一個已知源於盜竊的制度。這種罪行在上帝的律法中是明文禁止的,並可判處死刑,出21:16,申24:7。
為說謊的。利6:2-4,19:11。
為起假誓的。那些發假誓的人。利19:12,6:3;出20:7。
以及任何與純正教義相悖的事。與健全或正確的教導相悖——因為「教義」一詞就是這個意思。其意思是,如果還有任何其他事情是與上帝律法所給予的教導相悖的。
(a) 「教義」提後4:3,多1:9 【第11節】這是照著可稱頌之神的榮耀福音。福音是神聖啟示的體系。它闡明了上帝的旨意。它說明了職責,並在其主要原則上與律法一致,或與律法和諧。律法在原則上禁止福音所禁止的一切,因此,在宣揚福音的要求時,保羅說律法實際上禁止了福音中所有被禁止的事,並且旨在約束所有與福音相悖的人。律法與福音之間沒有矛盾。它們禁止相同的事物,而在道德和真虔誠方面,福音更清晰的啟示只是將律法中闡明的原則付諸實踐。因此,傳揚福音的人不應被視為與律法對立,保羅說,那些正確傳揚福音的人實際上闡明了律法的真正原則。他顯然意圖以此反駁那些自稱解釋摩西律法的假教師。他這裡的意思是,如果一個人想解釋律法,最好的解釋將在福音中找到,而傳揚福音正是他的職責。比較羅3:31。
可稱頌之神。由可稱頌之神所啟示——這位神也是律法的作者。這福音是託付給我的。不僅託付給他一人,而是與其他人共同託付給他,他直接從主那裡領受了它,林前9:17。加1:1。
(b) 「可稱頌之神」提前6:15 (c) 「託付」林前9:17 【第12節】我感謝我們的主基督耶穌。提到福音(提前1:11),以及福音託付給他的事實,使徒表達了他對呼召他傳揚福音的主的感激。主耶穌在他還是褻瀆者和迫害者時呼召了他。祂迫使他放棄迫害和褻瀆的生涯,將自己奉獻給福音的辯護和傳播。對於這一切,儘管這要求他放棄生活中最喜歡的計畫,以及所有誘人的野心,他現在覺得讚美歸於救贖主。如果一個好人會為某事感恩,並且應該感恩,那就是他被上帝的靈和護理引導,得以進入聖職。這確實是一項辛勞和自我犧牲的工作,需要放棄許多個人的安逸和舒適。它要求一個人放棄世俗顯赫的地位、財富和安逸的輝煌前景。它常常與匱乏、貧困、忽視和迫害聯繫在一起。但這是一個如此榮耀、如此卓越、如此高尚和令人高尚的職分;它在這裡伴隨著如此多的寶貴安慰,對世界如此有用,並且在來世有如此多的福樂和幸福的應許,以至於無論一個人為了成為福音的傳道人需要放棄什麼,他都應該感謝基督將他安置在這個職分上。一個傳道人在臨終時會覺得,上天賜予他的最大恩惠,就是將他的腳從野心之路、安逸或財富的追求中轉離,引導他走向他得以奉獻一生的聖工。
第2章
【第12節】 誰加給我能力。 誰賜予我這項事奉的能力或力量。使徒將他能參與事奉以及他履行這神聖職責的所有能力,都歸因於主耶穌。在此,不必像許多人那樣,假設他指的是賜予他的神蹟能力,但他承認任何忠心的牧者都會承認的事實:他履行職責的所有力量都來自基督。參閱 Jn 15:5;1Cor 15:10。
因他算我有忠心。 這等同於說他信任我。這意味著保羅的品格和對救主的忠誠,是值得信賴的,或者說,這些特質保證了他會忠心。一位君王派遣大使到外國宮廷,是信任他,若非有理由相信他會忠心,就不會委任他。對於所有蒙救贖主呼召進入事奉的人來說,情況也是如此。他們是基督派往失喪世界的使者。他將他們安置在事奉中,是表達對他們極大信任的行為——因為他將重大而重要的利益託付給他們。由此可知:
(1.) 任何不願對其主「忠心」的人,都不應認為自己蒙召事奉; (2.) 事奉的職分是最尊貴且責任重大的。沒有其他地方有如此重大的利益託付給人。
(d) 「加給我能力」 1Cor 15:10 (e) 「忠心」 1Cor 7:25 (f) 「把我安置」 Col 1:25
【第13節】 我從前是個褻瀆神的。 這並非指保羅在歸主前是現在所認為的公開褻瀆者——一個辱罵和詆毀神聖事物的人,或一個習慣於說髒話的人。他的品格似乎恰恰相反,因為他以極度尊重對待他所認為神聖的事物而聞名。Php 3:4-6。其意義是,他曾辱罵基督的名,並反對他及其事業——不相信他是彌賽亞;因此,在這種反對中,他實際上犯了褻瀆罪。他實際上曾輕蔑和辱罵真正的彌賽亞;他現在回顧這件事,感到極度羞愧,並驚訝於一個曾被他如此對待的人,竟然願意將他安置在事奉中。關於「褻瀆」一詞的意義,參閱 Mt 9:3。比較 Acts 26:11。保羅在其他地方提到他當時的行為時說,他認為自己所做的是應當做的,Acts 26:9;在此他卻說他現在認為那是褻瀆。由此可知,人們在日後回顧自己的行為時,可能會產生截然不同的看法。他們現在認為無害,甚至正確和適當的事,將來可能會使他們充滿羞愧和懊悔。罪人將來會為現在不以為意的事,感到最深的自責。
又是個逼迫人的。 Acts 9:1, Acts 22:4, 26:11, 1Cor 15:9, Gal 1:13,23。
又是個侮慢人的。 此處使用的詞 (υβριστης, hybristes) 在新約中只出現過一次,Rom 1:30,譯為「侮慢人的」。譯為「侮慢人的」並未能完全表達其力量。它不僅指造成傷害,更指造成傷害的方式或精神。它比「褻瀆者」或「逼迫者」的意義更強烈,意指他所做之事是帶著驕傲、傲慢、無禮的精神。他所做之事帶有邪惡和惡意的暴力,一種傲慢和暴虐的精神,這大大加重了所犯的錯誤。比較 Mt 22:6, Lk 11:45, 18:32, Acts 14:5, 1Thes 2:2; 2Cor 12:10 中的希臘文,以說明此詞的意義。丁道爾(Tindal)和科弗代爾(Coverdale)在此將其譯為「暴君」。
然而我蒙了憐憫,因為我是不信不明白的時候而做的。 參閱 Lk 23:34。保羅的無知和不信,並非完全免除他所作所為的過失,他也不認為是如此——因為他所做的是帶著暴力和邪惡的精神——但這些是減輕罪責的情形。它們有助於減輕他的罪過,也是上帝憐憫他的原因之一。因此,這裡所說的與救主為殺害他的人禱告時所說的相符:「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曉得。」毫無疑問,那些在無知中犯罪,並認為自己所做的是正確的人,比那些故意作惡的人,更有可能獲得憐憫。
(a) 「褻瀆神的」 Acts 8:3, 1Cor 15:9 (b) 「不明白」 Lk 23:34
【第14節】 並且我們主耶穌的恩典是格外豐盛。 也就是說,在他這種情況下的歸主,以及之後在他事奉中得到的幫助,都顯明了這恩典。
使我在基督耶穌裡有信心和愛心。 伴隨著信心和愛心的實踐;或產生信心和愛心。賜予他的恩典,體現在它所產生的信心和愛心上。1Cor 15:10。
【第15節】 這話是可信的。 希臘文:「這道(話語)是可信的」 (ο λογος)。這節經文帶有插入語的性質,似乎是使徒心中充滿了這個主題,所以將其插入敘述之中。他曾說他這個大罪人蒙了憐憫。這自然使他想到基督降世的目的——拯救罪人——並想到這真理在他自己身上得到了多麼顯著的印證,以及這件事如何表明這真理值得所有人關注。「話語」在此處意指教義、立場或宣告。「可信的」意指確實真實的;它是可以依賴的,或可以信賴的。其意義是,基督降世拯救罪人的教義,是確實真實的,可以信賴的。參閱 2Ti 2:11, Tit 3:8。
是值得完全接受的。 值得所有人擁抱或相信。這是因為:
(1.) 所有人都犯了罪,都需要一位救主。因此,所有人都應當歡迎一個向他們展示如何得救的教義。
(2.) 因為基督為所有人而死。
如果他只為一部分人而死,並且只能拯救一部分人,那麼就不能恰當地說這教義值得「所有人」接受。如果真是如此,那它與所有人有何關係?所有人又如何能對它感興趣或從中受益呢?如果醫院只為一部分病人提供了藥物,那麼宣布這樣一個事實就不能說值得所有人關注。它對那些為之設計的人來說,將是高度值得關注的,但會有一部分人與之無關;他們為何要關心呢?但如果它是為每個人提供的,那麼每個人都會對它有最高的興趣。同樣,如果救恩是為我預備的,那麼這件事就值得我最深切的關注;對每個人來說也是如此。如果不是為我預備的,我就與它無關。它根本不關我的事。
(3.) 福音中救恩的預備方式,使其值得普世接受。它提供了罪的完全赦免,以及靈魂歸向上帝。這以一種榮耀上帝的方式完成——維護他的律法和公義;同時,這也以一種榮耀人的方式完成。人此後被視為上帝的朋友和永生繼承人。他從墮落中被提升,恢復與造物主的恩寵。如果人自己要提出一種救恩方式,他想不出有哪種方式會比這更榮耀上帝和自己;沒有哪種方式能如此維護律法,並將他從所有現在貶低他的事物中提升出來。有什麼比上帝之子如此偉大榮耀者,將人的救恩視為熱切渴望的目標,更能賦予人更高的榮耀呢?
