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恩斯聖經註釋與著作

Barnes' Notes on the New and Old Testaments & 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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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使徒教會的組織與治理探究

使徒教會的組織與治理探究

使徒教會的組織與治理:一項探究,特別是關於主教制的訴求

作者:艾伯特·巴恩斯(Albert Barnes)

費城:長老宗出版委員會,栗樹街1334號

紐約:A. D. F. Randolph,百老匯770號

根據美國國會法案,於1855年由艾伯特·巴恩斯在美國賓夕法尼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書記官辦公室註冊登記。

L. Johnson & Co. 鉛版印刷,費城。

序言

本書旨在作為一本手冊,提供給那些渴望探究基督教會組織形式的人士參考。本書無意引發爭議,亦非為了挑起辯論;希望讀者不要將其視為對聖公會的攻擊。之所以將本書呈獻給大眾,是因為我們相信,目前市面上尚缺乏一本在篇幅與性質上恰到好處的書籍,能提供給教會中對此議題感興趣的信徒。許多對此感興趣的人,並沒有時間或資源進行廣泛的研究。此外,大多數關於此主題的著作,並未將研究侷限於聖經,而是花費大量篇幅考究教會古蹟,以及所謂「教父」們的習俗與觀點。再者,主教制的訴求常被極力推崇,有時甚至以一種令人尷尬的方式,強加於那些在非主教制教會中受教的信徒身上;而目前缺乏一本方便的「手冊」,能讓他們隨時查閱,以了解新約聖經對此事的確切立場。

本書所提出的論證完全基於聖經。本書的特點在於,它訴諸聖經作為此議題中唯一的權威,且是足以解決此問題的充分權威。我們認為,在上帝賜給人類的啟示中,祂已使人能夠查明教會最初的組織形式,且所提供的證據是普羅大眾皆能理解與領會的。本論證的前提是:唯有聖經對此議題的見證才對良心具有約束力,且整件事必須、也完全可以安全地交託給聖經。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我們承認歷史與「教父」們的論證會支持主教制,只是我們不打算引用這些資料;因為無論關於歷史的真相為何,它在判定救主所建立的教會憲章上,都不具備任何權威。

本書論證的基礎,源自對賓夕法尼亞教區主教 H. U. Onderdonk 博士所著《以聖經檢驗主教制》(Episcopacy Tested by Scripture)一書的兩篇書評。這些書評最初於1834年與1835年發表在紐哈芬的《基督教觀察家季刊》(Quarterly Christian Spectator),隨後收錄於一本小冊子中,未作重大修改。後來,這些內容經過大幅重寫,編排成連貫的論證;並以此形式於1843年在美國再次出版,不久後亦在倫敦再版。

為了本次版本,本書再次進行了修訂,主要目的是去除其爭議色彩,並如書名所示,使其成為「使徒教會組織與治理之探究」。當然,我們必須自由地檢視那些源自聖經、支持主教制的論點;為此,在某些地方保留了對 Onderdonk 博士小冊子的引用。我們之所以能更自由地這樣做,是因為該小冊子是由「新教聖公會小冊子協會」(Protestant Episcopal Tract Society)所出版,且在捍衛主教制的著作中,很難找到比這本小冊子更全面、坦誠且有力地引用聖公會所依賴之聖經經文的論述。因此,對該書所列主教制理由的檢視,即是對主教制論證基礎的檢視;本書現行版本對該小冊子的引用,與對其他聖公會權威著作的引用方式相同。

本書對公眾只有一個訴求:它檢視了新約聖經中所有與教會組織相關的內容。若研究能完全侷限於聖經,在探究教會組織與治理時將獲益良多。所有非聖公會人士都願意將研究停留在聖經;而此問題最終也必須僅由該權威來定奪。主教制若僅訴諸聖經,將面臨極大風險;而當人們願意將問題留給聖經時,論證本身便已獲得了極大的優勢。

本書再次呈獻給大眾,相信其中內容不會傷害任何主教制友人的感情,也不會被解讀為對聖公會缺乏尊重。對於公眾的厚愛,我心懷感激;如今,距離最初撰寫這些論證已過去多年,無論我對此議題的觀點(無論是早期的還是成熟的)價值如何,我希望本書能以這種永久的形式發行,表達我對使徒教會組織與治理的確信——這是我研讀聖經後的最終結果。

艾伯特·巴恩斯

1855年8月21日,於費城

目錄

第一章:為何關於教會憲章的論證應侷限於聖經

(1)整個主題純屬啟示範疇

(2)教父們並無權威來判定此問題

(3)新約聖經中關於應將訴求侷限於聖經的證據

(4)教會教父們所處的環境,並不如使徒們那樣有利於提供正確資訊

(5)訴諸教父們是不可能解決此問題的

(6)主教制支持者本身亦承認此點

第二章:主教制所提出的訴求

第三章:對主教制特定訴求的檢視

第1節:主教對按立權的獨佔訴求——使徒是否擁有獨有權利的問題

使徒職分的特殊性——使徒最初被任命為基督復活的「見證人」

此點由馬提亞的揀選、使徒的陳述、保羅的案例得到證實

探究是否存在延續「使徒繼承」的安排

舉證責任在於主教制支持者

(1)沒有明確聲明「繼承」將會延續

(2)沒有任何安排顯示其設計意圖是為了延續。檢視所謂的證據:馬提亞、巴拿巴、雅各、安多尼古與猶尼亞的案例;保羅對以弗所長老的囑咐;提摩太、提多、啟示錄2-3章中教會「使者」的案例。主教制支持者實際上承認了這一點,即建立「繼承」的不可能性——蘇格蘭長老按立英國「主教」的案例、胡克(Hooker)的見證、惠特利(Whately)大主教的讓步與論證

第2節:堅振禮

對其理解為何,聲稱具有神聖權威

新約中「堅固」(confirm)一詞的用法

被用來支持此訴求的「按手禮」,被證明與傳遞聖靈的超自然恩賜有關

檢視希伯來書6:1-2的經文

救主並未設立此儀式

對此儀式的反對意見

第3節:主教對監督與紀律權的訴求

檢視主教制支持者所引用的兩個紀律案例:哥林多教會與以弗所教會的案例

第四章:救主與使徒所建立的教會憲章

第1節:教會的職分

I. 設計為暫時性的職分:

(1)使徒,(2)七十門徒,(3)先知,(4)女執事

II. 新約教會組織中提到的永久性職分:

(1)被任命為聖職人員者,名稱包括(a)傳道人,(b)主教或監督,(c)牧師,(d)教師,(e)福音傳道者,(2)治理者,(3)執事,(4)關於永久性牧養關係的證據

第2節:新約聖經所描述的教會實際組織與治理

(1)長老擁有按立權等。證明來自提摩太前書4:14

(2)教會被託付執行紀律的權利。證明來自使徒行傳20:17, 28;彼得前書5:2-3;希伯來書13:7;帖撒羅尼迦前書5:12

第3節:原始教會的組織並無高級主教,亦無「三級聖職」

第4節:結論