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恩斯聖經註釋與著作

Barnes' Notes on the New and Old Testaments & works
用語選擇

詩篇 第32章

大多數注釋家認為,大衛是在與拔示巴通姦以及烏利亞之死(這罪導致了後者)之後,從神那裡獲得赦免時創作了這首詩。這一觀點的正確性幾乎無可置疑。第 3 節所描述的情況顯然不是虛構,而是現實。詩人對自己和特定事件的描述語言太過明確,不容我們將其視為虛構。現在,如果這件事是真實的,那麼除了上述情況外,無法指向其他背景。所有的特徵都完全吻合。這裡和那裡一樣,所談論的並非一般的軟弱,而是可怕的過犯,甚至是可怕過犯的集合:比較第 5 節「我要向耶和華承認我的罪」的表達,在這方面,大衛與拔示巴的過犯及其伴隨的情況,據說在大衛的歷史中佔有特殊的地位(列王紀上十五章 5 節)。這裡和那裡一樣,我們看到了長期的不悔改:根據第 3 節,「詩人的骨頭因終日唉哼而枯乾」;根據第 4 節,「耶和華的手晝夜沉重地壓在他身上」;根據歷史記載,大衛的犯罪與悔改之間經過了將近一整年。這裡和那裡一樣,我們看到了突然的轉變:認罪突然爆發,隨後立即獲得赦免。比較第 5 節「我向你陳明我的罪,不隱瞞我的惡。我說:我要向耶和華承認我的過犯,你就赦免我的罪惡」與撒母耳記下十二章 13 節:「大衛對拿單說:『我得罪耶和華了。』拿單說:『耶和華已經除掉你的罪,你必不至於死。』」那些用來證明撒母耳記中的歷史記載與本詩不完全一致的理由,很容易被駁回。有人說,根據該記載,大衛並沒有主動認罪,而是由拿單向他指出的。然而,即使根據撒母耳記,大衛確實認罪了;而他的認罪是由拿單的講話所引發的,這並不減損其作為自願行為的性質。大衛在心中必然已經到達了悔改的門檻;否則拿單的講話不會產生那樣的效果。拿單並沒有強迫認罪,他只是引導了它。除了假設拿單是按照神的指示,等待大衛心中出現轉機之外,我們還能如何解釋拿單在罪行發生後,竟拖延了這麼久才對國王履行職責呢?因此,既然拿單的講話只佔據了從屬地位,並非大衛認罪的基礎,而僅僅是契機,大衛完全可以在這首詩中對其保持沉默,就像他在同樣涉及此事的詩篇第五十一篇中所做的那樣。此外,有人強調,這首詩的作者因獲得了對他已經受到的罪罰的拯救而感到喜悅(第 6、7 節);然而在撒母耳記下十二章中,大衛在受罰之前就獲得了赦免。但詩人所慶祝的拯救,並非他已經受到的懲罰,而是他所恐懼的、受到威脅的懲罰——這懲罰在良心的視野中確實是存在的,良心已經看見天使揮舞著火劍走近,但在現實中卻是未來的。在第 6 節中說「大水氾濫的時候,必不臨到虔誠人,他們在合適的時候向神祈求赦免」,但並沒有說「大水會從他身邊轉開」;在第 7 節中,前一句「你必保佑我免受苦難」,引導我們將「得救的樂歌」視為因脫離威脅而引發的歌唱。大衛在與拔示巴通姦後,確實因未來的懲罰而感到焦慮。拿單的話(撒母耳記下十二章 10 節):「現在刀劍必永不離開你的家,因為你藐視我,娶了赫人烏利亞的妻為妻」,如果在此之前他的良心沒有明確且反覆地做出同樣的宣告,就不會對大衛產生如此可怕的影響。

人們經常主張這首詩與舊約的一般觀點相抵觸。「它教導透過信心在內心與神和好;然而根據神權政治的觀點和實踐,和好是外在的,是透過祭祀獲得的。」但在整個舊約中,找不出任何一段經文是主張「祭祀本身,脫離了獻祭者的心態,就能取悅神」,除非是為了強烈地反對這種觀點。摩西律法完全斷然地否認了這一教義。例如,在利未記二十六章 31 節中,針對不虔誠的人說:「我也不聞你們馨香的氣味」;在創世記四章 4、6 節中,我們發現儘管外在形式相似,但該隱和亞伯的祭物卻得到了神截然不同的對待,而這種差異被追溯到人本身的差異;這幾乎明確地斷言,祭祀僅被視為內心狀態的表達。此外,當人所做的一切價值被如此反覆且明確地視為取決於他對神的愛時,怎麼可能將祭祀本身視為如此重要呢?(參見《舊約神學》第三卷第 611 頁)。正如祭祀並不排除信心,相反,信心是祭祀的靈魂,同樣,信心也不排除祭祀。大衛在這首詩中沒有提到祭祀,這並不重要,因為儘管在我們面前的情況下(參見對詩篇第五十一篇的討論)祭祀通常是可行的,但它們在任何情況下都只佔據從屬地位。——亨斯登堡(Hengstenberg)