(4.) 從救恩本身的性質來看,它值得完全接受。天堂及其所有永恆的榮耀,透過基督的寶血被提供——這難道不值得普世接受嗎?人們會接受冠冕或王位;一座華麗的宅邸,或一份豐厚的產業;一份珠寶和黃金的禮物,如果自由地提供給他們;但這些與天堂相比,是何等微不足道!如果說有什麼值得普世接受的,那就是天堂,因為除非進入天堂,否則所有人都將悲慘。
就是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 這是福音的偉大而獨特的教義。他「降世」。因此,他有先前的存在。他來了。因此,他來是有目的的。這使他的福音更值得接受,因為他降世是有意圖、有計劃、有願望的。他「來」的時候,並無必要來;他來是為了拯救,而不是毀滅;是為了顯明憐憫,而不是宣告審判;是為了拯救罪人——貧窮的、失喪的、迷失的,而不是定他們的罪;他來是為了使他們恢復上帝的恩寵,將他們從墮落中提升,並帶他們進入天堂。
在罪人中我是一個罪魁。 希臘文:「首先」。這個詞用來表示卓越,意指他在罪人中居於首位。沒有人超越他。這並非指他在所有方面都是最大的罪人,而是指他在某些方面是如此大的罪人,以至於總體而言,沒有人超越他。他特別指的是他參與殺害聖徒的事;但與此相關,他無疑感到自己本性上極易犯罪。參閱 Rom 7。除了逼迫聖徒一事,年輕的掃羅在塔爾蘇斯時似乎是個極其道德的人,他的外在行為符合律法最嚴格的規定,Php 3:6, Acts 26:4,6。歸主後,他從未試圖減輕自己的行為或為自己辯解。他總是在所有場合、所有地方,完全承認自己是個罪人。他對此深信不疑,以至於他始終懷著自己極其不配的印象;因此他不僅說他曾是個罪大惡極的罪人,他還將其視為始終屬於他的事——「我是一個罪魁」。我們可以指出:
(1.) 一個真正的基督徒總是樂於承認他過去的生活是邪惡的; (2.) 這將成為靈魂持久而穩固的確信; (3.) 承認我們是罪人,與敬虔的證據和在敬虔上的高度成就並不矛盾。最傑出的基督徒對自己內心的墮落和過去生活的邪惡,有最深刻的感受。
(c) 「可信的」 2Ti 2:11, Tit 3:8 (d) 「降世」 Mt 9:13, Lk 19:10
【第16節】 然而,我蒙了憐憫,是為此。 也就是說,這是原因之一,或者說這是一個主要原因。我們不應認為這是唯一的原因。上帝透過他的歸主還有其他目的要達成;但這是他蒙赦免的目的之一——為了在所有時代提供一個永久的證據,證明最深重的罪也能被赦免。在開始時有這樣一個例子是好的,這樣就不會對赦免大罪人的可能性產生疑問。這個問題將因此永遠解決。
叫耶穌基督在我這罪魁身上。 並非時間上的「首先」,如我們的譯文似乎暗示的,而是「在我這罪魁(εν εμοι πρωτω)身上」,他可以顯明一個榜樣。其意思是,他作為罪人居於首位,而耶穌基督旨在向他這樣的人顯明憐憫,以便證明赦免最大罪人的可能性,使以後沒有人會因其罪行之大而絕望於救恩。
顯明他一切的忍耐。 最高的忍耐程度,以便永遠不會出現任何疑問的案例。他的例子表明,主耶穌能夠顯明任何可能的忍耐程度,並能憐憫最大可想像的罪犯。
給後來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樣。 (υποτυπωσιν, hypotyposin)。這個詞在新約中只出現在 2Ti 1:13,譯為「榜樣」。它原意是形式、草圖或不完美的描繪。然後它指榜樣或範例,在此意指保羅的案例是鼓勵後世罪人的榜樣。當他們渴望赦免和救恩時,可以仰望這個例子。它提供了他們所需的所有說明和論證,以證明他們可以被赦免。它永遠解決了最大罪人可以被赦免的問題;因為他既然是「罪魁」,就證明沒有任何情況是超越憐憫的可能性的。
給後來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樣。 所有人都可以從他所蒙的憐憫中得知,救恩是可以獲得的。從這節經文我們可以學到:
(1.) 沒有罪人應該絕望於憐憫。沒有人應該說自己是如此大的罪人,以至於無法被赦免。一個自認為是「罪魁」的人蒙了赦免,而且蒙赦免的目的正是為了闡明這個真理,即任何罪人都可以得救。他的例子作為這個真理的說明,流傳萬世;即使沒有其他例子,任何罪人現在都可以來,並希望得到憐憫。但還有其他例子。各階層、各種類的罪人都蒙了赦免。事實上,人類所能犯的任何形式的墮落,都有這樣的例子,即這樣的罪犯蒙了赦免。逼迫者可以反思,像他這樣的大敵基督者蒙了赦免;褻瀆者和說髒話的人,許多這樣的人蒙了赦免;殺人犯、盜賊、縱慾者,許多同樣品格的人蒙了憐憫,並被接納進入天堂。
(2.) 大罪人蒙赦免的事實,證明其他同類的人也可以蒙赦免。拯救他們的憐憫也能拯救我們——因為憐憫不會因頻繁施予而耗盡。那洗淨了許多人的代贖之血也能洗淨我們——因為它的功效不會因一次應用於有罪的靈魂而消失。因此,沒有人應該因為覺得自己的罪太大而無法被赦免,就絕望於獲得憐憫。讓他回顧過去,記住上帝所做的一切。讓他記住大數的掃羅的案例;讓他想想大衛和彼得;讓他回憶奧古斯丁、加德納上校、羅徹斯特伯爵、約翰·牛頓和約翰·班揚——以及成千上萬像他們一樣蒙了憐憫的人;在他們的例子中,讓他看到充分的證據,證明上帝願意拯救任何罪人,無論多麼卑劣,只要他悔改並相信。
(a) 「榜樣」 Rom 15:4
【第17節】 但願尊貴、榮耀歸與那不能朽壞、不能看見、永世的君王、獨一的真神。 這頌讚是因上帝向如此大的罪人所顯的憐憫而獻上的。當保羅回憶起他過去的生活和上帝對他靈魂的憐憫時,他心中充滿了感恩之情,這情感不容壓抑,必須表達出來。它確實打斷了他論述的思路,但他的心是如此充滿,以至於必須發聲。這正是基督徒靈魂充滿喜樂和感恩的一個例子,當他被引導進入一連串的思緒,回憶起他過去的罪惡和危險,以及他已蒙憐憫並擁有天堂的盼望時。使徒保羅常常按照希伯來人常見的寫作方式,在論述中插入頌讚的表達。參閱 Rom 1:25, 2Cor 11:31。上帝在此被稱為「君王」,如同他在聖經中常被稱呼一樣,表示他統治宇宙。這段經文的直譯是:「歸於萬世之王,那不朽壞的」等等。這句話「永世的君王」(βασιλει των αιωνων, basilei tōn aiōnōn)的意思是,他是一位統治萬世的君王。這並非指他自己永生,而是指他的統治延伸到所有時代或世代。地上君王的統治不會延續到後世;他的統治則會。他們的統治是暫時的;他的統治是持久的,隨著一代又一代的過去而持續,因此涵蓋了所有世代。
不能朽壞的。 這指的是上帝本身,而非他的統治。它意味著他不會死亡,並以此來區分他與其他君王。除了上帝之外,所有其他君王都會逝去——而且隨時都可能像其他人一樣死亡。
