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 主教制的訴求
主教制的訴求
第二章
主教制的訴求
主教制是一種講求訴求的宗教。它針對教會治理與組織中的重要議題,提出了一系列主張。若這些主張成立,便對所有教會具有約束力,且其傾向將會動搖其他所有教會的合法性。對於主教制的支持者而言,這並非基於權宜之計、人類審慎考量或人為約定俗成的論證;這也不是一種能承認其他教會與其立足於相同基礎,或承認其他牧者同樣是上帝所差遣之僕人的論證。若主教制源於神聖起源;若它是新約聖經所規定的教會組織形式;若它是救贖主與使徒所設立的,那麼,無論由此產生何種後果,也無論主教制的倡導者在實踐這些原則時可能顯得如何前後矛盾,該訴求的必然結果就是:聖公會是唯一的真教會,而所有其他教會皆源於人為。這一結論是不可避免的。提出這些觀察並非為了對該體制產生偏見,僅是為了揭示其所提出之訴求的本質。眾所周知,許多聖公會信徒並不認同這些後果;而事實上,一個體制的倡導者並不總是能貫徹其自身原則,這在寬容的層面上倒也算是一種收穫。然而,任何人都看得出來,任何體制若宣稱其具有排他性的聖經依據或神聖權威,其必然的邏輯結論就是:所有其他體制皆僅是人為且未經授權的安排。
順著這個思路,我指出,舉證責任完全在於主教制的支持者身上。他們提出了一項訴求,並斷言此訴求對各個時代的所有教會皆具約束力。這是一項具體的訴求,必須得到證實,否則其全部主張都將崩塌。至於這會將其他教會置於何種境地,並非問題所在。即便其支持者能證明長老宗在聖經中缺乏根據,或公理宗的主張站不住腳,或獨立派未經授權,抑或平信徒按立缺乏直接支持,這些都無法證明主教制具有神聖起源。
歸根結底,問題或許在於:使徒們是否有意建立任何特定的教會治理形式,正如他們是否有意建立一套固定的民事行政法規一樣?
聖公會信徒必須證明的具體論點是:主教所宣稱的權力具有聖經依據。這不是一個能靠任何模稜兩可的聖經經文或迂迴的論證方式所能捍衛的訴求。由於它預期將影響整個教會的憲章,實際上構成了其組織的獨特性,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其所有聖禮與聖職的有效性,我們有權要求其證據不得具有模糊性質,也不得是新約聖經的普通讀者難以理解的。
在這場爭論中,舉證責任在於主教制的支持者,這一點至關重要。證實這項具體訴求是他們的責任。本次探討的目的,正是為了判定他們是否能做到這一點。
作為一種特殊的制度,主教制的訴求由昂德東克(Onderdonk)主教在上述小冊子中表述如下:「主教制宣稱,基督的聖職體系建立在三個等級之上,自使徒時代以來,分別稱為主教(Bishops)、長老(Presbyters or Elders)與執事(Deacons);其中最高等級者才擁有按立與堅振的權利,擁有教區內的總監督權,以及紀律處分的主要行政權,此外還享有其他等級的所有權力。既然主要問題在於主教的優越性,而次一等級的權利僅受到不與最高等級衝突的限制,我們無需將聖經研究擴展到超出此重大論點所需的範圍。如果我們無法證實主教職位的訴求,我們將放棄執事的訴求,並讓所有權力僅限於長老這一職位。」(第11頁)。胡克(Hooker)在其《教會政體論》(Ecclesiastical Polity)第七卷中,也對爭論的核心要點提出了相同的看法。因此可以看出,在聖公會信徒眼中,討論的核心在於主教或高級教士,且為他們所設定的訴求延伸至多個方面。其一,按立權;其二,堅振權;其三,總監督權;其四,紀律處分的一般行政權。由於主教制的所有獨特性都包含在這些訴求中,我們建議按順序審查這些訴求,以確定新約聖經是否將教會組織中的這些重要事務委託給了高級教士。如果關於其中任何一項的訴求無法從新約聖經中得到證實,那麼它就是毫無價值的;因為「任何論證若不能對清晰且赤裸的議題——即主教制的聖經證據——產生直接影響,便不值得考慮。」聖公會信徒必須分別證實以下各點:即「主教」擁有唯一的按立權;聖經指示由他們執行所謂的「堅振禮」;他們對特定區域內的教會擁有總監督權;以及紀律處分的一般行政權委託給了他們。如果這些無法得到證實,根據上述承認以及案件的本質,將得出以下結論:長老擁有按立權;福音的傳道人在權威與地位上是平等的;且救主及其使徒所組織的教會,其形式並非主教制。因此,我們現在開始對這些議題中的每一項進行具體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