這是所謂七篇懺悔詩中的第二篇。塞內克(Selnecker)說:「奧古斯丁常含著淚水和心讀這首詩,在他臨終前,他將其寫在病榻對面的牆上,以便在病中默想,並從中尋得安慰。」奧古斯丁自己的話:「第一種智慧是認識到你是個罪人」,可以作為它的座右銘。——佩羅恩(Perowne)

訓誨詩(Maschil):在詩篇標題中還有另一個頻繁出現的詞,值得我們花點時間關注。我指的是「訓誨詩」(Maschil),它被冠於十三篇詩篇之前。我們的譯者在正文中不敢多做什麼,只是簡單地將這個詞以英文字母印出;然而在邊註中,他們像之前的日內瓦譯本一樣,將其譯為「給予教導」。斷言這種解釋毫無疑問是過分了。一些優秀的希伯來文學者對此有異議;因此,我們可敬的譯者或許明智地將其留作未譯。儘管如此,他們在邊註中寫下的解釋,既是最古老的,也得到了絕大多數權威的支持。它與詩篇第三十二篇的內容非常吻合,該詩篇提供了它最早的使用實例;因為那首詩主要是教導性的。其範圍是教導知罪的靈魂如何獲得與神的和平,並被得救的樂歌所環繞。這個標題雖然只冠於少數幾篇,但或多或少適用於所有詩篇。它提出了這些詩篇旨在實現的目的之一,即在主的真理和道路上造就靈魂。誠然,正如我們稍後可能有機會指出的那樣,在神話語的這一部分中,嚴格意義上的啟示很少——對教會而言,新真理的披露很少。詩篇與其說是新啟示的載體,不如說是教會對神在其他地方所作啟示的回應。但這是一個非常有教益的回應。許多時候,孩子在母親膝上學到的詩篇,已經將神聖知識的種子播種在他的心裡,並使它們保持活力,直到很久以後在救恩的收穫中萌發。因此,詩篇除了作為詩歌和讚美詩之外,還旨在「給予教導」。——賓尼(Binnie)

2. 不算為有罪的,等等。「稱義的真正概念是,一個人儘管是罪人,卻被對待得好像他沒有犯過罪,或者好像他是無辜的一樣。」但神不會在沒有充分根據的情況下將任何人視為義人;而這個根據就是基督義的歸算。我們被接納「僅僅是因為基督的義歸算給我們,並單單藉著信心領受」。作者關於歸算的觀點有些獨特,我們已經在羅馬書一章 17 節、三章 24 節、四章 3、5 節,以及加拉太書二章 16 節的補充注釋中進行了充分討論,讀者可參考這些內容。我們幾乎無需補充說,稱「赦免的行為並不改變案件的事實,也不使他無辜,但使神對待他如同他無辜一樣是合宜的」,這是一種不恰當的說法。並非赦免的行為使神在此事上的作為「合宜」,而是基督的義,赦免和隨後的對待都必須永遠建立在基督的義之上。——編輯

使徒解釋這段經文的方式非常引人注目。他發現大衛在慶祝「不將罪算為有罪」,便將其解釋為「歸算義」。有些人大膽地質疑這種結構的合法性,並爭辯說使徒引用大衛的話是為了適應性。但這種解釋是嚴格正確的。因為大衛如此感激地慶祝「不算為有罪」的罪是什麼呢?僅僅是人積極的過犯嗎?他所犯的罪嗎?那不可能。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不歸算罪仍然會使人處於神聖潔律法的咒詛之下。一項疏忽的罪(不作為的罪)與一項積極的罪一樣,足以使靈魂沉淪。「因為你們沒有做,」這將是末日對許多人的定罪之詞(馬太福音二十五章 45 節)。因此,大衛所慶祝的必然是「不歸算任何種類的罪」。現在,如果神不將一個人對律法的違背,也不將他對職責的疏忽歸算給他,那麼神就是將他視為一個已經成全了所有義的人;這等於說,神將不憑行為的義歸算給他(比較查默斯《羅馬書講義》第四章 6 節)。