不能看見的。 1Timm 6:16。Jn 1:18。
獨一的真神。 Rom 16:27。「智慧的」一詞在許多手稿和一些新約版本中缺失。格里斯巴赫(Griesbach)將其省略;蒂特曼(Tittman)將其標記為可疑;哈恩(Hahn)的珍貴版本則將其剔除。伊拉斯謨(Erasmus)推測它是在反對亞流派時添加的,亞流派主張只有父是上帝,而既然這裡提到他,那麼「智慧的」一詞就被插入,僅僅表示完全的智慧屬性只屬於他。韋特斯坦(Wetstein)認為這個讀法是真實的,並懷疑在一些早期手稿中,它之所以缺失,是因為抄寫員認為兩個形容詞這樣連用不夠優雅。判斷這個讀法的真實性並不容易。無論採用哪種觀點,其意義都沒有實質性影響。耶和華是獨一的上帝是真實的;他也是獨一智慧的上帝也是真實的。異教徒的神是「虛無和謊言」,他們完全缺乏智慧。參閱 Ps 115:3-8, 135:16-18, Isa 40:18-20, 44:10-17。
願尊貴。 願所有應得的尊重和敬畏歸於他。
和榮耀。 讚美。願他永遠受萬民讚美。
阿們。 誠心所願;一種強烈的肯定表達。Jn 3:3。在此,它用來表示心靈對所用詞語所傳達的情感的莊嚴認同。Mt 6:13, 1Cor 14:16。
(b) 「永世的」 Ps 10:16 (c) 「不能看見的」 1Timm 6:15,16 (d) 「智慧的上帝」 Jn 1:16 (e) 「上帝」 Rom 16:27 (f) 「尊貴和榮耀」 1Chr 29:11
【第18節】 我將這命令。 這命令或訓誡。它並非指他作為主教或牧師所擁有的任何「職責」或「職位」,如現在這個詞有時的用法,而是指他正在向提摩太傳達的命令或訓誡。特別是指 1Timm 1:3 中的命令。
照著從前指著你的預言。 這句話的普遍意義是清楚的。那就是,保羅正在將一項重要的託付交給他,這項託付需要極大的智慧和忠誠;而他這樣做是符合對提摩太所懷的希望,以及對他在教會中影響力的一些明確預期。從提摩太年輕時起,人們就一直希望他會成為一個可以託付重任的人;並且曾預言他將成為宗教的傑出朋友。這些希望似乎是因他所受的嚴謹宗教訓練(2Ti 2:2, 3:15),以及他早期所表現出的嚴肅、謹慎和虔誠的跡象而產生的。懷有這樣的希望是很自然的;而且從這裡看來,這些希望甚至已經形成了預言的形式。我們不一定需要假設這些預言是受默感的,因為這個詞可以用通俗的意義來使用,就像現在常常一樣。我們現在習慣性地談論預測或預言一個嚴肅、謹慎、好學和虔誠的年輕人的未來用處。我們從他現在的樣子推斷他將來的樣子,我們不認為冒險預測他如果活著,將會成為一個可以託付重要利益的人是不安全或不恰當的。然而,由於基督教會中有先知(Acts 11:27; 1Cor 14:32),並且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可能受默感預言未來事件,因此假設其中一些人曾預言過這位受過宗教教育的年輕人的未來用處,並非不恰當。無論這句話的意義為何,可以提出以下一般性觀察:當一個年輕人開始積極的生活職責,並被託付重大利益時,提醒他曾被寄予的希望;曾對他未來用處形成的預期;以及虔誠和有識之士對他未來品格的評價,並非不恰當。這是一種回憶,它會增加他的責任感,而非奉承他的虛榮心;它也可以成為激勵他勤奮和忠誠的手段。一個有道德的年輕人不會輕易辜負朋友長期以來的希望。他很可能會因記住他們對他未來成功的熱切期望而更加勤奮。
叫你藉著這些。 藉著那些預言。也就是說,藉著這些預言和希望的激勵和興奮,你可能會被引導至忠誠和有益。
可以打那美好的仗。 基督徒的生活常被比作一場爭奪勝利的戰爭或鬥爭,參閱 Eph 6:10-17, 1Cor 9:7, 2Cor 10:4,而基督徒事奉的職責尤其被比作士兵的職責,2Ti 2:3,4, 4:7。這裡的意思是,他應該作為一個基督徒和一個牧者,在他所從事的聖工中熱切爭戰,並努力爭取勝利。一個「打那美好的仗」的人,是投身於正義事業的人;是對他的指揮官和他的崗位忠心的人;是警醒觀察敵人動向,並勇敢無畏地迎戰敵人的人;是從不背棄他的旗幟,並持續忠心直到他的服役期滿或直到死亡的人。基督徒牧者就應該是這樣一個士兵。
(a) 「照著預言」 1Thes 4:14 (*) 「指著你」 「關於你」
【第19節】 常存信心。 忠於你所投身的事業,如同一個好士兵應當做的那樣。在我看來,這並非指提摩太應當持守福音所啟示的教義體系,而是指他應當擁有一個好士兵所應有的忠誠。他不應背叛他的職責。他應當以堅定不移的態度忠於他的主人的事業。這當然包括相信真理,但這並非這句話的主要思想。
和無虧的良心。 Acts 23:1。無虧的良心,以及忠誠,在救贖主的事奉中是必要的。無虧的良心是指對何為正確有充分的認識,並且誠實地遵循其指示。
有人丟棄良心。 也就是說,有些人丟棄了這無虧的良心,換句話說,沒有遵循其指示。因此,這裡教導的真理是,人們因不持守無虧的良心而使他們的信心沉船。他們愛罪。他們追隨情慾的引導。他們選擇沉溺於肉體的慾望。當然,如果他們這樣做,他們就必須拒絕和放棄福音。人們之所以成為不信者,是因為他們想沉溺於罪惡。沒有人能既是縱慾者,又愛那要求生活純潔的福音。如果人們持守無虧的良心,那麼堅定相信福音的道路就會容易。如果人們不這樣做,他們就必須預期遲早會陷入不信。
在真道上。 關於信心的整個主題。他們對上帝不忠,他們拒絕了整個福音體系。「信心」有時用來指福音——因為信心是福音中最重要的事。
就如同船破壞了一般。 信心完全毀滅了——就像一艘船撞上礁石沉沒而完全毀壞一樣。
(b) 「常存信心」 1Timm 3:9
【第20節】 其中有許米乃和亞力山大。 許米乃在新約中只在 2Ti 2:17 提及,與腓利徒一同被提及為一個非常危險的人。Acts 19:33 中提到一個亞力山大,有些人認為與此處所指是同一人。然而,不確定是否指同一人。Acts 19:33。在 2Ti 4:14 中,銅匠亞力山大被提及為一個對使徒「多方加害」的人,幾乎可以肯定他就是此處所指的同一人。許米乃所持的教義之一是「復活的事已過」(2Ti 2:18);但亞力山大所持的教義則不詳。他在此與許米乃一同被提及,很可能他持相同的觀點;此外,他似乎對使徒造成了一些人身傷害。兩人也都犯了褻瀆罪。
我已經把他們交給撒但。 關於這句話的意義,參閱 1Cor 5:5。
叫他們受責罰,就不再褻瀆。 不能假設撒但會教導他們不再褻瀆,或者保羅將他們交給撒但作為這方面的導師。撒但的教導反而會引導他的追隨者褻瀆,而且在他的學校裡沒有人不是好學生。這裡的意思是,保羅將他們逐出教會,並且很可能透過將他們交給撒但,使他們遭受一些身體上的疾病,以便他們能悔改。參閱 1Cor 5:5。在此處「褻瀆」一詞的意義並不完全清楚。參閱 1Timm 1:13。不能假設他們是公開而大膽的褻瀆者,因為這樣的人不可能在教會中佔有一席之地,而是他們持有的教義被使徒視為等同於褻瀆;也就是說,這些教義實際上是對神聖品格的羞辱。許多人持有的教義實際上是對神聖品格的反映,並等同於褻瀆。一個褻瀆者公開表達對神聖品格的看法,是對上帝的羞辱;一個犯錯者則以另一種方式表達同樣的事情——透過教導關於上帝的真理,而這些真理卻將他描繪成錯誤的形象,並假設這些真理實際上是對上帝的羞辱。在這兩種情況下,這樣做的精神可能不同;但事情本身可能相同。讓我們小心,不要持有任何對上帝有羞辱性的觀點,即使我們沒有用言語表達出來,也可能在心中褻瀆他。
(c) 「交給撒但」 1Cor 5:5
第2章
提摩太前書 第2章
本章分析
本章主要論述公開崇拜的方式。提摩太被留在以弗所,以完成使徒在那裡開始的計劃,但使徒因意外而未能完成(參閱導論);因此,向提摩太闡明他對此事的看法至關重要。同時,就這些主題提供一般性指示也很重要,這將對整個教會有所助益。本章的指示涉及以下主題:
一、公開禱告,1Timm 2:1-8。 (1.) 應為所有階層的人禱告,不分等級、宗派、黨派、國家或名稱;特別是為所有在位掌權者禱告,1Timm 2:1,2。這樣做的理由是: (a) 上帝願所有人都得救,為所有人禱告是蒙他悅納的,1Timm 2:3,4。 (b) 全人類只有一位上帝,所有人都同樣是他的兒女,1Timm 2:5。 (c) 上帝與所有人之間只有一位中保,1Timm 2:5。 (d) 相同的代贖已為所有人成就,1Timm 2:6,7。 (2.) 禱告的方式。應當舉起聖潔的手禱告,不夾雜任何惡劣的情緒,1Timm 2:8。
二、婦女的職責,1Timm 2:9-15。 (1.) 舉止和服飾應當端莊,1Timm 2:9。 (2.) 善行——敬虔婦女的主要裝飾,1Timm 2:10。 (3.) 應當以溫柔安靜的心向他人學習,1Timm 2:11。 (4.) 應當適當地順服和服從男人,1Timm 2:12。 (5.) 接著說明這種順服和服從的理由。它們是: (a) 亞當是首先被造的,1Timm 2:13。 (b) 婦女曾被欺騙,應當願意居於次要地位,因為她是首先犯罪的,並導致男人犯罪,1Timm 2:14。 (6.) 然而,似乎是為了對婦女說一句友善的話——表明他無意教導她被上帝貶低和遺棄——使徒說她將受到上帝的保護,並且在她因過犯而遭受的特殊悲傷和危險中,如果她持守信心,並在生活中表現出基督徒的精神,上帝將扶持她,1Timm 2:15。
【第1節】 我勸你,所以。 旁註:願望。然而,「勸」更能表達原文的意思。這裡的勸勉並非特別針對提摩太,而是針對所有蒙召在公開禱告中帶領的人,1Timm 2:8。可以觀察到,這勸勉與當時使用禮拜儀式,或將來會使用禮拜儀式的假設不符——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禱告的對象將會被規定。現在,一位聖公會主教「勸勉」他的長老們為「美國總統和所有在位掌權者」禱告,這會是多麼奇特啊。當禱告被規定時,他們不就是理所當然地這樣做嗎?
第2章
【第1節】首先。這就是說,作為首要的職責,應當被視為最優先的事項。比較路加福音12:1;彼得後書1:20。這並不是指在公共崇拜中,這件事在時間順序上是第一位的,而是指它應被視為一項首要的職責。為全世界的救恩禱告的職責,不應被視為次要或附屬的事。
懇求。要精確區分這裡所用詞語的含義並不容易,也非必要。它們都與禱告有關,僅指禱告的不同部分,或在為他人代求時心中所浮現的不同思想和願望。關於「懇求」和「禱告」之間的區別,請參閱希伯來書5:7。
代求。這個名詞只出現在本處和提摩太前書4:5。然而,動詞(εντυγχανω,entynchano)則出現在使徒行傳25:24,羅馬書8:27,34,11:2,希伯來書7:25。其含義已在羅馬書8:26;希伯來書7:25中解釋。上帝與人之間有一位偉大的中保,祂憑藉自己所成就的,為我們的救恩代求;但我們被允許為他人代求,並非基於他們或我們所擁有的任何功德,而是基於那位偉大辯護者和中保的功德。能夠為我們同胞的救恩代求,這是一項無價的特權。
感謝。即為他人感謝。我們應當為上帝對我們的憐憫而感謝;同樣,為上帝對他人的美善而感謝,也是正確和合宜的。我們應當讚美,因為救恩之道已預備好;因為沒有人被排除在憐憫的呼召之外;以及上帝正使用如此多的方式呼召失喪的罪人歸向祂。
為所有的人。應當為所有的人禱告——因為所有人都需要上帝的恩典和憐憫;應當為所有的人感謝,因為所有人都可能得救。這項指示是否暗示基督為全人類而死?如果他們沒有憐憫,也沒有預備救恩之道,我們又怎能為他們感謝呢?在此可以觀察到,為所有的人禱告和感謝的指示,顯示了基督教廣闊而普世的性質。它完全與猶太人狹隘和偏執的情感相悖,猶太人認為整個外邦世界都被排除在聖約的憐憫之外,沒有生命的呼召。基督教拆除了所有這些障礙,所有的人都處於同一水平;既然基督為所有的人而死,就有充分的理由為全人類獻上感謝和讚美。
【第2節】為君王。關於對統治者應有的尊重,請參閱羅馬書13:1-7。這裡的意思是,雖然所有人都應成為禱告的對象,但那些掌權者應當在恩典的寶座前特別被記念。原因在於,他們的品格和計劃影響甚鉅;生命、自由和財產的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們。上帝有能力影響他們的心,使他們傾向於公正和公平;因此,我們應當禱告,願神聖的影響降臨在他們身上。一位君王的救恩本身並不比一個農民或奴隸的救恩更重要;但成千上萬人的福祉可能取決於他,因此他應當成為特別禱告的對象。
所有在位的。旁註:「或,顯赫之位」。這不一定指擔任公職的人,而是指任何地位崇高的人。所有受他們管轄的人的幸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們,因此我們應當為他們禱告,願他們成為蒙主改變的人,並傾向於行公義的事。
使我們可以過平靜安穩的生活。願他們的心傾向於公義,使他們能保護我們享受信仰,使我們不致遭受逼迫或騷擾。這並不是說他們的保護會使我們過平靜安穩的生活,而是說在他們的保護下,我們可以免於因信仰而受壓迫。基督徒本身就傾向於和平與守秩序;他們只要求統治者不騷擾他們享受自己的權利。
凡事敬虔端莊。在實踐我們對上帝的一切職責,以及我們對人的一切職責上。這裡的「敬虔」一詞指虔誠——或我們對上帝應盡的職責;「端莊」一詞指我們對同胞應盡的職責。基督徒向民事統治者尋求這樣的保護,使他們能夠平靜地履行這兩類職責。