這非常清楚地揭示了聖經以「稱義」為名所慶祝的恩惠的本質。它是赦免,但不僅僅是赦免。當赦免從王座降臨到某個被定罪的罪犯身上時,它取消了判決並打開了監獄的門;但其影響到此為止。它並沒有恢復這個可憐人在社會中原有的地位。他終身都是一個有污點的人。神賜給那些信靠祂的慈愛並承認自己罪孽的人的赦免,其效果則大不相同。他們因信稱義。為了基督的緣故,他們被視為義人——被視為完美遵守律法的人。神將義歸算給他們,即他們所信靠的基督的義。好吧,值得注意的是,儘管稱義的根據在詩篇中沒有被明確宣告——在基督死之前無法明確宣告——但稱義的真理卻被清楚地啟示出來。而且,正如我之前所說,這個在詩篇第三十二篇中以清晰、明確的陳述形式出現的真理,是所有其他詩篇的基礎。在神以色列人的歌聲中聽到的聲音,並非一個僅僅被赦免並被允許在父家僕人中佔有一席之地的浪子的聲音。——賓尼(Binnie)

歸算(Impute)。譯為「歸算」的詞,首先是指將被認為是某人適當擁有的東西計算、計數或歸算給人。因此在創世記三十八章 15 節、撒母耳記上一章 13 節、撒母耳記下十九章 19 節中:「他看見她,就以為她是妓女」;「以利以為她喝醉了」;「願我主不將罪歸與我」。這個詞在利未記十七章 4 節、尼希米記十三章 13 節以及其他地方也以同樣的意義使用。它在這裡具有這種適當的含義。然後,它意味著將某種在這種計算或歸算之前不屬於某人的東西,計算、計數或歸算給他。因此它被用於民數記十八章 27 節:「這舉祭要算為你們的,好像場上的糧,又如酒醡的滿溢。」參見耶利米哀歌四章 2 節以及許多其他地方。在第一種情況下,我們根據個人的本質來對待他們;在第二種情況下,我們根據他們相對的地位來對待他們。在第一種意義上歸算罪,「是為了懲罰的目的,以司法方式將罪責加在有罪者身上」。在第二種意義上歸算罪,是在法律上使某人對其代表的行為負責。舊約和新約在這點上的教義是一致的。因此,保羅祈求那些離棄他的人的罪不要歸在他們身上(提摩太後書四章 16 節)。這裡我們有了該詞的第一種意義。而在腓利門書 18 節中,我們有了它的第二種意義:「他若虧負你,或欠你什麼,都歸在我的帳上。」在所有這些情況下,希伯來文和希臘文的詞都是我們譯為「歸算」的詞。神可以並且確實將有罪者自己的罪歸在他們身上;祂可以並且確實將亞當作為聯邦元首的罪歸算給他的後裔;祂確實將祂子民的罪歸算給了基督;祂可以並且確實將基督的義歸算給信徒。在所有這些情況下,聖經都是清晰的,正統基督徒的見證和教導幾乎是一致的。所討論的條款談到了「不歸算罪」。歸算罪,就是將罪歸在定罪中,並據此行事。不歸算罪恰恰相反。它是免除罪行、赦免、寬恕、釋放罪人,將他的罪拋在背後以至於看不見,將它們埋在海裡,從視線中移走,塗抹它們,使它們不在審判中定他的罪。——普盧默(Plumer)

4. 夏天的乾旱。我們不應認為詩人是指任何異常的乾旱時期,而是指夏季通常的炎熱和乾燥——我們自己夏季最異常的乾旱也無法與之相比。在河流和其他天然或人工灌溉源附近,綠色和美景得以保存;但由於沒有雨水落下,未經灌溉的平原上的綠色很快就會在季節強烈的溫暖下消失;每一朵花都凋謝,每一棵綠色的植物都枯萎;只剩下棕色和乾旱的沙漠,其乾枯的草本在行走的人腳下發出嘎吱聲。當雨水在季節到來時,會產生同樣迅速且顯著的相反變化。——《皮克亞爾聖經》(Pictorial Bible)
🌐 Translate this page

Chrome 電腦版:頁面空白處按右鍵 →「翻譯成 English」或選擇其他語言。

Chrome 手機版:點右上角 ⋮ →「翻譯」→ 選擇語言。

也可使用 Chrome 網址列的翻譯圖示。

由讀者的 Chrome 內建翻譯處理;本站不使用付費翻譯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