【第3節】因為這是好的,在上帝面前蒙悅納的。這就是說,我們為所有的人禱告,在上帝看來是好的,也是蒙悅納的。原因在於,祂渴望他們的救恩,因此我們為此禱告,是合祂心意的。如果沒有為他們的救恩預備,或者祂不願意他們得救,那麼我們為他們獻上禱告,就不會是合祂心意的。
【第4節】祂願意萬人得救。這就是說,這符合祂的本性、祂的情感、祂的願望。「願意」這個詞在這裡不能取絕對的意義,指像祂創造世界那樣的旨意,因為如果是那樣,事情就必然會成就。但這個詞常用來表示一種願望、希望,或符合某人本性的事物。因此,可以說上帝「願意」祂的受造物快樂——因為這符合祂的本性,也因為祂為他們的幸福做了充分的預備——儘管這並非指祂以絕對的能力使他們快樂。上帝願意疾病得醫治,悲傷得減輕,受壓迫者得自由,因為這符合祂的本性;儘管這並非指祂以絕對的能力來成就這些。一位父母願意自己的孩子幸福。這符合他們的本性、情感、願望;他們為此做出一切必要的安排。如果孩子不道德不快樂,那是他們自己的過錯。同樣,上帝願意萬人得救。這符合祂仁慈的本性。祂為此做了充分的預備。祂使用一切適當的方法來確保他們的救恩。祂沒有使用任何積極的方法來阻止它,如果他們沒有得救,那將是他們自己的過錯。關於新約中「願意」(θελω,thelo)一詞表示「渴望」或「希望」的地方,請參閱路加福音8:20,23:8,約翰福音16:19;加拉太書4:20,馬可福音7:24,哥林多前書7:7,11:3,14:5,馬太福音15:28。這段經文不能像許多人所認為的那樣,指上帝願意各類人得救,或者各階層和各類別的罪人中有些人得救,因為:
(1) 語言的自然和明顯解釋與這種意義相悖。這段語言表達的是「萬人」得救的願望,除非必要,我們不應偏離經文的明顯意義。
(2) 提摩太前書2:1指示我們為所有的人獻上禱告和感謝,而不是為各階層和各條件中的某些人。沒有例外,也沒有指示我們將任何種族的人排除在我們的同情和代求之外。這裡給出的禱告理由是,上帝願意萬人得救。但如果這意味著上帝只願意各階層中的某些人得救,這又怎能成為為所有的人禱告的理由呢?
(3) 在提摩太前書2:5-6中,使徒給出了理由,表明上帝願意萬人得救,這些理由證明這裡的語言應當取最廣泛的意義。這些理由是:
(a) 只有一位上帝統管萬有,以及上帝與人之間只有一位中保——這表明上帝是所有人的父,對所有祂的兒女都有同樣的關懷;
(b) 基督為所有人捨己作贖價——這表明上帝渴望他們的救恩。這節經文證明:
(1) 救恩是為所有人預備的——因為如果上帝願意萬人得救,祂無疑會為他們的救恩做預備;如果祂沒有做這樣的預備,就不能說祂渴望他們的救恩,因為沒有人會懷疑祂有能力為所有人的救恩做預備;
(2) 救恩應當向所有人傳揚——因為如果上帝願意,祂的僕人就有權宣告這個願望,如果祂願意,他們就不應宣告任何與此相悖的事;
(3) 如果人沒有得救,他們應當受責備。如果上帝不願意他們得救,如果祂沒有為此做預備,那麼他們拒絕福音就不能受責備。如果上帝願意,並且已經為此做了預備,而他們沒有得救,那麼罪過必然是他們自己的——而且這是一個大罪,因為一個人所能犯的最大罪行莫過於毀滅自己的靈魂,並使自己成為造物主永遠的敵人。
並達到真理的知識。上帝所啟示的真理:「在耶穌裡的真理。」以弗所書4:21。
【第5節】因為只有一位上帝。這是為所有的人獻上禱告的理由,也是提摩太前書2:4中宣告上帝願意萬人得救的證明。這個理由基於祂是全人類共同的父,祂對所有兒女的福祉必然有同樣的願望。祂使他們由一人而生(使徒行傳17:26),祂對所有人的幸福必然有同樣的關懷。比較以弗所書4:6;羅馬書3:30。
上帝與人之間只有一位中保。加拉太書3:19-20;希伯來書9:15。這也被視為應當為所有人禱告的理由,以及上帝渴望他們救恩的證明。論證是,上帝與所有的人之間只有一位中保。祂不是上帝與人類一部分之間的中保,而是「上帝與人」之間的中保,這暗示祂渴望全人類的救恩。無論賜下中保所蘊含的愛有多深,那都是對全人類的愛;從中保的賜予所能推論出上帝對人類的關懷,都是祂對全人類關懷的證明。因此,為所有人禱告是合宜的。在此可以指出,中保只有一位。沒有一位是為君王,另一位是為他們的臣民;一位是為富人,另一位是為窮人;一位是為主人,另一位是為奴隸。所有人都處於同一水平,僕人可以感受到,在賜下中保的事上,上帝對他的關懷與對他主人的關懷是相同的。此外,羅馬天主教徒認為聖徒或聖母馬利亞可以作為中保為我們求得祝福的教義是錯誤的。中保只有「一位」;也只需要一位。向「聖徒」或「聖母」獻上的禱告是偶像崇拜;同時,也將這位唯一的中保從祂獨自擁有的向上帝代求的職分中移除。
這人就是基督耶穌。耶穌是真實而完全的人,擁有完美的身體和靈魂,在新約中常被稱為人。但這並不證明祂不是神——正如祂被稱為上帝(約翰福音1:1,20:28;羅馬書9:5;約翰一書5:20;希伯來書1:8)並不證明祂不是人一樣。這裡使用「人」這個詞,可能是為了暗示,儘管祂是神,但我們應當將祂視為在祂的人性中履行職責。道德里奇。
【第6節】祂捨己作萬人的贖價。這也被視為應當為所有人禱告的理由,以及上帝渴望所有人得救的證明。論證是,既然基督為所有人而死,為所有人禱告是合宜的;而祂為所有人而死的事實,證明上帝渴望所有人的救恩。無論從這件事上能推論出祂對任何一個人的救恩的渴望,都是對所有人的證明。關於「祂捨己作贖價」這句話的含義,請參閱馬太福音20:28;羅馬書3:26。關於這件事是為「所有人」的,請參閱哥林多後書5:14。
到了時候,這事必證明出來。旁註:「一個見證」。希臘文是:「在它自己的時候,或在適當的時候的見證」——το μαρτυριον καιροις ιδιοις。對於這句話有許多不同的解釋。普遍的解釋,也是我認為正確的解釋是:「這事的見證將在適當的時候提供;也就是說,在適當的時候,它將傳遍全世界。」參閱羅森穆勒。保羅肯定這是一個偉大而重要的真理,即基督為全人類——為猶太人和外邦人;為所有階層和條件的人——捨己作贖價。這個真理並非一直被理解。猶太人曾認為救恩是專為他們的民族設計的,並否認它可以擴展到其他人,除非他們成為猶太人。根據他們,救恩並非為外邦人預備或提供,除非他們成為猶太人。與此相反,保羅說,救贖是為所有人預備的,這是啟示的教義,並且見證這事應在適當的時候提供。在舊約時代,這事並未完全顯明,但現在時候已到,應當將這事傳達給所有人。羅馬書5:6;加拉太書4:4。
【第7節】為此。希臘文:「為此」;也就是說,我被任命來作這見證。
我被設立。希臘文:「我被安置或構成」ετεθην。現在「設立」這個詞已經有了技術性的含義,指藉著按手禮莊嚴地將人分別出來擔任聖職;但它在這裡沒有這個意思。它不是指他被分別出來的方式,也不是指他人將他奉獻給這項工作的任何行為,而僅僅是指他被安置在這個職位上,或被任命擔任這個職位的事實。他無疑是指主耶穌指定他做這項工作的事實。
作傳道的,作使徒的。哥林多前書9:1及以下。加拉太書1:11,以及加拉太書1:12。
我說的是真話,在基督裡並不說謊。也就是說,憑著基督;或者我莊嚴地向基督呼籲——這是一種誓言的形式。羅馬書9:1。保羅在加拉太書1:20中也作了類似的莊嚴宣告,關於他蒙召作使徒的事。關於他這樣做的原因,請參閱加拉太書1:20。很可能在以弗所有些人否認他可以是使徒,因此他莊嚴地宣告此事。
作外邦人的教師。特別被任命將福音傳給外邦人或異教徒。羅馬書11:13;加拉太書2:7。
在信心和真理上。這些詞的意思是,他被任命在信心和真理的知識上教導外邦人。
【第8節】所以我願。這裡的希臘文βουλομαι(boulomai)與提摩太前書2:4中譯為「願」(θελω,thelo)的詞不同。區別在於,那裡使用的詞——θελω——表示一種積極的意志或目的;這裡使用的詞——βουλομαι——僅表示一種被動的願望、傾向、意願。羅賓遜詞典。這裡的意思是:「這是我的意願」——表達他在這件事上的願望,或給予指示——儘管使用了比通常用來表示意志行為的詞語更溫和的詞。
男人隨處禱告。不只是在聖殿,或在其他聖地,而是在所有地方。猶太人認為在耶路撒冷聖殿獻上的禱告有特別的功效;異教徒對他們的廟宇也有同樣的看法——因為兩者似乎都認為,藉著接近上帝的聖居,他們就更接近上帝。基督教教導說,上帝可以在任何地方被敬拜,我們在任何時候都同樣接近祂。約翰福音4:20及以下。使徒行傳17:25。這裡指示男人禱告,與下一節中婦女的職責形成對比,可能旨在暗示男人應當主持公共崇拜的活動。婦女的職責屬於不同的領域。比較提摩太前書2:11-12。
舉起聖潔的手。舉手表示懇求,因為向天伸開雙手是常見的禱告姿勢。比較詩篇68:31;出埃及記9:29,33;列王紀上8:22;歷代志下6:12-13;以賽亞書1:16。另參霍拉斯《頌歌》第三卷第二十二首第一節;奧維德《變形記》第九卷第七百零一節;李維《羅馬史》第五卷第二十一節;塞內卡《書信》第二十一封。「聖潔的手」在這裡指未被罪玷污,也未曾用於任何邪惡目的的手。其含義是,當人親近上帝時,應當以純潔聖潔的方式行事。
沒有忿怒。也就是說,不夾雜任何邪惡的情緒;帶著平靜、安寧、仁慈的心。不應有爭競的精神;不應對他人懷有怒氣;祈求者應與所有人和睦相處。如果一個人心懷怒氣,就不可能舒適地禱告,也不可能認為他的禱告會蒙垂聽。以下傑里米·泰勒(Jeremy Taylor)這段優美而常被引用的文字,比任何其他人所寫的,都更優美、更深刻地闡明了怒氣導致禱告不蒙應允的影響。沒有什麼比這更真實、更優美、更生動了:「怒氣使房屋著火,所有的精神都忙於煩惱,意圖推動、防禦、不悅或報復。它是一種短暫的瘋狂,是言談和良好交談的永恆敵人;它以感知的一切熱切或設計的一切活躍,以及過於溫暖和失調的血液的更快流動,來專注於自己的目標;它是心臟的熱病,是頭部的狂熱,是臉上的火焰,是手中的劍,是全身的狂怒;因此,它絕不能使人處於禱告的狀態。因為禱告是我們靈魂的平安,是我們思想的寧靜,是回憶的平穩,是默想的所在,是我們憂慮的安息,是我們風暴的平靜;禱告是寧靜心靈的產物,是無憂思想的產物;它是仁愛的女兒,是溫柔的姊妹;而一個帶著怒氣,也就是帶著煩惱和紊亂的靈禱告上帝的人,就像一個退到戰場上默想,在軍隊外圍設立自己的密室,選擇一個邊境駐軍來求智慧的人。怒氣是心靈完全脫離禱告的狀態,因此與使我們的禱告直線呈現在上帝面前的專注相悖。因為我曾見過一隻雲雀從草叢中升起,向上翱翔,邊飛邊唱,希望能到達天堂,飛越雲層;但這可憐的鳥兒卻被東風的巨大嘆息擊退,它的飛行變得不規則和不穩定。每一次風暴的呼吸都使它下降得更多,而不是它藉著輕盈和頻繁拍打翅膀所能恢復的,直到這小生物被迫坐下喘息,等待風暴過去;然後它才成功地飛行,升起歌唱,彷彿它從天使那裡學會了音樂和動作。」《禱告的回應》,作品集第一卷,第638頁。倫敦版,1835年。
沒有爭論。這裡使用的這個詞,正如我們的譯文似乎暗示的,並不是指我們要在上帝面前沒有任何對自己虔誠的懷疑,或在完全的信心之中。所用的詞(διαλογισμος,dialogismos)原意是計算、帳目調整;然後是反思、思想;然後是推理、意見;然後是辯論、爭吵、衝突。路加福音9:46;馬可福音9:33-34;腓立比書2:14。這顯然是這裡的意思。他們不應在喧囂的爭論和憤怒的衝突中向上帝禱告。他們不應在思想因辯論而發熱,因爭勝而惱怒時前來。禱告應在平靜、嚴肅、清醒的心境中獻上,而那些參與辯論爭吵或任何形式激烈爭論的人,很少適合一同參與向神說話的莊嚴行為。神學家們聚集在一起時,常常因辯論而情緒激動,因渴望黨派勝利而焦慮,以至於他們處於不適合禱告的狀態!即使是好人,對宗教教義的爭議點持有不同觀點,也常常讓他們的心思變得如此激動,脾氣如此暴躁,以至於他們意識到自己處於不適合一同來到恩典寶座前的狀態!當爭論者處於無法一同禱告的狀態時;當他們無法停止爭吵,以平靜和適當的精神,一同跪在恩典寶座前時,那神學辯論就走得太遠了;那爭勝的衝突就變得太激烈了。
【第9節】照樣。也就是說,以同樣的合宜性;以同樣對宗教要求的尊重。使徒在提摩太前書2:8中特別說明了男人在公共崇拜中的職責,現在他接著說明婦女的職責。這裡所有的指示顯然都指公共崇拜的適當方式,而不是指私人職責;這裡的目的是說明他希望不同性別如何表現。他曾說過,他希望為所有的人獻上禱告(帖撒羅尼迦前書2:1及以下),並且在獻上這些祈求時,他希望那些負責主持公共崇拜的男人,以聖潔的手,不夾雜任何激情,完全擺脫爭競的精神來做。關於婦女參加公共崇拜的職責,他說他希望她們穿著適合場合的服裝;不是按照世俗的方式裝飾,而是以基督徒應有的對救贖主事業的熱心和愛來裝飾。他不會讓婦女成為公開的教師(提摩太前書2:12),但他希望她們永遠佔據社會中為她們設計的地位(提摩太前書2:11),以及她們已證明自己適合的地位(提摩太前書2:13-14)。因此,提摩太前書2:9-12的指示應特別理解為婦女在公共崇拜職責中的適當舉止。同時,所提出的原則無疑也適用於她們在生活中其他場合,因為如果樸素的服裝在聖所是合適的,那麼它在任何地方都是合適的。如果這裡禁止的服裝在那裡是錯誤的,那麼很難證明它在其他地方是正確的。
婦女要以正派的衣裳裝飾自己。這裡應理解為重複了提摩太前書2:8中的「我願」。使徒使用「裝飾」(κοσμειν,kosmein)這個詞,表明他並不反對裝飾或裝扮,只要是正確的種類。上帝所創造的世界充滿美麗,祂在每一朵花中都顯示祂不反對真正的裝飾。有許多事物,就我們所見,似乎只是為了裝飾而設計,或者僅僅因為它們美麗而存在。宗教並不禁止真正的裝飾。它與世俗的區別僅在於什麼是真正的裝飾,或者考慮到我們所處的境況、我們所持的品格、我們必須履行的職責以及我們所作的信仰告白,我們應當做什麼。天堂可能有一些裝飾,對於地上一個貧窮、失喪、垂死的罪人來說,卻是極不合適的。
以正派的衣裳。這裡譯為「正派」的詞(κοσμιος,kosmios)原意與裝飾或裝扮有關,指整齊、得體、合宜的。它並非指與不雅或容易引起不當激情和慾望相對的「謙遜」,而是指合宜或適當的。使徒沒有明確指出這會是什麼,但他提到了一些應當排除的事物,這些在他看來,與基督徒婦女真正的裝飾不符——「編髮、黃金、珍珠、貴價衣裳」。這裡的意思是,婦女的衣裳應當是適合她們的,或與她們相稱的。這裡使用的詞(κοσμιος)表明應當適當注意,使其真正整潔、合身、得體。衣著隨便或不修邊幅,並不比佩戴黃金和珍珠更有宗教性;婦女可能因忽視個人儀容而同樣違反宗教誡命,就像過度注重儀容一樣。這裡真正的意思是,她們對儀容的注意應當是這樣的:不會冒犯任何一類人;表明她們的心思主要專注於更高、更重要的事物;並且不會妨礙她們應盡的任何職責,或她們所能做的任何善事,無論是因不必要地花時間在個人裝飾上,還是將錢財浪費在服裝上而本可用於幫助他人,或是因忽視自己的身份而使自己冒犯他人。
帶著廉恥。帶著儀容和舉止的謙遜——這是一種傑出的女性美德,無論是在聖所還是在家中。
又自守。這裡使用的詞原意是健全的心智;然後是清醒的心智,慾望和激情的節制。它與一切輕浮和一切不當的激情激動相對。其含義是,她們的衣著和舉止不應逾越最嚴格的禮儀。道德里奇。
不以編髮。旁註:編織的。東方婦女比我們通常更注重頭髮。她們精心編織頭髮,根據當時的時尚,以各種形式排列,並常用亮片、銀絲或織錦裝飾。以賽亞書3:24。這裡的意思是,基督徒婦女不應效法世俗婦女對頭部裝飾的精心注意。不能認為僅僅編髮是被禁止的,而是指對編髮方式和通常佩戴的飾物過於仔細的注意,這是世俗婦女的特徵。
或黃金、珍珠。不能認為這裡禁止所有使用黃金或珍珠作為服飾;而是指基督徒婦女不應將這些視為她們所渴望的裝飾,或不應在這些個人裝飾上效法世俗。要確定多少裝飾是允許的,以及何時越過界限,可能是一個困難的問題。但儘管這不能由任何精確的規則來確定,因為很多因素取決於年齡、生活中的相對地位以及個人所擁有的財富,但有一條普遍的規則適用於所有人,並且可以規範所有情況。那就是,當人們對這種外在裝飾的重視超過對內心裝飾的重視時,就越過了真正的界限。任何外在的裝飾,如果它比內心的美德更佔據心思,並且更耗費時間和注意力,我們就可以確定它是錯誤的。衣著應當不引人注目;應當符合我們的身份;應當不特別奇特;應當給人留下心不專注於此的印象。用黃金和珍珠裝飾一個必死的身體,是一種貧乏的野心。不應忘記,這樣裝飾的身體很快就需要其他的衣裳,並且將處於一個黃金和珍珠都顯得諷刺的位置。當心是正直的;當對宗教有真實而至高的愛時,通常不難規範衣著的問題。貴價衣裳。昂貴的服裝。這是被禁止的,因為它是愚蠢的;而且這樣使用的錢財可以用來做更多有益的事。「貴價衣裳」包括那些負擔不起的,以及與內心主要裝飾的感覺不符的。
【第10節】只要有善行,這才與自稱敬虔的婦女相稱。也就是說,自稱是救主跟隨者的婦女,不應追求以個人外在裝飾來顯赫。如果她們是基督徒,她們已經看清這些事物的虛妄,並將心專注於更實質的現實。她們自稱是「周流四方行善」之主的跟隨者,而行善尤其與她們相稱。她們自稱已將情感專注於上帝她們的救主,並為天堂而活;因此,她們不應追求那些會表明她們的心極度依戀世俗事物的裝飾。這項指示具有極大的美感。善行,或仁慈的行為,特別適合基督徒婦女。婦女的本性似乎適合於所有需要仁慈、溫柔和溫和情感的行為;所有源於憐憫、同情和愛心的行為;我們本能地感覺到,雖然堅毅的事業和勇敢的行動在美好的事業中特別適合基督徒男子,但在謙卑而不顯眼的同情和仁慈行為中,卻有著與女性品格極其相稱的東西。上帝似乎正是為這些事塑造了她的心靈,在這些事中,她的心靈佔據了它應有的位置,而不是追求外在的裝飾。
【第11節】婦女要安靜學習。專心聽從教導,不要試圖在公共場合教導。哥林多前書14:35。
凡事順服。對那些掌權者和被任命在聖事上服事的人,要適當地順服。哥林多前書14:34。
【第12節】我不許婦女講道。哥林多前書14:34。
第2章
【第13節】因為先造的是亞當,後造的是夏娃。使徒在本節及接下來的經文,解釋了為何婦女應處於從屬地位,而不應僭越權柄。第一個原因是,她在創造的行動中是第二位的,或說是在男人之後被造的。這裡所提出的理由不能僅僅理解為存在的優先順序——因為那樣的話,每個老年人就都對年輕人擁有權柄了;它必須指創世記第一章和第二章所詳述的創造歷史中的具體情況。男人被造為這低等受造物的「主」,並被安置在園中,然後女人由男人肋骨所造,被賜給他,不是作為「主」,而是作為「伴侶」。所有這些情況都結合起來,顯示了她地位的從屬性質,並證明她並非被設計來對男人行使權柄。(1Cor 11:8,9)
【第14節】亞當沒有受騙。這是婦女在凡事上應處於從屬地位的第二個原因。那就是,在她所處的最重要境況中,她已表明自己不具備領導資格。她表現出容易屈服於誘惑;抵抗力薄弱;性格柔順,這表明她不適合擔任首領的地位,也使得她此後一直處於從屬地位是合宜的。這裡並非指亞當沒有犯罪,甚至也不是指他沒有被試探者欺騙,而是指女人對誘惑的抵抗比男人更弱,並且實際上施加在她身上的誘惑,對男人而言本會無效。要誘惑和引誘他墮落,需要他妻子的所有溫柔勸說、懇求和榜樣。撒旦明白這一點,因此不是用蛇的花言巧語,而是透過他妻子的誘惑來接近男人。這裡無疑暗示,一般而言,男人抵抗某些誘惑的能力優於女人,因此首領的地位理應屬於他。這無疑是普遍的真理,儘管可能存在許多例外,以及許多榮耀女性的崇高案例,其中她們展現出優於男人的抵抗誘惑的能力。在許多性格特徵上,包括那些最可愛的特徵,女人都優於男人;然而,無疑地,一般而言,誘惑對她們的影響會比對男人更強烈。當說「亞當沒有受騙」時,並非指他實際吃果子時沒有受騙,而是指他沒有被蛇欺騙;他不是首先受騙,也不是首先犯罪。女人應當記住罪是從她開始的,因此她應當願意處於謙卑和從屬的地位。
但女人卻受了欺騙。她被誤導,以為那果子不會傷害她,反而會使她有智慧,並且上帝不會實現他死亡的威脅。從一開始,罪就是一個欺騙的過程。每個違背上帝律法的人,無論男女,都對從違背中預期的幸福以及隨之而來的後果產生了欺騙。
【第15節】然而她將因生育得救。本節的應許旨在減輕剛才關於婦女處境的言論,以及對她早期歷史中痛苦事實的提及所顯現的嚴厲。使徒剛才所說的話會將人的思緒帶回到婦女將罪帶入世界的時期,並透過明顯而自然的聯想,想到因她的過犯而加諸在她身上的判決,以及她註定要承受的悲傷重擔。然而,透過本節的評論,保羅表明他無意讓她陷入極度痛苦。他無意透過不友善地提及她歷史中一個悲傷的事實來刺激她的情感。他有必要陳述,而她也有必要知道,她的地位是次要和從屬的,他希望這個真理永遠在基督徒中被記住。陳述這個觀點的理由,並表明她自己的歷史已證明她不適合擔任首領,這也不是不友善或不恰當的。但她不應被視為墮落和被遺棄的。她不應被「眾生之母」所做之事的回憶所壓垮。她的情況中有安慰。她可以期待一種特殊的「神聖護理」,這表明上帝在她因過犯而遭受的深重悲傷中,對她有溫柔的關懷;她不應因自己的處境而感到沮喪和心碎,而應記住上帝永恆的膀臂將在她的悲傷和痛苦中扶持她。因此,保羅會對她說安慰的話,雖然他希望她處於適當的位置,但他希望她感受到上帝是她的朋友。關於這裡所指的安慰的性質,存在相當多的不同意見。有些人認為,透過「她將因生育得救」這句話,使徒旨在涵蓋母職的所有職責,意思是她將透過忠實履行作為母親的職責而得救。(Robinson, Lex.)羅森穆勒(Rosenmuller)將「生育」(τεκνογονια)這個詞視為「教育」的同義詞,並認為其意思是,婦女透過適當地教養子女,可以像她的丈夫一樣獲得救恩,而她適當的職責不是公開教導,而是教養她的家庭。韋特斯坦(Wetstein)認為其意思是,「她將從騙子的伎倆、時代的奢華和罪惡中得救,如果她不四處遊蕩,而是待在家裡,培養謙遜,順服丈夫,並仔細教養子女。」這個意思與上下文很吻合。加爾文(Calvin)認為使徒旨在透過保證來安慰婦女,即如果她以適當的精神承受她悲傷處境的考驗,持守信心和聖潔,她就會得救。她不應認為自己被排除在天堂的希望之外。道德里奇(Doddridge)、麥克奈特(Macknight)、克拉克(Clarke)等人認為,這指的是創世記3:15的應許,意思是婦女將透過或藉由生育一個孩子,即彌賽亞而得救;使徒旨在透過提及婦女因生下彌賽亞而獲得的榮譽,來支持婦女在她的悲傷、從屬和劣勢地位中。據說他也想說,由於彌賽亞沒有人類父親,因此特別的榮譽也因此加諸在她身上,而非男人。道德里奇(Doddridge)。然而,儘管這種解釋得到了許多受人尊敬的名字的支持,但在我看來,其反對意見是無法克服的。它們如下:
(1.) 這種解釋過於精緻和深奧。它並不明顯。它的重點取決於彌賽亞沒有人類父親的事實,如果使徒打算提及這一點,並以此建立論證,那麼他是否會以如此模糊的方式進行,這是值得懷疑的。但可以合理地質疑他是否會將這個事實作為他論證的關鍵點。這種論證會帶有一種精緻性,而這並非我們在保羅著作中會尋求的。
(2.) 這並非「生育」一詞的明顯含義。這個詞中沒有任何東西要求它必須與彌賽亞的誕生有任何關聯。這個詞具有普遍性,通常指一般的生育。
(3.) 婦女並非僅僅因為生下彌賽亞而「得救」。她將像男人一樣,因彌賽亞的誕生而得救;但沒有證據表明,僅僅是婦女生下他,以及他沒有人類父親的事實,對拯救馬利亞本人或她同性別的任何其他人有任何作用。因此,如果這個詞指的是彌賽亞的「誕生」,或他誕生的事實,那麼說這與婦女的救恩有關,就不比說這與男人的救恩有關更恰當。在我看來,真正的含義已由加爾文(Calvin)提出,可透過以下評論看出。
(1.) 使徒旨在安慰婦女,或減輕他所描繪的關於她處境的悲傷畫面。
(2.) 他偶然地提及了第一次背道,作為她地位從屬的證明。這自然地聯想到加諸在她身上的判決,以及她註定要承受的悲傷處境,特別是在分娩時。那是她罪惡的持久證明;那是她受苦最深的情況;那是她處於最大危險的情況。
(3.) 因此,保羅向她保證,儘管她必須如此受苦,但她不應在她的深重悲傷和危險中,儘管是因罪而來,就認為自己必然處於上帝的不悅之下,或被排除在天堂的希望之外。救恩之路對她和男人一樣敞開,並且以同樣的方式進入。如果她有信心和聖潔,即使在她因罪而帶來的悲傷處境中,她也可以像男人一樣盼望永生。使徒的目的似乎是為了防範對他的話可能產生的誤解,即他並不認為婦女的救恩條件與男人一樣有利,或者他教導說她的救恩更困難,或者她根本無法得救。猶太人對女性救恩的普遍看法,以及她們被排除在男人所享有的宗教特權之外;穆斯林對女性劣勢的看法;以及異教世界中普遍存在的貶低女性、使她們在救恩方面的處境遠不如男性的感受,都表明使徒這裡所說的恰當性,以及他如此謹慎,以至於他的語言不可能被解釋為支持這種觀點的適宜性。根據這裡提出的解釋,使徒並非旨在教導基督徒女性在分娩時必然會免於死亡——因為這不真實,而且對這段經文的正確解釋也不要求我們理解他是在肯定這一點。宗教並非旨在對我們身體存在的法則產生任何直接和立即的改變。它本身並不能保護我們免受瘟疫;它不能阻止疾病的進程;它不能拯救我們免於死亡;事實上,婦女,即使擁有最高程度的虔誠,也未必能免於因背道而遭受的處境的危險。使徒旨在表明這一點——在她所有的痛苦和悲傷中;在所有背道的證據中,以及所有提醒她她是「首先」犯罪的事物中,她都可以仰望上帝作為她的朋友和力量,並可以盼望被接納和得救。
如果她們繼續。如果婦女繼續——將單數形式改為複數並不罕見,特別是如果所談論的主題具有集合名詞的性質。許多人將此理解為指孩子,教導說如果母親忠心,以至於她的孩子們繼續持守信心,她就會得救。但這並非必要或可能的解釋。使徒沒有提及孩子,而且假設她得救的前景取決於他們是否虔誠是不合理的。這將是為救恩增加一個苛刻的條件,而且在新約中沒有其他地方提出過。使徒的目的顯然是表明,如果婦女要得救,她就必須繼續忠心事奉上帝——這是新約中對所有人都堅持的教義。她不應效法人類之母的榜樣,而必須忠實地順服上帝的律法直到死亡。
信心。對救贖主和神聖真理的信心,或在事奉上帝中忠誠的生活。
愛心。對所有人的愛。(1Cor 13)
聖潔。她必須真正虔誠。
以節制。所有這些都必須與合宜的節制或嚴肅的舉止結合。(1Timm 2:9)在這樣的生活中,婦女可以仰望一個世界,在那裡她將永遠擺脫這裡所有處境的悲傷和痛苦;在那裡,她將不再因無與倫比的痛苦而想起那個時候——「她魯莽的手在邪惡的時刻 伸向那果子,她摘下,她吃了;」 並且在寶座前,她將被接納,與所有蒙主救贖的人完全平等。宗教滿足了她在這裡所有處境的悲傷;將安慰傾注在她眾多的苦難之杯中;在她困苦中溫柔地對她說話;當她因罪的回憶而心碎時,對她的心說出饒恕的話——因為「她愛得多」,(Lk 7:37-48);並引導她進入那個所有悲傷都將不復存在的世界,進入不朽的榮耀。
(*) 「因生育」 「透過」 (+) 「節制」 「清醒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